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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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背景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凸显,因此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清洁生产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全链条的管理,而清洁生产的审核评价和验收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

一、审核评价1. 审核内容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的审查:•原料使用•生产工艺•废物排放及处理•能源利用2.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主要包含了以下7个步骤:1.组织审核:确定审核组成员,审核时间和地点,并准备审核工具和资料等。

2.审核准备: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企业概述、设备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审核实地考察:到企业现场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现场信息。

4.收集材料:收集企业提供的各种材料,如设备清单、操作规程等。

5.材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6.编写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审核报告。

7.审核反馈: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明确问题和整改方案,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3. 审核评价标准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1.合法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性: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是否到位。

3.环保性: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4.清洁生产:企业是否进行清洁生产,并能否达到企业自身设立的清洁生产目的。

二、验收指引1. 验收内容清洁生产的验收包含三个方面:•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企业自查报告审核。

•抽查现场行业标准清洗生产中水、固体废物、废气等检测结果。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向企业申报验收,预约验收时间。

2.检查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和上报的相关资料材料和数据。

3.现场检查企业所需的环保设施,设备及实施状况,核实企业自查报告的真实性。

4.对企业环保标准生产过程的检测数据进行抽查。

5.得出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3. 验收评价标准验收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工况可分为:1.运行标准。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环办科技[2018]5号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环办科技[2018]5号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 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一、引言清洁生产是指通过系统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采取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生产方式。

为了确保企业真正实施清洁生产,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本文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二、目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目的是评估企业是否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生产,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企业持续改进。

通过审核验收,可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1. 生产过程分析: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分析,了解每个环节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并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2. 资源利用评估:评估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包括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发现存在的浪费和不合理之处。

3. 污染物控制措施评估:评价企业采取的污染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是否能够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

4. 环境管理体系评估: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包括清洁生产目标设定、责任分配、监测评估等方面。

5.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评估:评估企业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技术,包括节能减排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环境影响。

四、方法1. 资料收集:收集企业的生产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源利用数据等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

2. 现场调研:实地走访企业生产现场,观察生产过程和设备运行情况,与相关人员交流,了解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存在的问题。

4. 结果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讨论。

5. 验收确认:企业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制定改进计划并实施,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结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确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企业生产过程和管理体系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企业不断改进。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doc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一、背景介绍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生产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标准。

二、审核评估流程1. 确定审核评估目标:明确审核评估的范围和目标,例如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2. 收集信息: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能源消耗、废水排放、废气排放等方面的信息。

3.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

4. 进行现场评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废物处理等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6. 编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7. 反馈和沟通: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企业,并与企业进行沟通,解释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核评估要点1. 生产工艺:评估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例如采用节能技术、循环利用废料等。

2. 能源消耗:评估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燃料消耗等,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废水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包括废水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 废气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包括废气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废物处理:评估企业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管理制度: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监测控制、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7. 宣传教育:评估企业是否进行了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四、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验收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清洁生产改造情况等。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是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工作的目的是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资源等环保措施,推动生产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1.确定审核目标: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要求,包括节能减排目标、资源利用率要求等。

2.编制审核计划: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包括审核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内容。

3.建立审核团队:组建清洁生产审核的团队,包括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审核阶段1.调查资料: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运营情况、生产工艺、废弃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2.实地考察:前往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

3.样品采集:抽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样品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生产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4.访谈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的环保意识、管理制度、技术水平等情况。

5.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数据和样品分析结果,结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等。

三、评估阶段1.编制报告: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收集数据和评估结果,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详细描述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问题和建议。

3.报告修改:根据审核团队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要求。

四、验收阶段1.验收方案编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改进方案,明确改进措施和时间节点。

2.实施改进措施:按照清洁生产改进方案的要求,企业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购置节能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改进废弃物处理等措施。

3.验收评估:根据清洁生产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效果、环境影响等。

4.验收报告编制:根据验收评估的结果,编制清洁生产验收报告,描述企业的改进效果和达到的清洁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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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第十三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

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程序包括:(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

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

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

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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