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中组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9〕13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总则为了深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三、考核内容1.政治表现: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工作业绩: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绩。
3.作风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形象。
4.能力素质: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四、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纳入领导干部档案。
2.会议评议:组织专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下属单位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颱导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评价意见。
3.个人述职: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周期向上级单位做好个人述职汇报,接受领导评定和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考核结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分类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等次,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奖罚分明。
六、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组织处理,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内容。
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
第九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第十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一)。
其中,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时因势因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第十三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者岗位特点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四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主要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分管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民意调查第十六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公众形象。
有条件的也可以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
一般按照工作满意度、作风、廉洁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
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十九条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
具体参加人员根据考察任务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部门干部群众代表等。
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五章个别谈话第二十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一)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本单位领导成员;(三)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实绩分析第二十五条实绩分析主要通过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内部评价、群众评价和自我评价,分析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上级评价主要根据平时收集的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意见等,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和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主要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提供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绩效评估、资源环境保护考核、节能减排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组巡视等方面的材料,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大局意识、工作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的有关结果,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群众评价主要根据民意调查反映的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服务对象中的满意度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满意度。
第三十条自我评价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或者按照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总结,了解其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绩分析围绕工作推进、服务水平、自身建设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一)根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
(二)根据行业(系统)管理、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三)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部门特点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条考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可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
对有条件的部门,可以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进行实绩分析。
第七章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评价。
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二)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评价。
将任期考察或者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三)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评价。
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
(四)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评价。
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评价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评价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评价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设置相应权重分值,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十六条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
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
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部门党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
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