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解析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保护

解析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保护国际投资法是为了保障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中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保护进行解析。
我们将从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实施原则、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投资协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国际投资法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外国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际投资法的出现是为了在异国投资中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投资的开展。
二、国际投资法的实施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和公正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不待见国待遇原则以及合理和公正的补偿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享有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权益和待遇。
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争端时,需要有一种机制来解决争端。
目前,主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以及国际投资案件国际法庭等。
这些机制通过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国际投资法的实施。
四、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各国之间开展外国投资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
这些协定通过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确保了国际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国际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投资法律体系、制定国际投资协定等手段,国际投资法在保障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同时,也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对解析国际投资法中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通过明确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实施原则、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投资协定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字数:365)。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投资法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仲裁等。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对待、公平和正义、保护和促进投资等。
1. 国家主权:国家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有权限制外国投资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2. 平等和对待:对所有投资人一视同仁,不分国籍和外资与本土企业;所有人都享有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待遇。
3. 公平和正义:处理投资争端时,要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和促进投资:国际投资法既要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又要促进投资的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三、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争端解决等。
1.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两个方面。
国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本国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国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协议和投资条约。
2. 投资促进:投资促进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通过采取鼓励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3.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关键领域。
争端解决主要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以解决投资争端和纠纷。
四、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和促进投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投资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投资保护的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有时存在矛盾,如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同时尊重国家主权是一个挑战。
2. 投资促进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促进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如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护环境是一个难题。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问题:国际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一直备受争议,如何提高其公正性和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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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