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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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拓宽本行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二章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第四条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敞口部分应先取得本行授信,保证金部分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申请银承敞口授信的出票人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及承包经营企业,还须提供董事长或发包人有权签字人同意申请票据承兑的决议文件。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参照授信资料要求。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敞口以外的承兑金额,需按规定提供担保,担保资料根据本行授信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签发需提供的资料:(一)与申请业务相关的,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签订的有效贸易合同复印件(须验看原件);(二)与申请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须验看原件,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两个月内提供);(三)到期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资金周转安全等;(四)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五)保证金以外的敞口部分应办好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六)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权利人持票人要求下,对其开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于汇票规定的到期日支付该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信用背书票据,发行、支付、承兑、贴现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种类包括信用可转让汇票、凭空可转让汇票等,具体种类根据银行内部规定执行。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遵循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业务运作顺畅。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对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准则,确保发行对象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应当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发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发行金额、承兑期限、利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保障资金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银行高层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确保合规合法发行。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在合法、规范的市场机制下进行,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误导客户。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第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遵守合同原则,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等,不得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依法履行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变更等法律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挪用或逾期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管理,规范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操作,确保承兑汇票业务处理及业务信息完整、真实,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2009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规范各承兑行以及具有承兑汇票管理职能的各级机构涉及承兑汇票业务的内部账务核对。

财务管理部和运营控制部等已明确内部对账程序及报告制度,各行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涉及的主要账户:●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户;●833 临时存款BGL账户8333232 待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CDS);8331222 待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BANKS);8333022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长期未解付款项(BANKS投产前);840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第四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应做到账卡、账表、账账相符,包括:(一)账卡核对: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留底)与未核销清单、账簿核对清单等系统业务报表核对。

(二)账表核对:未销卡报表、账簿核碰等系统业务报表与财务报告系统会计账户数据核对。

(三)账账核对:业务台账(如保证金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或留存业务资料信息(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等)与系统报表及财务报告系统会计账户信息核对。

本细则未提及的外部账户对账、抵/质押资产账实、承兑汇票重要空白凭证账实、“9262-电子商业汇票临时存欠”BGL账户以及票据池特定票据押品等核对工作,按照总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部门、具备开立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的机构以及涉及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的相关部门。

市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市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市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一、总则承兑汇票是市场银行作为支付行为的一种业务形式,旨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支付工具,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规范承兑汇票业务,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

2. 风险评估:市场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及背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承兑该汇票。

3. 承兑决策:市场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承兑决策。

如果决定承兑汇票,应签署《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并通知客户。

4. 汇票签发:承兑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客户。

5. 资金划转:当汇票到期时,市场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收款人,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承兑汇票的管理要求1. 客户资信审核:市场银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信状况,包括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承兑汇票。

2. 信用额度设定:市场银行应为每个客户设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3. 严禁超期承兑:市场银行应确保承兑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并对超期承兑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监测资金流动:市场银行应加强资金流动的监测,确保承兑汇票的支付能力,防止因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兑付。

5. 风险分散:市场银行应将承兑汇票业务进行风险分散,避免因单一客户的违约而引发的大面积风险。

6. 信息披露:市场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披露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7. 风险控制:市场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内部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评估模型等,确保风险可控。

8. 外部协作:市场银行应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进行合作,共同防范承兑汇票业务风险。

四、监督检查市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业务规范、风险可控。

监管部门有权对市场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业务信息。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财务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

财务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

财务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委托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公司办理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承兑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且为集团的成员单位。

承兑申请人应为本公司统一授信的客户(交存100%保证金等零敞口的除外),且承兑额度应在统一授信项下。

第六条申请承兑业务的客户除了符合第五条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申请人与收款人订立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合同中不排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二)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出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保证金存款:1.A级(含)以上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2.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3.BB级(含)以下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第三章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第七条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最高额范围内,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承兑金额应小于该客户的有效期内统一授信的剩余额度。

第九条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票据最长为12个月。

第十条商业汇票的承兑按照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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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是指由出票人申请,经过本行审查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本行下属支行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进行签发前的调查、审查和签发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并按签发额度,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保证金100%的除外)。

第五条为防范承兑业务风险,本行及各支行都要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理承兑的申请、调查、审查、办理、签发后的跟踪管理、承兑台帐、承兑报表、承兑档案等。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和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由公司业务部及其它相关检查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兑汇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是否建立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责任制,每个岗位、环节的人员是否明确了个人的职责;
3、支行办理此项业务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要坚决停办该项业务:
1、承兑申请人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造成本行垫款的;
2、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3、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兑的,如:关联企业套取信用,是指合同交易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也没有真正的贸易发生(表现为没有和合同一致的增值税票或其他能证明交易确实履行的单据等,而是为了通过虚拟的贸易合同办理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然后用于申请人、关联人的生产经营);
4、出票人用承兑汇票贴现的;
5、以本行授信缴保证金、偿还承兑汇票差额的(指在本行取得贷款、临时贷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先转到本行其他帐户或转到其他行的申请人或关系人帐户,再转回保证金帐户或偿还承兑差额);
6、其他违规行为。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限制办理该项业务:
1、以非生产经营中的现金流缴纳保证金的(如:借款作保证金,是指承兑申请人向他行、他社、他人、信用担保公司、他公司借款后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帐户);
2、以非生产经营中的现金流偿还保证金差额的;
3、关联企业为承兑申请人担保的;
4、合同交易双方为集团客户成员的或关联人的;
5、其他有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正常承付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逐步压缩规模至退出承兑业务: 1、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中的现金流量小,还需要靠筹资来
缴纳保证金或偿还保证金差额的;
2、生产周期较长,存货周转较慢(长于 6 个月)的;
3、销售收入逐年减少,利润率逐渐降低的;
4、生产和经营主要在异地,各种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
5、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净资产较少,租赁经营的;
6、在本地同行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且市场份额逐步减小的;
7、其他可能影响到期承付的;
8、业务合作期间出现违约、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行,要责令其停办该项业务: 1、无真实贸易背
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
2、越权办理承兑汇票的;
3、发生承兑的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出现垫款的;
4、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现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5、对保证金没按规定科目进行核算的;
6、不按审批要求少收保证金的;
7、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的;
8、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操作性风险的;
9、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支行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批准人连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给当事人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承兑支行及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条件:
1、已经总部授权,并在规定的签发额度之内。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占比较低,效益较好、备付金充足、支付能力强,管理能力较强、业务人员素质较高,会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人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较为规范。

3、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

第十二条向我行申请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所辖支行开立存款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3、无欠息、无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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