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收尾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024年北京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

2024年北京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1、判断题(共280题)1.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接受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开展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交流和全盘引进。
答案:(×)2. 职业技能鉴定测量学基础对命题工作在命题步骤与试题编制方面的要求是建立专门的组卷模型和试卷模版。
答案:(×)3. 鉴定点是操作技能各个具体要素可测量性和可操作性表述。
答案:(√)4. 考评工作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答案:(√)5. 国务院及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家统筹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答案:(×)6. 经验型命题是按符合测量学要求的命题工作模式进行试题和试卷编制的过程。
答案:(×)7.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特征是:标准性和规范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答案:(×)8. 负责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命题工作是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答案:(×)9. 区分度通过试题难易度多少的比例差值来计算。
答案:(×)10. 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起点标准和必备标准。
答案:(√)11. 提高命题质量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答案:(√)12.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组织实施要做许多的具体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承担是非常合适的。
答案:(×)13. 特征参数是反映鉴定要素层次性和分布性的重要指标。
答案:(×)14. 对于实际技能鉴定结果,考评小组组长在征得多数考评员同意的基础上,可以更改鉴定结果。
答案:(×)15. 第三次修订后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以及“名称”“定义”“适用范围”“等级线”和“培训时间”等几项内容组成。
答案:(√)16. 我国的职业资格等级制度建立于调整阶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efca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5.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8cd8fa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73.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0
【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8页(P37-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1]3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1]14号)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2〕4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扩大范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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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681e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b.png)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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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职鉴发[1996]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
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京劳职鉴发〔1996〕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54号),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市劳动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统一考评员资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每年按季度组织,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一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鉴定程序
1.凡属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委托书》、《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