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高职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高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紧密融合,特制定本制度。
二、竞赛宗旨1. 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 激励教师教学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3. 促进校企合作,拓宽学生就业渠道。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1. 成立高职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2. 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具体工作,包括竞赛方案制定、报名审核、比赛组织、成绩评定等。
3. 竞赛分为校级、市级、省级和国级四个层次,按照逐级选拔、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竞赛内容与形式1. 竞赛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市场需求,设置与专业相关的竞赛项目。
2. 竞赛形式: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具体形式根据竞赛项目特点确定。
五、竞赛报名与选拔1. 报名:各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参赛选手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 选拔:由学院组织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校级竞赛;校级竞赛优秀选手参加市级、省级和国级竞赛。
六、竞赛奖励与表彰1. 奖励:对获奖选手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2. 表彰:对组织工作出色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
七、竞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竞赛的组织、宣传、奖励等方面。
2. 设备保障:学校提供必要的竞赛设备和场地,确保竞赛顺利进行。
3. 师资保障:选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竞赛指导教师,提供专业指导。
八、附则1. 本制度由高职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高职学校将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激励作用,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技能竞赛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学生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教师及参赛
学生。
第三条学生技能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
参与,提倡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竞赛类别与项目
第六条竞赛分为专业技能竞赛和综合技能竞赛两大类,具体项目由管
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七条参赛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学生通过所在院系报名,由院系审核后统一提交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竞赛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竞赛规则应提前公布,确保所有参赛者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条竞赛程序包括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奖励与激励
第十一条对于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优、奖学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于指导教师和组织工作突出的院系,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学校的具体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中职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职学校技能竞赛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和教师。
第三条技能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赛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五条各专业部根据学校竞赛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竞赛方案,并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
第六条竞赛分为校赛、市赛、省赛和国赛,各级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报名第七条参赛学生须为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21周岁。
第八条参赛学生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参赛学生须以学校为单位组队,不得跨校组队。
每队参赛人数根据竞赛项目要求确定。
第十条参赛学生报名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参赛项目报名表等。
第四章竞赛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竞赛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能、理论知识、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二条竞赛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具体方式由各竞赛项目制定。
第五章评审与奖励第十三条竞赛评审由专家评委组负责,评委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四条竞赛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对获得各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竞赛监督小组,负责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竞赛经费的管理,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为参赛学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竞赛水平。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技能大赛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能力、提升素质的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所有技能大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能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具体工作,包括报名、评审、奖项设置、后勤保障等。
第三章报名与选拔第六条报名对象:在校全体学生。
第七条报名方式:学生通过班级推荐或个人申请,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第八条选拔程序:1. 报名学生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作品或实践成果等。
2. 办公室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参赛资格。
3. 通过初步审核的学生进行技能测试或作品评审,选拔出优秀选手。
第四章比赛内容与形式第九条比赛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技能要求,设置相应的比赛项目。
第十条比赛形式:1. 理论知识竞赛:通过笔试或口试形式,考察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 技能操作竞赛:通过实际操作,考察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3. 创新设计竞赛:鼓励学生发挥创意,设计创新作品。
第五章评审与奖项设置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教师组成,负责比赛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1. 知识掌握程度:考察参赛者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技能操作水平:考察参赛者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熟练程度。
3. 创新设计能力:考察参赛者的创意思维和设计水平。
第十三条奖项设置:1. 一等奖:授予成绩最优秀的学生。
2. 二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3. 三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4. 优秀奖:授予有特色或创新性的参赛作品。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技能大赛专项经费,用于比赛的组织、实施和奖励。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学校技能大赛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制度。
二、大赛宗旨1. 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2.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3. 选拔优秀学生,为学校和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
4. 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大赛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2.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具体工作,包括报名、组织比赛、评选奖项等。
3. 各学院成立分赛区,负责本学院参赛学生的选拔、培训和比赛组织。
四、大赛项目及内容1. 大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综合素质竞赛等。
2. 各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五、参赛对象及条件1. 参赛对象:全校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2. 参赛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具备参赛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无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六、大赛报名及选拔1. 报名时间:根据大赛组委会安排,提前发布报名通知。
2. 报名方式:参赛学生可自愿报名,报名时需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选拔方式:各学院组织初赛,选拔优秀学生参加校级比赛。
七、大赛实施1. 比赛时间:根据大赛组委会安排,提前发布比赛日程。
2. 比赛地点:根据大赛项目需要,确定比赛场地。
3. 比赛形式:分为个人赛和团体赛,具体形式由组委会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八、奖项设置1.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
2. 设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
3. 设最佳创意奖、最佳表现奖等单项奖。
九、经费保障1. 大赛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确保大赛顺利进行。
2.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能大赛集训队员管理规定

技能大赛集训队员管理规定
一、入队要求
1.1 集训队员须是我院在校学生,具备优秀的专业技能和学业表现。
1.2 每名队员需提交个人简历、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选拔程序确定是
否加入集训队。
二、队员权利
2.1 集训队员享有参加技能大赛集训的权利,获得集训指导和辅导。
2.2 队员有权获得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包括教材、设备等。
2.3 队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集训计划的制定和评审。
三、队员义务
3.1 集训队员须积极参加集训活动,按时参加集训课程和训练。
3.2 队员需遵守集训规定,服从教练和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3.3 队员需维护集训队的荣誉和形象,严禁造成不良影响。
四、队员考核
4.1 集训队员将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综合素质评估,评定队员的学习和训练成果。
4.2 集训队员需参加模拟比赛和实践训练,以检验自身的综合能力和技能水平。
五、队员管理
5.1 集训队员需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5.2 队员需保护集训队的集体利益,不得擅自离队或传播负面信息。
5.3 集训队员需遵守训练场所的规定,保持场地整洁,文明礼貌。
六、申诉与纠纷处理
6.1 队员如对集训安排或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领队和教练团
队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裁决。
6.2 如队员之间发生纠纷,需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经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技能大赛集训队员管理规定,集训队员需遵守上述规定,并配合队伍顺利完成集训任务。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强化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理念,形成赛教互动机制。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大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务处负责的学生技能大赛立项、管理、获奖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赛项分类与级别根据技能大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院校参与情况,将赛项级别分为国际(区域)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等五大类。
(一)国际(区域)级: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际(洲内)职能机构主办、多国参与、非本国官方语言交流的高水平竞赛项目。
(二)国家级:国家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II类,国家部委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国家级竞赛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修订一次)。
(三)省(部)级:省(部)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选拔赛;省(部)级II类,由省级政府、省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等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
(四)市(厅)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单位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定为市(厅)级。
(五)校级:由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
第三条原则上要求赛教学相结合,不能因为组织或指导学生竞赛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参赛选手确因集训或参赛影响当学期课程学习与考核时,需办理免听手续,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其课程成绩由学生大赛指导教师、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务处三方共同认定,否则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或凭获奖证书申请免修或替代学分。
第四条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XXXX大学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中国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创意大赛一过程装备实践与创新赛、铸造工艺设计赛、
材料热处理创新创业赛、起重机创意赛、智能制造大赛(2020年新纳入)
B类
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机器人世界杯中国赛
“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
中美青年创客大赛
RobCom机器人开发者大赛
“大唐杯”全国大学生移动通信5G技术大赛
华为ICT大赛
全国大学生嵌入式芯片与系统设计竞赛
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3.省级: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直部门举办的全省范围的高
水平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
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教育部高教司及各学科专业教
学指导委员会、国家部委的相关厅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
竞赛。
4.国家级:指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范围的
过程中的报名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设计费、资料费、
耗材费等。经费优先用于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项目费用
支出。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可用于学生学科竞赛相关费用支出。
经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参赛活动的相关材料,如参赛通知、
竞赛培训指导工作计划(比赛前提交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泰
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审批表》、获奖证书(电子和纸
质)、获奖文件、《XXXX大学学生获奖情况一览表》(电子和纸
质),如赛事主办单位不能在1个月内发布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可先报销,后提交获奖材料。
七、竞赛奖励
1.高水平竞赛晋级奖励
学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A类比赛(主赛道)
获校赛一等奖晋级省级决赛,奖励主持人1万元;晋级国家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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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
在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承办部门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外出参赛时视比赛要求原则上各项目组只能外派领队或指导教师1-2人。
第九条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申请,同时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技能竞赛,该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竞赛项目教师和学生差旅费参照学校相关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参赛报名费参照竞赛主办单位竞赛通知列支;竞赛准备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增添及耗材费、图书购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采购,增添设备及耗材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购买图书实行图书馆入库后借还。
第十一条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经费使用。
学校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方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十二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报销差旅费;校级竞赛无课时补助,原则上校级竞赛项目由学校按每个项目1500元进行包干资助(提供校级竞赛组织方案及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三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原则上均需对参赛队员进行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相应竞赛级别项目工作量,赛前集中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获奖情况,按相关规定给学生加学分;参加过校级竞赛的学生可获得学分。
第五章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计算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
凡按规定组建专项集训小组,按计划实施训练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集训结束后竞赛成绩经学校核定后,可根据参赛规格、项目、难度和获奖等情况核算该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十七条学校对已进行集中培训的市级及以上竞赛,按竞赛项目(不是参赛组数,也不是指导教师人数)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按50学时/项计算;市级按50学时/项计算,指导教师学时标准为45元/学时。
每个竞赛项目的总课时费计算方式如下:
项目总课时费=规定学时数×获奖系数×学时标准
备注:各获奖项目只能选取小组最高获奖系数以计算课时费,不得多次或重复计算。
获奖系数表
备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赛、教育部公布的竞赛项目及各部委组织的竞赛纳入国家级政府组织竞赛项目。
第十八条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不按上述方式计算总课时费,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报批工作量,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竞赛项目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