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2012最新总结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政府对于对公民个人、法人的不当损害行为,给予其合法的赔偿的一项法律规定。
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这是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为人民的利益保护和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体会到《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比如说公共场合的意外伤害,或者是政府部门的错误处理等等。
这些事情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是如果因此产生了损失,那么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保障。
《国家赔偿法》为受到不当损害的个人或法人,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必要的补偿,让他们能够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其次,它加强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原则,并规定了赔偿底线和赔偿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事事讲法、事事依法。
最后,《国家赔偿法》通过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起到了防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这项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标准,能够起到震慑潜在侵权者的作用。
这样一来,人们就不敢使用违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避免了更多无辜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我们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赔偿制度和流程。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要在日常工作中遵守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合法的赔偿。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在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总体而言,国家赔偿制度已经初见成效,为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发展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相信在全体国民共同的努力下,我们必定能够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跨出更为坚实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0738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d6.pn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主要涵盖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内容,是我国最全面、细分化的赔偿总则。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国家赔偿法解释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对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是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2012法治工作总结

2012法治工作总结
2012年法治工作总结。
2012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面临了一些严峻的挑战。
下面我们来总结一下2012年的法治工作。
首先,2012年,我国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布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其次,2012年,我国深化了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国还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2012年,我国加大了执法力度。
我国加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管,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
最后,2012年,我国加强了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法律挑战,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总的来说,2012年,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法〔2012〕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1(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
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2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精编)

2012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精编)一、名词解释:1、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2、国家行为:是指国际、外交、戒严、国家计划等国家政治、安全及公共利益有着紧密联系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立法赔偿: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4、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国家按照立法程序指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5、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实施的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7、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1 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8、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即国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9、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的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10、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1、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1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
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没收财物。
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
违法扣押财产。
违法冻结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行政复议机关。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
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
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
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
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