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定义、目的和原则,并就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为目标,以法律规则为手段的法律学科。
其内涵包括经济体制、市场规则、经济性质的法律适用与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等内容。
二、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目的主要是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经济法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保障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
经济法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创新竞争、提供有效的维权机制等手段,保护各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权益。
3.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权益、预防经济风险等措施,经济法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并推动其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所体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它们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下面是经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依靠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 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应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开放透明、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经济法要求各个市场主体需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经济活动,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论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制度化的安排和合理化的调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都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其核心在于保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正有序运行的目标。
下面将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准绳和指导思想,明确了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它们是经济法的根本制度保证,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具体性三个方面的特点,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的基本框架。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正交易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社会效益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合法性原则是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要求;平等自由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公正交易原则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社会效益原则要求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这些原则都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导思想,并且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们体现了法治思想,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
此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对于培育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同时,基本原则还是经济法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具有指导作用。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
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
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
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
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
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
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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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法律研究
摘要: 公司合并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它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权的转移, 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 但公司合并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公司合并逐渐或已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 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作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 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
随着对公司法的深入学习,我开始意识到公司法的现实指导意义,在当代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之间常常会进行合并,由于公司合并的复杂性,我国法律就对合并的法律程序和原则,就比如在2009年1月5日,浙江杭州新湖中宝召开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是关于新湖中宝和新湖创业的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历时接近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中,合并各方经过充分的协商,报批主管部门审批,通知债权人等等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效力。
每一步都严格按照公司法章程。
并且生活中也有很多案例在法律程序上产生了纠纷,在此基础上,我决定对公司法合并的法律作进一步研究。
首先我通过学习了解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不经过清算程序, 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不仅会对合并公司股东、经营管理等内部人员产生影响,而且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我国法律对公司法合并的原则和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新湖中宝公司就是吸收合并,此外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无论哪种方式, 从法律性质上看, 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 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 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 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 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
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 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 无需清算, 被吸收公司消灭。
吸收公司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权, 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 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 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
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 增加公司利润。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 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 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 是公司的重大事项, 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
2. 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 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 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第二点,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公司合并必定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 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 将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
但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还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等很多方面, 而且公司合并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受, 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 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
公司合并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所以, 加强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就成为公司合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应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 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
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 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
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 公司不得合并。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 对于已到期的债权, 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
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
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的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
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 不仅其债务人公司, 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 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 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点,公司合并是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必须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 的诚信义务; 小股东保护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公司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等。
公司合并, 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
董事在决定公司合并时, 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诚信义务, 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 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 要以公司利益为重, 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我国目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事务实行资本多数决议原则, 即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表决权, 这就造成有控制权的多数股东(大股东) 在公司中处于优于少数股东( 小股东) 的实际地位。
因此,
控股股东不论是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 还是基于股东资格通过公司执行机关对公司业务执行施加影响, 都应当履行注意和忠诚义务, 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合并中,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核心问题体现在利益冲突交易( 合并) 中, 应赋予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是指公司合并中, 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 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 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 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 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
在向公司提交提出买回请求的股份以换取公司支付的对价之前, 该异议股东继续保持股东地位,股份的转移于股价交付时生效。
我国现行公司合并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这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新湖中宝公司就是从保护各方利益出发,制定了吸收合并方案,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交于证监会并购充足委员会审核,之后新湖创业从资本市场消失,新湖创业注销法人资格,新湖中宝的合并就算成功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掌握《公司法》的重要性,合并的成功,每一步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熟悉和认识,股东和债券人利用《公司法》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司利用《公司法》也推进了合并的顺利进行,公司合并逐渐或已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 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作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 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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