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汇编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目录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目录一、综合类规范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摘录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节选)GB/T50314-2000二、供配电设计规范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2.35-110kV变电锁设计规范GB50059-92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6.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8.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9.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系列选择标准CECS33:9110.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起设计选择标准CECS32:91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12.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三、电力系统装置设计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4.高空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199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及验收规范GB50173-926.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11920-89四、照明设计规范1.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3.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五、消防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8.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9.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六、监控、电视、通讯系统设计规范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72:972.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20-883.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4.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5.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200-94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7.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 8.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GBJ142-90七、避雷、接地设计规范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95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5.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
_建筑物电气装置国家标准汇编_出版

《建筑物电气装置国家标准汇编》 出版
Publication of Collection of State Standard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
全国建筑物电气装 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 辑的 《建筑物电气装置 国家标准汇编》 已于 2009 年 9 月 由 中 国 标 准 出版社出版。 本汇编是 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 准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两 届 委员会一百余位委员和 专 家 经 过 15 年 的 努 力 而完成的成果。 汇编汇集的国家标准全部转化自国际电工委 员 会 (IEC) 第 64 技 术 委 员 会 ( 简 称 “IEC TC 64” ) 制定的 39 项国际标 准, 这些国际标准均为工程建设 低压电气工程和相关电气产品的安全标准, 它科学 地、 全面地、 系统地论述了低压电气工程安全技术的 理论和技术规定, 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 用。 现在欧洲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都将这些标准作为 自己国家的工程建设低压电气工程标准和相关电气 产品的安全标准直接应用 (有的国家的标准可能与 IEC TC64 制定的 国际标准有少许差异, 这些差异都 记录在国际标准的附录中)。 由于这些标准是在 15 年中陆续转化出版的, 普通 技术人员要想收集到这些标准并且了解这些标准所阐 述的低压电气工程安全技术的理论和技术规定, 绝非 易事。 而 《建筑物电气装置国家标准汇编》 的出 版, 则为各方面的技术人员创造了非常方便的条件。 本汇编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 4 个部分。
第 1 部分是 GB / T 17045 - 2008 《电 击 防 护 装 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标准, 这个标准规定了电气装 置和电气设备电击防护的基本技术要求, 是各有关技 术委员会制定有关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产品标准的基 础, 在 IEC 安全标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称 其为制定标准的标准毫不过分。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4.3.2 设置在住宅建造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挪移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 建造高度为100m 或者35 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第二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 建造高度为50m- 100m 或者19 层--34 层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者等于0.05 且小于等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电气设备3.电缆沟的检查孔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者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造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专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电气设备3.电缆沟的检查孔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电气专业标准规范汇编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88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91 [附条文说明]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CECS31-91 [附条文说明]
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设计选择标准 CECS32-91 [附条文说明]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附条文说明]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20-88[附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06-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CBJ142-90 [附条文说明]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 [附条文说明]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附条文说明]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附条文说明]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附条文说明]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 63-90 [附条文说明]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附条文说明]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系列选择标准 CECSS33-91 [附条文说明]
工业企业调度电话和会议电话工程设计规范 CECS36-91[附条文说明]
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 CECS37-91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ECS45-92[附条文说明]
引用此页 (Trackback)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附条文说明]
2015电气强条汇编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6.3.3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13.2.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 2)现行值 目标值 营业大厅200 ≤9.0 ≤8.0 交易大厅 300 ≤13.5 ≤12.0 9: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电气标准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电动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的规定。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的规定。
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电气专业标准规范汇编
电气专业标准规范汇编篇一:电气规范汇编20XX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程、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XX;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XX;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04DX002-20XX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7.《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XX;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XX;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XX;10.《标准电压》GB/T156-20XX;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XX;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XX;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XX;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20XX年5月1日实施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作废。
替换为《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3册,GBT26218-20XX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19.《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20.《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温升》;21.《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20XX;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20XX;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1986;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XX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20XX27.《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2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20XX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XX;30.《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XX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XX;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20XX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范》DL/T5164-20XX;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20XX;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XX;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XX;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38.《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DL5053-20XX;20XX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介绍考试大纲基础知识基础综合考试发输变电专业知...39.《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XX;40.《220kV~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20XX;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20XX42.《330kV~75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014-20XX;43.《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20XX。
电气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标准是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对于各类电气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运行和维护都有着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电气标准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以便于电气工程师、设备制造商、安装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1.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
强制性条文要求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以防止设备外壳带电,造成触电危险。
接地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接地电阻的测试、接地线的选择和敷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够有效地排除漏电和感应电流,保障人身安全。
2. 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
针对各类电气设备在长时间运行或突发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过载情况,强制性条文对过载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包括了对于保险丝、断路器、熔断器等过载保护装置的选择、设置和使用要求,以确保设备在过载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避免设备损坏或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测。
绝缘检测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强制性条文对绝缘检测的周期、方法、标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绝缘电阻的测试、绝缘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等,确保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避免因绝缘损坏而引发的设备故障或事故。
4. 电气设备的接线标识。
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各类电气设备的接线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了电压等级、相序、接线端子号等信息的标示要求。
这些标识的设置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减少了因接线错误而引发的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5. 电气设备的防雷保护。
针对电气设备在雷电环境下可能遭受的损坏,强制性条文对防雷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包括了对于避雷针、避雷器、接地装置等防雷设备的选择、设置和使用要求,以确保设备在雷电天气下能够有效地避免雷击损害,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通过对电气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要求,也能够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实际的电气设备设计、生产、安装、运行和维护中,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2015电气强条汇编解读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 ≤9.0 ≤8.0交易大厅300 ≤13.5 ≤12.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一)2007-07-10 15:42:00.0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动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
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第2.3.1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第2.4.1条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
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2.4.4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
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
第2.4.5条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2.4.6条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
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2.4.7条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
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2.4.8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2.4.9条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第2.4.10条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2.4.11条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
失步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亦可动作于失步再整步装置。
失步保护可装设在转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过载保护兼作失步保护。
必要时,应在转子回路中加装失磁保护和强行励磁装置。
第2.4.12条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
他励、并励及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
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