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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版)

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版)

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版)该标准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道路水运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下面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道路水运行业,包括道路交通、水路运输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2. 基本要求- 2.1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

- 2.2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2.3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反应和处置。

- 2.4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2.5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2.6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1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 3.2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车辆、船舶等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 3.3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 3.4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件,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4. 监督检查- 4.1 安徽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 4.2 安徽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和相关单位对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 4.3 安徽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评估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促使其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版)》的主要内容。

希望通过该标准的实施,能够提升安徽省道路水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值班和巡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应急响应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营。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旨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全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注释:1. 监管部门:指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经济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

2. 安全生产:即指施工过程中、产品使用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措施、调控等手段预防和减少工伤、疾病、亡故、环境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保障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公路水运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中心,防范为主的原则,维护全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水运的正常、有序运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方式,加强隐患排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公路水运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安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安全工作由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应当制定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公路水运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

第十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还规定了公路水运安全的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违章处罚、激励措施等具体管理措施,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日期:20070214实施日期:20070301颁布单位: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4篇)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4篇)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安全,保护出行人员和货物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公路水运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下面将从政府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监督、应急预案等方面探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公路水运安全。

一、政府管理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公路水运行为,切实保障公路水运安全。

2. 负责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安全信息,协调解决公路水运安全问题。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政府应通过舆论媒体、宣传广告等形式,开展公路水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企业主体责任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公路水运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人员培训和考核:企业应加强公路水运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考核,落实安全责任。

3. 安全设备和装备: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公路水运安全设备和装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确保救援能力和措施的有效性。

4. 加强安全监测和检查:企业应定期对公路水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监督1. 加强监督执法: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水运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公路水运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确保公路水运秩序良好。

2. 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公路水运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找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3. 提供技术支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水平。

四、应急预案1. 制定应急预案:公路水运企业应制定公路水运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提前部署救援力量,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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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3563 第 2 页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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