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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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林资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豫政办[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退耕还林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避免林权纠纷,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明晰权属,搞好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开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全力搞好发证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此次发证的重点是退耕还林地,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已退耕地(含林草间种地、经济林地、林地开荒地中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和配套荒山造林地,经验收合格,纳入林地管理,统一颁发林权证书。
2003年年底前,要将2002年以前已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书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
今后,应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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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莲花山林场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 [2012]9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赣财农[2012]134号)精神,2012年我场将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3203亩。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自然概况莲花山林场地处鄱阳县的北部,位于东经117°4′21.45″——116°58′9.73″,北纬29°42′7.17″——29°33′6.12″之间,地势东高西低,平均海拔402米,总面积125平方公里,属黄山余脉,自然条件较好,森林植被较好,是个典型的低山高丘林区。
林场现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森林覆盖率87.4%,年平均温度16.7°c冬夏温差较大,平均降水量17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325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275天,气候具有自然时间中等,昼夜温差较大,降雨量均恒的特点,适宜森林生长。
(二)社会经济情况莲花山林场有6个分场,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670人,其中城镇人口1210人,农村人口6460人。
2011年全场生产总值5459万元,农业总产值710万元,林业总产值280万元,工业总产值44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元,林农人均收入2900元。
(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面积16.8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6%,有林地面积16.5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11亩,竹林面积3182亩,公益林面积73690亩,国家森林公园面积82635亩:其中林地面积79665亩,森林覆盖率87.4%。
林种有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以防护林为主。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必要性林场现有中幼林面积160749亩,占林地面积96%,其中幼龄林面积134074亩,中龄林面积26675亩,从起源看,人工中幼林面积33534亩,天然中幼林面积1272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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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发文〔89〕1号、6号和14号均已明确“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据此,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林地上重复发证,造成“一地两证”或者“一地多证”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强化管理,确保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2000年我局依法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以来,各地对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的确定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进行了换发。
2003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我局部署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认真梳理并调处林权纠纷,把集体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截至目前,全国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26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5%,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调处率达97%,群众满意率达98%。
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化,必须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与发展。
林权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落实的根本保障,是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权益的法律凭证,尚未完成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少数地区要抓紧完成扫尾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199号)要求,强化用证管理。
对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管理、林地流转监管、林权抵押贷款办理、森林保险投保等各个管理环节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以确保林地权属清楚,林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4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
检查中发现重复登记发证和“一地多证”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依法纠正。
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