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

发展阶段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 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 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 是不平等条约。
范围交错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和区别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 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 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 下几点重大区别:
转折更新阶段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 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 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 “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 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 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 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国际经济法课程框架(思维导图)

货币与货币主权
货币的法律特性 货币主权
概述
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 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国际收支平衡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
汇率制度
特别提款权制度
先决条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特征
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家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内法
自然人与法人
主体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港、澳、台、欧盟,除了欧盟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其他三者没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方法为指导
学习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
基础理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关系 调整范围:既包含国内法,也包含国际法;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概念
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CISG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产生:1964、1978、198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结构:序言、第一部分(13条,适用范围及总则)、第二部分(11条,合同订立 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64条,货物买卖统一法)、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从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与发展规划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从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与发展规划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学学科,培养学生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全面的经济背景,适应国际经济往来的需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交往服务。
一、专业背景与就业前景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涵盖了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等多个子学科,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和相关规则,具备良好的运用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学知识解决经济纠纷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能力。
目前,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与投资交流日益频繁,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企业、政府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都需要具备国际经济法背景的专业人才来处理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事务。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全球,海外投资和贸易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在国内外企业中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二、职业选择与发展路径1. 司法机关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参与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判工作。
例如,可以选择进入人民法院担任国际商事审判法官,负责处理与国际贸易合同、国际金融交易等有关的案件,维护国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政府机关毕业生还可以选择进入政府机关从事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与监督工作。
在国内,可以进入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谈判的工作;在国际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工作,推动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和落实。
3.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是国际经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另一个选择。
毕业生可以选择成为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服务。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法律事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律师事务所中对国际经济法专业背景的需求不断上升。
4. 企事业单位除了在政府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领域工作,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还可以选择进入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4.示范法
3.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分类 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
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
接受 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 方式 (1)政府签字;
(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国银行监 管示范法。
2.示范法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 于“软法”。 由于示范法不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适 用或者援引,因此示范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生 成方式之一。 示范法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的生成方式出现了多样化。
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 性条约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对象 1.国际货币关系;
2.国际金融关系。
法律渊源 1.国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
2.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独立 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3.国际惯例:融资担保惯例 4.示范法:《巴塞尔协议》
(二)国际惯例
分类 调整对象 1.国际 国家之间的 习惯 关系
2.国际 国际私人商 商事惯 事关系 例
适用特点
属于强制性惯例: 1.国际惯常行为; 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
任意性惯例: 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 于当事人的选择; 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
(四)国际税法
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习题】下述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通过ADR达成的争议解决,对案件双方都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B.ADR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C.ADR与诉讼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D.ADR与仲裁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2.ADR的主要形式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 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 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 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 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 的。
六种诉由
关于这条,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称之 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
这里规定的“协商”,指的就是用外交手段解决 分歧。这是国际法传统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第23条表述的则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 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 裁决”,这显然属于国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
4.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 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调解 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 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E.NEC裁决程序
NEC为新工程合同条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 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 (joint conciliation)。
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 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 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 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学习指南: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
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
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学者是英国的施瓦增伯格、法国的卡欧等欧洲大陆学者,我国的王铁崖教授也持此观点。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代表学者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等,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的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持这种观点。
然而,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
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课后思考题答案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课后思考题答案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1)1.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1)2. 为什么国际经济法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1)3.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4.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1)5. 国际经济法原则 (1)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2)2. 什么是国际商事公约,为什么能够排除国内法而优先适用 (2)3.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互的关系和作用是什么 (2)4. 为什么说CIF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 (3)5.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本违约情形下受损方可以采取何种救济? (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4)1. 为什么海运公约体系和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体系差别较大 (4)2. 承运人在海运公约、空运公约、铁路运输公约和公路运输公约体系中的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5)3. 为不同运输方式提供一切险,哪些风险种类是通用的? (6)4. 解决多式联运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 (6)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7)1. 国际贸易中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谁;托收和信用证交易中的汇票付款人是谁? (7)2. 托收中,委托人和代收行是什么关系?代收行违反约定使委托人受损时,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代收行索赔? (7)3. 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中介行之间是何关系? (7)4. 为什么说信用证交易是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 (7)5. 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9)1. 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 (9)2. 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的理解 (9)3. 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 (10)4. 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是 (10)5. 如何理解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 (11)6. 如何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性质 (11)7. 比较各类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 (11)8. 如何理解卫生检疫措施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12)9. 如何理解《农业协定》确立的贸易规则的特殊性 (12)10. 援引一般例外条款应注意什么问题 (13)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 (13)1. 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 132. 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何在? (13)3. 非歧视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适用有何异同? (14)4. 在服务贸易案件中如何援引例外条款 (14)5. 如何进行承诺表的解读 (14)第八章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 (14)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的关系 (14)2. TRIPS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15)3. TRIPS协定对成员方执行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之主要内容与特点 . 15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15)1. 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异同 (15)2. 三资企业的性质和特征 (15)3. 三资企业的优点 (16)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征 (16)5. 国际特许协议的性质 (16)6. BOT的概念和特征 (16)7. BOT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 (17)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17)1. 中国对于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与意义 (17)2. 中美两国关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异同 (17)3. 资本输入国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 (18)4.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8)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18)1. ADR、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商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18)2. 国际商事仲裁如何确定程序规则和程序法?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19)3. 如何确定ICSID管辖权?ICSID仲裁的主要程序是? (19)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20)5.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20)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法的对象是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国际贸易(货物、服务、技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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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概述一、概念(一)字面解析国际经济法(二)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经济关系2、主体(1)广义: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2)狭义:国家、国际组织三、性质1、广义:独立的法律部门2、狭义: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四、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惯例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五、体系(一)导论(二)国际贸易法1、货物贸易法:①货物买卖合同法;②运输保险法;③国际支付法2、技术贸易法3、服务贸易法(三)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四)国际金融法1、银行贷款融资2、项目融资3、证券融资(国际支付法)(五)国际税法1、重复征税2、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六)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1、司法;2、仲裁;3、其他第二章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一)含义: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二)内容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一)平等观1、形式平等—相同的人、相同的条件、相同的规范2、实质平等—不同的人、不同的条件、不同的规范(二)例子1、互惠待遇2、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三、全球合作(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二)新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第三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两个基本因素: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是在有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我国自然人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资格受限。
三、法人1、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2、性质: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虚无说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能力、责任能力4、国籍:①成立地说;②住所地说;③控制说;④复合标准。
5、各国一般赋予本国法人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少数国家对此设有限制;内国对外国法人资格的承认,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①一般许可制;②特别许可制;③相互承认制。
跨国公司(一)定义:跨国公司是指这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①多个实体;②一个决策中心③相互联系(二)特征1、跨国性;2、规模性:1/3的生产;2/3的贸易;2/3的投资;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股权控制和非股权安排(合同、出租、承包等其他方式)(三)法律地位——国内企业法人(四)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有限责任;2、整体责任;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①揭开法人面纱——有限责任的例外;②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做出规定;●母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矛盾——战略全球性、管理集中性①与东道国:发展目标与计划;转移定价逃避税收;限制竞争、垄断市场;雇佣与劳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东道国国家主权等;②与本国:减少国内就业机会;减少出口;技术外流;国内投资减少;逃税;影响国际收支等2、管辖权冲突——属地与属人3、解决:①属地管辖权优先;②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单一实体);③双边或多边协调。
三、国家●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1、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2、相对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外国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行为不予豁免。
我国采绝对豁免。
四、国际经济组织1、定义:(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狭义)政府间组织2、法律地位:①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来源于国家的授权,由协议决定。
第二编国际贸易法第一章概述一、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说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和国际支付与结算关系;狭义说仅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二、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内立法1、民法通则2、合同法—总则、分则第九章(137—175条)三、国际条约1、两个海牙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1964年通过,1972年生效)①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缺陷:①国际性有限(参与国家数量少)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有些条文表达不清楚,有些条文过于繁琐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11个缔约国,中国;1999年5月11日,56个国家)①适用范围:ⅰ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ⅱ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本公约ⅲ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②适用的非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该公约,也可以约定部分不适用该公约。
③公约对我国的适用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点保留:ⅰ不同意公约的扩大适用;ⅱ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四、国际惯例●200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
二、特征1、货物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多由承运人转交;2、货物与单证分别处理;3、周期长、风险大,买卖双方一般为货物投保4、付款多采用银行托收或信用证方式;5、法律选择是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三、主要条款●约首: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及地址、合同序言等;约尾: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生效日期与双方签字等;正文:合同的主体——合同条款:1、品质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包装方式、规格、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投保人及支付保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7、支付条款——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8、检验条款——检验机构、检验权、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证书;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及仲裁效力等;11、法律适用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作出;②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③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且要约自送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送达主义)(投邮主义)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作用。
①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尚未生效;②撤回通知应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①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做准备的。
3、要约的失效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②邀约人撤销;③要约人明示或默示的拒绝。
(二)承诺1、构成要件①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与要约一致;●镜像原则没有实质性变更或修改③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④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明示;⑤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在承诺生效的同时送达要约人。
3、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4、逾期的承诺⑴逾期的承诺系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要约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期间。
⑵两种情况:①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间及时发出承诺通知;②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
⑶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认为逾期的承诺是一项新要约;●公约规定:若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通知逾期,除非要约人立即通知接受此项逾期承诺,否则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若因邮递迟延导致承诺通知迟到,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合同成立。
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⑴交货地点:①按合同约定地点交货;②合同未约定且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⑵交货时间:①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②合同约定一段交货期间,卖方决定在期间内任何日期交货,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③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对货物的品质和权利担保义务⑴品质担保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⑵权利担保①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②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验证书等。
4、移交货物的所有权●公约未对货物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作出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⑴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汇率、政府的外汇管制、支付方式的确定等⑵支付货款的地点;①合同约定地点②合同无约定:ⅰ卖方营业地;ⅱ如为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证的地点。
⑶支付货款的时间①合同约定时间;②合同无约定:ⅰ货物或控制货物处臵权的单证移交买方时;ⅱ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则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时;ⅲ买方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支付价款(第5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