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组织规程
检定规程全文公开

检定规程全文公开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机构检定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现将本机构检定规程全文公开如下: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检定工作。
第二条检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测试设备、分析仪器等。
第三条检定标准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文件等为依据,确保检定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检定费用根据检定项目、检定量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定资质和设备,确保检定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检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检定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
第七条检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复检要求。
第八条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保证检定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检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监督评审,不断提高检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本规程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特此公开,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本机构。
谢谢!。
衡器检定规程

衡器检定规程
衡器检定规程是确保衡器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标准。
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检定条件:明确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气压等环境条件,以及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2. 检定项目:详细列出每一项检定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确保对衡器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 检定方法:根据不同的检定项目,提供具体的检定方法和技术,包括操作步骤、数据处理等。
4. 检定步骤和程序:明确检定的步骤和程序,确保检定工作有序进行。
5. 数据处理:规定检定数据的处理方法,包括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遵守衡器检定规程,可以确保衡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它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非自动衡器检定

二、检定的属性
2.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 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 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 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 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检定的属性
8. 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 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 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 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 书》。 9.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 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 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JJG539-1997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一、检定的定义
为评定秤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 行的全部工作。 国际计量组织对检定给出的定义是: “查明和确认 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 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二、检定的属性
1. 检定的目的: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 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 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 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 差范围之内。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依法管理的符合JJG555-1996《非自动 衡器通用检定规程》要求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 级的数字指示秤的首次检定,随后检定和使用中检定。 数字指示秤是指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固定式电子 秤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衡器检定是指对衡器进行检验、校准和检定,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衡器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如商业、工业、科学研究等。
为了保证衡器的准确度和公正性,制定了衡器检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衡器检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衡器检定的目的1.1 确保衡器的准确度:衡器检定的首要目的是确保衡器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以保证各行各业的公平交易和科学研究的准确性。
1.2 维护市场秩序:衡器作为商品交易的计量工具,其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公正和信誉,因此衡器检定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
1.3 保证安全生产: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化工、医药等,衡器的准确度对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衡器检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二、衡器检定的内容2.1 衡器检定的方法:衡器检定可以采用直接比较法、传递法、间接法等多种方法进行。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衡器的检定方法和要求。
2.2 衡器检定的频率:衡器检定的频率根据衡器的使用情况和准确度要求来确定。
例如,对于商业用途的衡器,普通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对于科学研究用途的高精度衡器,可能需要更频繁的检定。
2.3 衡器检定的记录和报告:衡器检定过程中需要记录检定结果和相关数据,并出具检定报告。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规定了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三、衡器检定的要求3.1 检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衡器检定需要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对检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要求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检定人员资质考试。
3.2 检定设备和环境的要求:衡器检定需要使用特定的检定设备和环境,以确保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衡器检定实施细则规定了检定设备和环境的要求,如要求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以及环境的温湿度控制等。
3.3 检定结果的评定和处理:衡器检定的结果需要进行评定和处理,以确定衡器是否合格。
2024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二篇)

2024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量法》和《全国厂矿企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1、各类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检验和管理由其对应的主管部室负责,各有关部室必须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明确指定具体人员承担计量器具的管理职责,按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编制检定计划表,并负责和有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业务联系以及送检器具的收集、登记、送交和取回等各项工作。
2、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查工作,其周期检定、检查率应达到____%,周期检定、检查合格率均应达到____%以上。
3、计量器具达到检定周期期限,其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及时将《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送至有关使用单位和人员。
收到计量器具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和送检,无特殊情况,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延误。
4、计量器具超期未发《计量器具通知单》由计量主管人员负责。
5、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如操作者接到《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不送检,按违反规定处理;由于计量器具失准造成后果的,由操作者负责。
6、经检定、检查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情况作修理、降级、有资质的检定机构鉴定挪作他用或报废处理。
降级专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刻有专用标志,另立帐册,定期检定、检查。
7、每件计量器具经检定、检查后应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书。
检定周期表2024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二)引言:计量器具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本文将重点讨论2024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检定周期规定等,以期为各行各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目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贸易发展。
通过定期的检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计量器具的偏差,提高计量过程的可信度,为各行各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提供可靠的计量依据。
JJG539-2023年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完整

JJG539-2023年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完整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2023年计量器具检定工作,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属于JJG539-2023年标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xxx, xxx,和 xxx。
3. 定义3.1 计量器具:指用于量度、表示、传递或记录已知量值的装置、仪器或系统。
3.2 检定:指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特定的检测、校验和评定的活动,以确定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3.3 完整性检定:指对计量器具的所有关键部分和功能进行检测、校验和评定的检测程序。
4. 检定程序4.1 计量器具检定的周期:所有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周期的长短应根据具体的计量器具类型和使用环境来确定。
4.2 检定机构资质:检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定机构进行。
4.3 检定方法:检定应按照已确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检定记录:对每次检定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定日期、计量器具型号、检定结果等。
5. 检定要求5.1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要求:每个计量器具在检定时应符合相关的准确性要求,以保证其测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5.2 检定标准的适用性要求:检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检定标准应与计量器具的类型和用途相匹配,并保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6. 检定结果处理6.1 合格结果处理:若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符合相关要求,则为合格结果。
合格计量器具可正常使用,并在下一次检定周期前不需要重新检定。
6.2 不合格结果处理:若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则为不合格结果。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需进行必要的维修、校正或更换,并重新进行检定。
7. 计量器具管理7.1 计量器具的登记:对所有计量器具应进行登记,包括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使用地点、检定周期等。
7.2 计量器具存放条件:计量器具应妥善存放并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以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8. 监督和管理8.1 检定机构的监督:检定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5篇)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一、全院的计量器具必须在强制检定的合格周期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按计划、按检定周期由专职计量员统一报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或医院委托的法定计量所按计划检定;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
三、专职计量员制定计量器具的检测计划,列出检测项目,做好选检和自检的记录。
四、兼职计量员负责本科计量器具的登记、管理及送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专职计量员联系,专职计量员应当及时处理。
五、计量器具的合格证和检定证书统一存档,以备随时检查,计量员要做好计量档案管理工作。
六、到期拒绝送检计量器具的科室或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及时采取补充检定。
任何科室或个人由于超期使用计量器具,专职计量员因工作疏忽或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的,造成医疗纠纷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以共同责任处理。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2)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和校准的规定和程序。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进行规定。
具体的制度和要求会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需求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检定周期: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即多久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一次检定。
2. 检定机构:规定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通常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3. 检定方法: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方法和程序,包括使用的标准器具、检定设备和检定技术等。
4. 检定结果:规定检定结果的判定标准,确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或需要进行调整或修复。
5. 检定记录:规定对每次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记录和保存,包括检定日期、检定机构、检定结果等。
6. 使用有效期: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有效期限,即多久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检定。
通过实施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可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提高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公正交易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JJG(陕)01-2008
JJG(陕)01-20081. 引言JJG(陕)01-2008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地区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本文将对该技术规范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2. 规范概述JJG(陕)01-2008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技术要求:规定了对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和技术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方法:详细介绍了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步骤,包括样品采集、测试方法和数据分析等。
•技术评价:对质量检验过程中的技术评价进行规范,包括设备和方法的准确性评价、不确定度计算等。
•质量控制:介绍了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质检过程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报告编制:详细说明了质检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以及报告的出具和保存等。
3. 技术要求JJG(陕)01-2008对质量检验所需的设备和技术进行了要求。
其中包括了设备的准确度、重复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以及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的要求。
此外,还要求质检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方法JJG(陕)01-2008详细介绍了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规范了采样方法、测试方法和数据分析的要求。
对于需要进行化学分析的产品,规范了样品采集和处理过程,以及各种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
对于需要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的产品,规范了测试方法和仪器的使用。
5. 技术评价JJG(陕)01-2008对质量检验过程中的技术评价进行了规范。
主要包括设备的准确性评价和不确定度计算。
对于设备的准确性评价,规范了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的使用,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
对于不确定度的计算,规范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步骤,以确定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6. 质量控制JJG(陕)01-2008对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
通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检过程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79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近期,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一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1)。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一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1月19日。
JJG539_2016年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完整
Me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Test)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3术语和计量单位
附录B..................................................................................18
附录C..................................................................................19
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
本规程委托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业.资料.整理
完美.格式.编辑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池辉(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陆品(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赵力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
院)
参加起草人:刘平(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峻(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6.3安全性..............................................................................5 6.4扩展指示装置......................................................................5 6.5多指示装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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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8-18
【正文】
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组织规程
第 1 条
省及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市) 依度量衡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设度量衡检定所。
但辖区不完整之省,未设度量衡检定所者,得于该省之重要县设度量衡检定站。
第 2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直辖于省 (市) 政府建设厅 (局) ,并受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以下简称标准局) 之监督指挥,其内部设二至四课,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度量衡制度推行事项。
二关于副原器及标准器保管事项。
三关于标准器及检定器校正事项。
四关于地方度量衡检定、检查事务及其相关事项。
五关于监督指导县市 (区) 度政事项。
六关于县市 (区) 度政人员训练事项。
七关于度量衡器业者之营业督导管理事项。
八关于文书、典守、印信、出纳及庶务等事项。
九其他有关度政事项。
辖区不完整之省所设之县度量衡检定站 (以下简称县度量衡检定站) ,直辖于县政府,必要时得分课办事,其有关监督指挥机关及职掌事项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3 条
省 (市) 度量衡检定所应分期派员至各县市 (区) 视察度政状况。
第 4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置所长,综理所务,置副所长,襄理所务,置主任检定员、技正、课长、检定员、管理师、助理管理师、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分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管业务。
县度量衡检定站置主任,综理站务,置检定员、办事员、书记,必要时并得置课长,分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管业务。
第 5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及县度量衡检定站,六职等以上人员于依法令任用后,由所 (站) 报请标准局备查。
第 6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视业务繁简置会计员,或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佐理员、书记,依法办理所内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县度量衡检定站,视业务繁简,置会计员,或指定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会计业务,依法办理站内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 7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视业务繁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或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所内人事管理事项。
县度量衡检定站,视业务繁简,设人事管理员或指定适当人员兼任或兼办人事业务,依法办理站内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所内政风业务;或由省 (市) 政府建设厅 (局) 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县度量衡检定站之政风业务,由县政府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第 9 条
省、市度量衡量检定所报经省 (市) 政府核准后,得于重要县市 (区) 设立检定分所,置分所主任,并报请标准局备案。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由各该省 (市) 、县政府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省、市度量衡检定所及县度量衡检定站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所 (站) 拟定,报请省 (市) 政府建设厅 (局) 、县政府及标准局备案。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