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关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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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治中国论文

浅论法治中国论文

浅论法治中国摘要:要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治中国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法治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停止破坏、起步发展三个阶段;明确法治中国含义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学界对此未其并未作出界定,要明确其含义,需要对“法治”和“中国”含义进行探讨,“法治”一词包含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最低限度共识,“中国”一词在此指称特定领域围,法治中国也即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在全中国围得以实现。

要实现法治中国,则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最后,针对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同义论与异义论的争论,同义论的主更有助于集中力量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法治国家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自此之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国中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至此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首次被提出。

一、法治中国概述法治中国的提出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出现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历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

(一)法治中国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后,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法治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阶段、停滞破坏阶段、起步发展三个阶段。

1.废旧立新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围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与此同时开始着手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

1949年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实施、1954年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根本大法《中国人民国宪法》颁布。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 法在中国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 法在中国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法在中国随着中国的发展,法律在中国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部分地区简单的习惯法开始,到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再到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中华法系逐步形成。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公布,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则,而在中国,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其重要性无需赘言。

一方面,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和基础。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

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缺乏司法程序和刑事体系,社会将变得多么混乱和无序。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因为人们意识到法律不仅是规定限制不当行为的公共约束力量,并且是保护公民安全和自治的主要手段。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推动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之于国家,就像是一根强大的纽带,把法律与国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也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持。

许多重要问题,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都有赖于法律的有力支持和管理。

在中国,法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认可和重视。

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权益,推进全民法治,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

然而,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领域内的法律执行并不到位,导致社会治理能力和法律有效性不够。

在这方面,需要加强各级法律机构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要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总之,法律在中国的作用愈加重要,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推广。

政府、法律体系和公民本身都要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机制和法治文化,为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永刚(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00)【摘要】构建法治政府是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在分析法治政府的特征与目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政府;目标;途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处在社会转型期,国务院发布该意见,其意义非同寻常。

早在6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如何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提出实现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通过国务院公布的这8点要求及其已经颁布施行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可具体概括为建设一个责任、阳光、服务、效能、诚信和有限的政府。

1.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

强调政府责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

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

权力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并且政府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政府的权力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行为必须接受监督。

因此,政府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

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制度文明一、围绕深化改革,开展法制强国的道路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

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

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至上等。

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2.用依法治国的思维与方法进行改革。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参考文献:[1]邸乘光.“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7(01).[2]吴贵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4]王建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学习关于“三农”工作讲话精神的体会[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05).摘要: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全面依法治国主题论文

全面依法治国主题论文

法治国家下律师面临的抉择和挑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已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纲领之一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也必须将依法治国的观念带入到执业过程中,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治国家下的公平正义。

我相信,任何一名执业律师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之前都曾宣读过一段誓词,宣誓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认真履行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执业过程中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愿意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

这样一段誓词,我不论在何时读起心中总会激情澎湃,感慨万千。

党和国家正在大力法理发展法治理念,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教育,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些举措,无疑证明了我们律师现在正处在一个最好的时代,既然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就要充分利用这次机遇,积极发挥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的作用。

面对这一机遇,律师行业也应当有所改变,争取建设出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树立规范的执业理念。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基本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认真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绝不走旁门左道,坚决抵制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铭记奚晓明案,努力构建与司法工作人员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新型关系。

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忠于法律、信仰法治是重中之重,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才能在面对困难时从容不迫,在面对诱惑时坚持己见。

作为一名律师,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分析,接受委托后要尽心尽力,,绝不敷衍了事,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让每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法治论文研讨会发言稿范文

法治论文研讨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个法治论文研讨会上发表我的观点。

在此,我想就法治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共鸣。

首先,我想谈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推进。

然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仍面临诸多挑战。

以下是我对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道德支撑。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建设法治政府,要实现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政府决策科学民主、政府行为公开透明。

为此,我们要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同时,要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要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我们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具体做法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依法治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战略选择,对于我国建立依法治国国家也有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篇1:《论依法治国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要纲领性文献,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需要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核心思想,该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功的基石。

掌握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才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把按照法律条规治理国家、对党的领导不动摇、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三方面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安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文化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由外到内逐渐内化的过程,需要时间的沉淀,还需要相应的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过程中,全面实现和实践法治精神代表着法治文化的形成,法治文化需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循序渐进的培育。

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文化形成的伟大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为了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

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1.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够使得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得以实现。

《决定》将依法执政作为党治理国家的根本,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核心策略。

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国际形势十分严峻,此时的改革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考验,依法治国在这个重要阶段所体现的地位显著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为了实现“两个百年”的多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想全面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结30多年的改革经验,只有不断的进行改革才能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谈及《决定》时指出:“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就必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为最根本的要求,同时,这也是实现深化改革的根本要求,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方面与治理方法方面向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推进,从而使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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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关键论文摘要: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

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

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

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

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

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

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

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

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

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

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

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

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

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

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

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

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

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

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

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

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

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

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

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

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

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

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

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

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

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

[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

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

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

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国家暴力和高压。

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

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

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

[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

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

[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

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

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

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

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

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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