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后仍不存在实际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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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

据了解,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要求有合理的解释,但并未将其作为硬约束。

随着越来越多的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出现,投资者需要注意这类公司决策效率和管理上的风险。

同时,一些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还可能出现控制权的争夺。

不过,一些成熟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也可能拥有多年经营积累下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58家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共有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集中在金融、IT、化工、医疗、房地产等行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据业内人士解释,如果公司股东为纯自然人股东组成,并且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协议、经营管理委托协议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归属控股股东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两市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中,12家公司的大股东为自然人。

这些公司多为高科技公司,如硅宝科技[1.15%资金研报]、华胜天成[5.40%资金研报]、积成电子[1.36%资金研报]等。

硅宝科技上市前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和20.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股权高度分散或者相互制衡,也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而据券商分析人士介绍,由于股权结构分散导致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成熟的市场中比较常见,如IBM、可口可乐等公司,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仍然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虽然并不分散,但单一股东并不能控制公司的决策,无法对公司的重大决议造成影响。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可能是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华昌化工[-2.90%资金研报],其控股股东华纳投资的股东为167个自然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0.01%-7.35%不等,任意单个华纳投资股东都不能控制华纳投资,从而华昌化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603813原尚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2021-03-03

603813原尚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2021-03-03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公告编号:2021-01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

定增保底抽屉协议又惹祸

定增保底抽屉协议又惹祸

012醒,甚至是拒绝提供放弃底线的服务;发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善于向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进“忠言”,在关键时刻拉人家一把,不让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乃至其董监高因此而堕入被法律追责的深渊。

帮人就是帮己,如果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到中介服务机构的善意,那么合作前景会更广阔,口碑效应会帮助中介服务机构拿到更多的业务份额,何乐而不为?当然,中介服务机构要努力为上市公司治理增添正能量,不仅要在跟上市公司打交道时来做,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多学习,多向自身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沟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不至于因为自身的无知和懒惰,在服务上市公司时被动触雷,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甚至是健康发展的同时,也把自己的饭碗砸了。

那样的话,有点得不偿失。

Observation定增保底抽屉协议又惹祸假若抽屉协议认定无效,这将有效遏制定增潜规则滥行,引导定增市场重回健康发展轨道文/熊锦秋3月10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其孙公司民生投资与“科力远集团”于2017年就认购科力远非公开发行股票签订协议(科力远集团为科力远控股股东),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民生投资于2021年2月向北京第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9731万元。

这可能又是一起定增保底收益翻车案。

2017年11月科力远实施定增方案,每股发行价9.54元,发行7861.64万股,其中民生投资斥资1.5亿元认购1572.33万股,锁定期12个月。

但定增之后,科力远股价一路下跌到目前的4元左右,2020年三季报显示,民生投资所持科力远股票依然一股未抛,出现较大账面损失。

之所以民生投资起诉科力远集团讨要本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17年民生投资参与科力远定增时,与“科力远集团”签订协议,约定科力远集团承诺民生投资实际出资金额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9%,否则承诺补足差额。

这个兜底协议也就是平常所称的定增抽屉协议,私下双方认可、的外部发展环境。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

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一直备受关注。

2018年8月27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简称为“827新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

一、827新政的调整内容在探讨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827新政的具体调整内容。

该政策相对于之前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条件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不再要求实施完毕后三年内达到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2. 发行对象限制放宽:取消了对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向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

3. 发行方式灵活多样:放宽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投资者。

4. 发行成本控制:对每股发行价格设置了相应的下限,防范抑制市场价格。

二、非公开发行情况的变化自827新政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

非公开发行加快了市场的资金融通速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快速地获取到资金,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相比于之前的限制,取消了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使得更多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可以成为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增加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通过放宽发行方式,也使得公司更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发行方式,提高了灵活性。

由于对发行成本的控制,对于投资者来说,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降低,提高了参与的便利性。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认为827新政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一政策的调整,让非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多样化,同时也加快了资金融通的速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提高了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便利性,符合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1.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臵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业务研讨之2015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案例

业务研讨之2015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案例今年,我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出现14例被否的案例,其中7例公布了否决理由,另有7例未公布否决理由。

小编比较纳闷的是,证监会发审委对IPO、配股、增发的审核都是公开的,公开委员名单、审核结果。

而独独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审核是非公开进行的,审核结果仅依靠上市公司公告,对于否决的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公告了,有的上市公司干脆不予公告。

虽然离注册制实施时间不远了,小编仍期待在注册制实施之前,非公发行的审核也能走向公开化。

由于被否理由很多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小编特把此条款写出来,免得朋友们另行翻阅。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公布否决理由的非公发行案例二、未公布否决原因的案例(一)、国中水务600187 否决日期:1月5日1、预案简介:2014年7月26日,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姜照柏、朱勇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7,400万股,其中:姜照柏认购24,800万股;朱勇军认购2,600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国中天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22,731.25 万股,持股比例为 15.6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是指公司除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发行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向少数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须要为公司忠实履行董事会决议,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股票市场稳定等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条件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非公开增发股票的,须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议,制定发行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通过非公开增发股票方案后,应当报告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进行说明。

第七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对象必须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公司非公开增发的股票的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合法认购对象以及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说明。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数量,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过程须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第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和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增发股票的目的、利益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过程中,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价操纵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

发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公开增发的对象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对非公开增发行为进行报告和监管。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参与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大国资股东现分歧 生益科技成A股市场中的“无主”公司

两大国资股东现分歧生益科技成A 股市场中的“无主”公

一直以来,生益科技(600183)都是A 股市场中典型的无主公司,但公司日前披露的公告中显示,新进第一大股东广新集团欲联合第二大股东国弘投资一起当家作主,却遭到后者的拒绝。

生益科技日前公告董事会决议称,由于公司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无任何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且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比较均衡,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构成控制,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目前仍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针对这一事项,第一大股东广新集团表达了不同意见。

理由在于,广东省国资委已向东莞市国资委发函,明确要求国弘投资与广新集团成为一致行动人,由广新集团牵头协调,共同维护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截至5 月4 日,双方合计持股比例已达36.06%,且占有董事会四个席位。

因此,代表广新集团的董事会成员黄晓光和曾瑜在上述董事会决议中均投出了反对票。

然而,对于广新集团一致行动人的说法,国弘投资明确表示不同意见。

在对生益科技以及广新集团的回函中,国弘投资表示:广新集团于去年12 月8 日曾发函邀约公司缔结一致行动人,但公司在回函中已明确拒绝邀约,二者不存在股权关系,亦不存在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安排,并非一致行动人。

国弘投资还表示,其持有的股份独立行使权利,对股权及表决权被其他股东合并计算没有依据。

广新集团与国弘投资同为生益科技的国资股东,所不同的是,广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而国弘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国资委。

日。

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案例总结

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案例总结
总结:
一、从现有案例来看,无论是离婚还是继承,受让人不承诺的仅有梅安森一例。

可能是因为受让份额较少(1.11%)的原因。

(覃天翔本身无承诺,故继承人李兰也未承诺)
二、承诺也是有不同的。

如纳川股份中的张晓樱,承诺内容是“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在首发限售解禁后,张晓樱并未担任董监高,故不受前述承诺限制;但如神州泰岳中的安梅,承诺内容是“在王宁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所以尽管安梅并未在公司任职,仍然受董监高限售要求。

三、比较能说明问题的是威华股份。

威华股份最初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显示,因刘宪为公司董事,李晓奇从其母亲处继承的股份为高管限售股。

但隔了几天又刊发更正公告,表示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核实后,李晓奇从其母亲出继承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所以如果没有做出如安梅那样的承诺,继承取得的股份在首发限售解禁后应当为无限售流通股。

四、对于同时存在限售股和非限售股时,继承的是哪部分问题,梅安森的案例可能是一个线索。

梅安森的披露公告中显示,程岩合计持有420万股,其中限售股315万股(高管限售),通过离婚分割给王燕华的全部是非限售股。

具体到本案中,假设能拦截本次减持,那协议中可能可以约定要求继承一部分限售股,一部分非限售股。

以上是初步结论,时间原因未能穷尽全部案例,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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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编号:临2014-05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后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21.05%,泰豪集团成为第一大股东,原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的持股比例将下降为16.01%,公司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现对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有7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系经公司2012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12年7月,同方股份和泰豪集团作为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提名陆致成先生和黄代放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因此,在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构成中,股东委派2名,其中同方股份和泰豪集团各委派一名;其他董事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中时任公司高管兼任董事2名,分别为毛勇和邹映明(现为毛勇和杨剑),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张蕊、熊墨辉和夏朝阳。

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

根据泰豪集团2014年10月17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泰豪集团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
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泰豪集团也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根据本公司向泰豪集团的问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前,泰豪集团亦无更改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20.74%,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代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至21.05%,同方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下降为16.01%,成为第二大股东。

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同方股份仅相差5.04个百分点,根据泰豪集团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泰豪集团暂无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而在公司的股东构成中,泰豪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传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硅谷天堂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硅谷天堂嘉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16.38%,根据公司向泰豪集团及上述股东的问询,泰豪集团未与上述股东达成任何一致行动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而公司其他股东较为分散,上述股东与同方股份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32.39%,远超过泰豪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泰豪集团仍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在公司的发展历史中,2011年5月之前,同方股份一直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1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更换了董事会成员构成,同方股份委派的董事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此后公司未再将同方股份认定为控股股东,仅作为第一大股东披露。

此时,同方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2.71%,泰豪集团持有的股份比例为14.08%。

此后的公司历年定期报告
中,均未将同方股份认定为控股股东,而仅作为第一大股东披露。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尚不能将泰豪集团认定为控股股东。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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