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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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1. 引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于政府采购的透明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政府采购合同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双方的自愿订立、平等互利、合法合规等。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自身需求,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追求。

政府采购合同所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将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约束。

2.2 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2.3 具有特殊程序性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这些程序和规则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旨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生效力政府采购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并公告生效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 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约定的义务被违反,受到违约责任的追究。

3.3 可执行力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可执行的性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履行或追偿损失。

3.4 法律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作者:杨艺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是政府采购区别于其他政府单方命令式行为的主要标志。

可以说,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

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是变更或 是终止 的时候都 要双 方协商 一致 。如果违 约
( )从 采购合同所涉 及的 内容 看包括货物 责任 。但 是如果将 政府 和 服 务 。 而 这些 无 一 不 属 于 普通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 内
( 合 采购合 同纳入 行政合 同则合 同双 方的法律 地位 是不平 容 。 ( 同 法 分 则 分 别 规 定 了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租 赁
其 中 的 采 购 人 定 义 为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共 利益 。但必 须明确 的是他 们的这 些特 别身份和地 位
事 业单位 ,团体组织 。第 五十条 第二款规 定 :政府采 仅 仅 是 体 现 在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上 , 一 旦 以
I人 1 的 有 关 规 定 为什 么作 为 采 哟 台 同 的双 疗 对 台同 性 质 采 购 台 同 当 事 人为 采l) . 供 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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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支 出 与采 购 ・采 购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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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性 质 的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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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政 府 采 购 规 模 的 不 断扩 大 ,政 府 采购 合 同 的 台 同在 随 行 中 会 有 不 同 的 _ 利 义 务 。 权 性 质 问 题 也 显得 越 来越 重 要 .对 采 购 合 同 究 竟 是民 事 前 先 , 合 同 法》 第一 条 规定 :合 同 当事 人的 法 律 三

论政府采购合同

论政府采购合同

论政府采购合同【文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的从合同签订主体、订立程序、效力、责任承担到救济等方面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因此,有必要,将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普通民事合同法律适用引言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政府采购法的诞生,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致使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与《合同法》对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为使我们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文作者,粗浅的谈谈自己和想法。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

1所谓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自政府采购合同诞生之日起,它就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等等方面独具特色,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困惑不解。

在我国学界,学者们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主要形成了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1王克稳著:《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

所谓民事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合同的内容以等价有偿和平等互利为基础。

2所谓行政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具有行政行为的许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3所谓行政私法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形式上沿用了私法的法律模式,但是,又根据公法(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对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修正,所以被称之为行政私法合同,它既不同于普通的私法合同(民事合同),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合同(行政合同),而是介于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之间的、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一类特殊的合同。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作者:吴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容等各方面特征看,政府采购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兼有行政合同的特点。

同时,还有人在经济法领域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了定性。

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正确的定性,对于进一步的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一、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概述(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义政府采购行为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履行其正常的公职同时替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利用招标投标等手段公开利用国有资产购买商品、服务、公共建设等活动,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法。

由于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合同的合意、生效过程,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立法也以合同法为蓝本。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应是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价值取向既不偏向作为采购人的政府一方,也不偏向作为供应商的个体一方,而是对二者兼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对该法的审议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引起了众多争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现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界定主要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另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法律合同。

那些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范畴之内的意见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行为区别对待的。

此种观念认定政府采购每个环节都具有政府合同的性质,并非普通的民师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行为。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是供求双方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应按《合同法》之规定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采购目的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商品和服务,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落脚点是社会公益。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约束 。
行政合同 , 又称行政契约 , 是行政 行政权力的制约 ,因而两者在行政合 动的主体 ,又在更 大的意义上代表 了 主体为 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 目
同中的法 律地 位 处于 事 实上 的 不对 社 会公共 利益 ; 次 , 其 正如前 所述 , 政 标而与个人 、 组织之间发生 、 更或消 等。“ 变 保持这种不对等也是必要的 , 这 府 采购活动 属于 政府职 能的一 部分 。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合同目的的不同c 定 的, 代表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体 对行政相对 方而言 , 其公 民权利 组织 的采购 人 ,他们 都是具有公共职 二.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性 追求 , 质的界定 的行 使要受到对公共利益优位考量 的 能 的公共组 织或公法 人 ,既是商事活
见。 ”笔者认 为, 政府采购合 同不属于 签订的合 同一样 , 均适用普 通法规则 。 问题 。” 普通的民事合 同,而是特殊 的行政合 但 从 公共 利 益 的角 度 出发 ,立 法 者 也
同。

在 德 国 , { 行 政 程 序 法》 { 娜 邦
意识到合 同主体涉及政府 ,且合同 目 规定 了行政合 同,立法上 明确将

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 的为实现 公共利益 ,必须对一般合同 台 同与 民事合同相 区分 ,其行政芒 质的认定 法规则作若干修改 ,并适用一些特别 法律制度不象法 国那样 以行政权
当今 行政合 同法 律制 度最 为 发 规则 , 即在政府合 同中赋予行政机关 占优 , 而是兼顾 了行政与合意, 形威 达 ,相关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当 某些特权是必要 的。 因此 , 在接受普通
断,毕竟,简单地和不加区别地要求 “ 政合同” “ 行 的特别 概念 , 对涉及政 府 的需求还没有变得急迫 的话 ,那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的机构,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采购合同则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的法律层面以及其特殊的背景和目的。

合同法律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性质。

强制性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具有强制性,即政府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操作,并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约束责任。

公益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利润。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具有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合同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采购过程中需要考虑公众的权益,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有着更为复杂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也体现在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合同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政府采购的目的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效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采购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有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用于满足基本民生需求,如医疗卫生服务、教育、交通等领域,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政府采购合同也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如警务设备、防灾救灾设备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相对于一般的商业合同来说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透明度原则。

采购合同法律属性新解

采购合同法律属性新解

采购合同法律属性新解关键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政府采购合同;经济法摘要:当前政府采购面临着资金压力以及扩大社会资本参与等问题,公私合作成为重要选择,并具有高效、透明等明显的优势。

但理论与实务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仍然存有一些认识不足,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

传统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及混合契约说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理解相对单一,未能揭示其本质。

PPP背景下政府采购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建设合同,旨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还具有实现公共利益的功能,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工具。

政府广泛参与经济生活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公权力与公共意志被更普遍地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加以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更加凸显。

与此同时,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特征,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政府通力合作的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ership),已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方式。

在PPP模式下,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履行合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政府采购合同,必然重新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从整体上说,政府采购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体制改革三个方面。

首先,就财政资金使用来说,未来使用在政府采购的资金项目需求会日益扩大,在应对越来越多的采购需求时,合理分配使用资金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首要之举和基础支撑。

据统计,201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2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

[1]当然,在完善财政资金监管的同时,改进政府采购方式,保证花合适的钱用在合适的地方,是促民生谋民祉的必要举措;其次,包括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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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合同,因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在选择合同相对人、约定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和选择合同形式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使得政府采购合同在立法论下的民事性质受到质疑。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因体现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志而具有了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性质。

标签:政府采购合同;契约自由;经济合同;宏观调控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由于其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行为的非赢利性,采购程序的公开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采购行为的政策性,使政府采购合同处处体现出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本质。

并且由这些特征所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真正的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

所以作为政府采购实现形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并不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43条立法所界定的那样“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那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呢?一、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法》的整个立法过程和其后的适用中,学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都存在着争论。

很多学者都是从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行为的非赢利性等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来论证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定位为民事合同的。

本文换一个角度,从契约自由的原则来论证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定位为民事合同。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契约自由包括两方面,契约意思自由和契约形式自由。

契约意思自由又包括以下六个内容: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缔约内容自由、契约类型自由、解约自由和救济自由。

契约形式自由是指对契约意思的载体,如对话、书面以及行为等形式不加限制。

然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由于政府采购行为融入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志,导致政府采购人在选择合同相对人、约定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契约和选择缔约形式等四个方面受到了限制。

(一)政府采购合同在选择合同相对人(即供应商)时有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一条的规定是政府采购要保护民族工业的原则要求。

但另一方面则是限制了政府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使其在采购时不能在全球范围内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去选择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的特殊限制。

本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这两个条件的限制,是对国内供应商应依法经营的一种倡导和鼓励,但对于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的合同制度来说,选择合同相对的人的自由则被限制了。

有没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前有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只要不影响本次合同的履行,私人采购者应该不会将其排除在外的,然而,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则意味着不具有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另外,还有《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都使得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不能像私人采购人那样对供应商的选择仅考虑采购成本即可。

(二)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受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所谓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而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有当事人约定。

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合同法并没有对合同的必备条款做出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45条的规定不仅说明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不仅缔约双方无法约定,而且这些契约内容还要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意思。

(三)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享有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自由。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旨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其二是当合同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不管是否能够协商一致,双方都必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因为政府采购合同关乎公共利益,这样限制双方的解约自由也是合理的。

但不能否认的是,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自由。

(四)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契约形式自由。

《政府采购法》第44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时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要求符合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必定是限制了采购合同的形式。

不允许合同双方协商决定,就不能说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契约形式自由。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法均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的自由,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的国家或政府意志。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定位为民事合同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是不妥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或者经济管理中,借政府采购行为,把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由私人自治的买卖契约关系中,使得政府采购合同一方面约定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承担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看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共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管理者的政府在严格的政治法律环境下进行的商事活动,它同时追求两大目标,即商事目标和公共政策目标。

正如《政府采购法》第1条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规定,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商事目标的追求具体体现在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这一目标的追求是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商事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所确立的、通过其采购活动所推行的政治、经济、社会或者环境等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

政策采购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刺激特定产业的经济活力,改善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其强大的购买力来推行社会或者政治目标,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提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促进最佳环境目标的实现,鼓励企业依法经营等。

对这一公共政策目标的追求说明了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是民事合同。

(二)从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看政府采购合同的宏观调控功用《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并且第6条强调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众所周知,公共财政的支出具有强大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则是公共财政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

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反周期调节。

在经济萧条时,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时,表现在公共财政上具体是扩大财政性支出,扩大财政性支出包括公共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政府转移性支出等,以增加居民的消费和促进企业扩大投资,提高社会总需求水平。

反之,如需对增长过快的经济降温,政府则可以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缩减其采购支出规模,政府的购买性支出政策作为一相机抉择,逆风而行的财政措施之一,具有收效大,时滞短的特点,政府购买性支出发生任何较大的变化,都会由于其乘数效应,引起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在总量和结果方面产生相当大的反应,从而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从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对社会公平价值的追求《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四个原则,分别为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是指具有明确的采购规则并能使这些规则是否得以遵守的得到的查证的采购程序。

它通常还包括采购机会的公开。

公开透明的目的一是为了使采购活动的游戏规则为参与者所了解,二则是为了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游戏,以保证游戏结果的公正性。

这里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合同的签订通常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的,为此还为采购方法专门设定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方法。

公正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通的待遇,即非歧视原则。

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直接体现了政府采购所追求的公正价值。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定位为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本质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或者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由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把政府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图,都融合进了本应由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意思自治的买卖契约中,充分体现了经济合同的本质。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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