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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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鲁政字〔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0日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 医养健康产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之一,既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按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年塑成优势”的整体安排,科学谋划全省医养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个五年工作任务,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展望到2030年。

一、基础环境(一)发展成效。

产业规模持续壮大。

2022年全省医养健康产业增加值超过5600亿元,较2018年增长36%,年平均增速达8%以上,高于全省GDP年均增长速度。

医养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4%,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带动作用明显。

全省医养健康产业“雁阵形”集群13个、领军企业30家,2022年集群营业总收入突破5400亿元。

其中,济南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年营业总收入突破千亿元。

烟台、临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获批全国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鲁政发[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加快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人才结构,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使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二、深化中医药事业改革3.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

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制定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标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加强县、乡、村医疗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中医药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14页(P16-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9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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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绂[2016363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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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山东省制定了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旨在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项目的主要目标包括: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加强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布局,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和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将采取以下措施和举措:1.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支持。

通过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补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科研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建设医疗科研平台,鼓励医生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

3.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药卫生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布局。

通过建立医疗资源数据库,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合理安排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加强与企业合作,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与企业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企业投入医药卫生科技领域,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预期效益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

5.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预计项目的实施周期为5年,总投资额为X亿元。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鲁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2003年7月1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山东省八届五次全委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1、放开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

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2、消除各种不合理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

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3、认真落实土地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

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

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

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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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

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

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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