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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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一、引言机械使用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致力于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本文针对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详细阐述。

二、机械安全管理职责1. 确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的机械设备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传达,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 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

制度和规范应包括机械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3. 负责机械设备的检测和评估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功能完好和合理适用,并记录下检测和评估的结果,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组织开展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开展机械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机械事故隐患的整改应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确保排除隐患的根本原因,防患于未然。

6. 组织机械事故调查和处理机械使用单位应做好机械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按照程序进行。

7. 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8. 建立机械安全管理档案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归档重要的机械安全管理材料和文件,以备查阅和审查。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二)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四)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起重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六)其他有关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失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档案,包括:(一)起重机械基本资料;(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记录;(三)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四)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操作培训记录;(五)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六)其他有关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I,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A)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一)、出租单位职责:1. 设备首次出租前,办理设备备案登记手续;2. 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3. 向使用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检证、备案表、自检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原始资料)4. 建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设备的原始资料、设备运行资料(定检记录、维修记录、维修改造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时间记录)、历次安装的验收资料。

(二)、安装、拆除单位职责1. 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2. 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3. 检查起重机械及施工现场条件4.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5. 制定安、拆工程事故应急预案6. 安装、拆卸政府监管部门告知7.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8. 安装完毕按要求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说明。

9. 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档案,合同及协议、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单位职责:1. 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后验收。

首次安装和每道附着安装后都应进行验收。

2. 办理使用登记。

3.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进行安全防护。

6. 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7.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 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9. 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四)、总承包单位职责:1. 向安装单位提供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 审核设备原始资料。

3. 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

4. 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5. 指定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杭地铁质安〔2010〕15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相关部室,各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强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建设工程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将《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标段实际情况,尤其是车辆段基地,参建单位多、塔吊数量多且交叉作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的租赁、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负具体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机电部和质安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各施工站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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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

7、组织有关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除所需的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工作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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