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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或抵押物的有关资料;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以上的保证金;BBB级以下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经一级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第九条AA级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以下、A-级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第十条免收保证金和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第十一条经一级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第十二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第四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三条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以上机构一级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对能够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第十九条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第五章保证金管理第二十条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二十六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第七章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二十八条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十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第三十一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兑系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系指为满足客户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产生的支付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销售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等作为兑付资金来源,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经办行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一)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清收汇票垫付款项、逐户建立台账。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依审批意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放款、出票和承兑手续;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经办行或部门;经办行客户经理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三)总行营业部、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评审。

(四)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营销政策,并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营销方案;归口负责对AA级(含)、aa(含)以上的优质客户申请调减保证金比例进行复核,对全行承兑敞口进行总量控制,并分配各分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敞口量。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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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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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推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我行作为承兑银行,依据有关出票人(亦称“承兑申请人”)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禁超额度承兑。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一)受理承兑申请人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兑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银行银承汇票的主体资格/资质2.该笔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3.该笔业务是否监控在授信额度内;4.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办理全额保证金业务的除外);5.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形、财务状况、供销计划以及预期承兑期间的经营发展趋势;6.承兑申请人的保证金交存能力,对于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调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担保;7.承兑申请人申请票款的解付来源是否充实、可靠;8.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贯彻授信方案、批复条件,并依据有关批复建议或意见签订有关协议;(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四)对未能按商定支付票款的申请人依法进行追偿催收,清收银行承兑汇票垫付费用;(五)建立承兑业务管理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关于情形,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六)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含报批资料文件资料、审批资料文件资料、承兑签发资料文件资料、担保资料文件资料及票后管理资料文件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七)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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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活动,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银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条承兑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承兑业务能够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制。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商业汇票为主,同时可对政府、金融、外国银行或其他债务人开立的汇票进行承兑业务。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金额应在银行单项、交易风险以内;政府、金融、外国银行或其他债务人开立的汇票承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防范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七条商业汇票承兑应当按照承兑银行下发的要求,持续控制承兑汇票风险,及时更正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八条承兑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承兑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章权责与义务第九条承兑银行在决定是否承兑某一汇票时,应当谨慎、审慎,实事求是,根据债务人信用情况和还款保障能力作出决策。

第十条承兑银行应当及时、有效地向债权人披露承审批的有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承兑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批准权限,操作流程执行承兑业务,加强内部审查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第十二条承兑银行应当设立专业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做好业务记录和信息保存。

第十三条承兑银行应当调查债务人及其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方面信息,以便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四条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在银行出具的合同和/或协议范围内,并保证合同和/或协议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承兑银行应当按照合同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要求债务人按时还款。

第十六条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及时判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七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流程:(一)债权人预申请:债权人可向承兑银行预申请承兑汇票业务额度;(二)银行批准:承兑银行根据债权人的预申请情况,判断债权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决定是否批准债权人的需求;(三)债权人操作:债权人按批准额度开立汇票,同时将相应的汇票保证金存入承兑银行的账户;(四)银行确认:承兑银行对收到的汇票进行核查,并在确认汇票真实有效后进行承兑;(五)还款保障: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保障还款能力;(六)监控风险:承兑银行应当对已承兑的汇票进行随时监控,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协助债权人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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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含补充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五)能够按规定提供保证金,并就票面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有效担保。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证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原件、公司章程;(三)如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或授权书;(四)最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告。

报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供其自编的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附注);(五)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须符合本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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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第十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兑申请人,不得办理票据承兑:(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或逾期贷款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经营活动不正常的。

第十一条承兑申请人按汇票金额的100%提供保证金,或以定期存单、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或其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足额提供担保的承兑业务,为低风险承兑业务。

第三章承兑保证金第十二条除低风险承兑汇票外,根据银行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不同,承兑申请人按以下规定缴存承兑保证金:(一)承兑汇票用于开展商业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缴保证金。

2、A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10%的保证金。

3、A+和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30%的保证金。

4、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缴存汇票金额100%的保证金。

(二)承兑汇票用于开展中央或省级(含)以上政策性储备或调控业务的,可免缴承兑保证金。

用于开展省以下政策性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根据风险大小,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审批人审定具体承兑保证金比率。

第十三条承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承兑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缴存承兑保证金。

第十四条承兑汇票担保。

(一)对银行评定的AA级(含)以上客户或用途为开展中央或省级(含)以上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承兑汇票,可免除担保。

(二)用于开展商业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承兑汇票,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承兑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用于开展省以下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是否提供担保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审批人审定。

第十五条免缴承兑保证金或免除担保的承兑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不得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承兑申请人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承兑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缴存,也可逐笔按规定比例缴存。

第十七条承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财务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设立子账户(免缴承兑保证金的除外),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对于应提供100%承兑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以及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缴存承兑保证金的客户,同一客户可使用同一账户。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在汇票到期支付前不得从专户中转出。

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或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混用;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四章承兑汇票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除应根据汇票用途分别按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准政策性贷款或政策性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外,还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一)作为承兑基础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正常进行;(二)承兑保证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三)其他可能影响出票人到期偿付能力的事项。

第十九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10个工作日前通知出票人将票款(已缴存保证金外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偿付。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未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提示或其委托银行寄来的汇票(及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出票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承兑行垫付,同时将垫付款项记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罚息,并按照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垫款的,承兑行客户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主管行长及上级行客户部门汇报;(二)向出票人催收垫付款项;(三)及时处理抵(质)押物品或权利收回垫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归还垫款;(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并配合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清收;(五)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为该客户提供新的信用。

第二十二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各级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五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第二十三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出票人或其前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可持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

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客户应按要求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流程,根据承兑汇票的用途,分别参照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准政策性贷款或政策性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调查、审查、审议的主要内容除相应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有以下内容:(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二)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合理,是否相互对应;(三)贴现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四)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五)汇票粘单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

其中,贴现资金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二十七条贴现行财务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要素审核和票据查询,并对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审核查询无误后,在票据贴现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审核和查询的重点是:(一)票面要素。

汇票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二)票据查询。

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等,并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确认。

对于新客户首笔贴现或单笔金额巨大的贴现业务,贴现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财务会计部门可会同客户部门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

财务会计部门要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

未经查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一)汇票法定要素不全。

(二)汇票背书不连续。

(三)汇票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汇票注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已解除质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的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为防止假票、“克隆票”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承兑行拒绝付款,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遭承兑行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承担票据风险,立即向贴现行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据金额。

第三十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到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贴现利率按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财务会计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行提示付款。

承兑行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7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三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贴现行财务会计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或资产质量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客户部门,由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六章日常管理要点第三十四条台账及档案管理。

开户行客户部门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登记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承兑和贴现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的受理、审批、保证金缴存、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

各经办部门应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对承兑及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承兑档案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协议、相关担保合同、调查、审查和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贴现档案主要包括: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书、调查、审查和审批资料、贴现协议、贴现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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