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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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控制票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或者是国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二)持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向我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三)公司在贴息日3-5天内如银行不予贴息付款,公司将承兑汇票退回,要求客户3-5天内以电汇、网划等形式支付款项。

(四)收款人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程序
(一)经办人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立即交给财务人员,交接时应当做好背签手续。

(二)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一定要做好票面检查工作。

检查内
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清晰。

单位名称与盖章是否相符,法人章与财务章不能连接在一起。

背书人数量不能太多,最多不超过三家。

(三)然后传真到上海总部。

由总部财务人员到银行进行查询,查询通过后方可放货。

并将承兑汇票寄回上海总部财务。

第四条销售价格确认
销售价格=收到承兑汇票当日银行贴息利率*1.17*承兑汇票的期限(月数)* 单价+基价
第五条考核
考核时,承兑加价应扣除,不计入考核部分。

考核价格以现款价为基准。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0页word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0页word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2.22•【文号】•【施行日期】1989.0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汇票结算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从4月1日开始启用,并同时启用钢印和压数机,代替联行专用章和密押。

启用新凭证后,原人民银行汇票凭证作废。

如发现4月1日后用旧凭证签发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应拒绝受理。

华东三省一市范围的银行汇票,暂时继续使用旧凭证。

二、各行处要做好旧凭证的清理和销毁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帐实不符的,一定要查明情况。

清查后,要将旧凭证集中分行或地、市支行,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三、由于新凭证是在制订新结算办法之前印制的,个别内容与新结算办法略有出入。

如,没有“用途”栏,签发行应在汇出行名称下方填写用途。

不得转汇的,在用途后面注明。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一、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并加盖钢印和压数机。

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印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标记,在凭证号码前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计划单列市名称。

压数机金额前冠有全国联行行号。

二、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填写凭证,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填。

使用钢印和压数机应一次压出明显清晰的压痕。

如出现重叠不清的,应重新填写凭证、压印。

三、兑付行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认真审查凭证钢印上的行号与压数金额前的行号是否一致;签发行是否属于凭证号码前加冠的地区。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

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推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我行作为承兑银行,依据有关出票人(亦称“承兑申请人”)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禁超额度承兑。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一)受理承兑申请人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兑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银行银承汇票的主体资格/资质2.该笔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3.该笔业务是否监控在授信额度内;4.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办理全额保证金业务的除外);5.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形、财务状况、供销计划以及预期承兑期间的经营发展趋势;6.承兑申请人的保证金交存能力,对于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调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担保;7.承兑申请人申请票款的解付来源是否充实、可靠;8.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贯彻授信方案、批复条件,并依据有关批复建议或意见签订有关协议;(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四)对未能按商定支付票款的申请人依法进行追偿催收,清收银行承兑汇票垫付费用;(五)建立承兑业务管理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关于情形,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六)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含报批资料文件资料、审批资料文件资料、承兑签发资料文件资料、担保资料文件资料及票后管理资料文件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七)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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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2002年1月15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

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三条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

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第二十条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

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一)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

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

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

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

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

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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