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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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申请时间
十个工作日
申请费用
人民币3000元
大连地区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
大连地区——申请
申请材料及流程
企业申请报告 《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工大会(代表)会议纪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 安排的计划(员工手册中休假部分的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
武汉地区——申请
申请材料及流程
企业申请报告 《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工大会(代表)会议纪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 安排的计划(员工手册中休假部分的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个工作日
申请费用
人民币4000元
深圳地区——政策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罗湖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管理办法》
深圳地区——申请
准备会议 材料准备
• 《深圳市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 申请报告; •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 时作制实施方案》; • 实行不定时上期实施 情况报告; • 实行不定时员工名册;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 • 就业登记签收备案表; • 上月公司的社保清单; 工资清单;考勤表 • 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 机构代码及隶属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 • 集体合同 • 员工手册上有关工时、 考勤、休息、休假的 内容

朝阳区综合工时制申报指南

朝阳区综合工时制申报指南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指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2、外勤、推销人员;3、长途运输人员;4、长驻外埠的人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申请要求:1、申请条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朝阳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及外地企业在朝阳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七月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颁布日期】:1994-12-16【法律文号】: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执行日期】:1994-12-16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略).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中央在京直属企业除外.第三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点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应当先行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实难于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四条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二)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颁布日期】:1994-12-16【法律文号】: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执行日期】:1994-12-16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下列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2、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待业的有关人员.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企业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市属企业(含市属三资企业),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局部门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报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市劳动局直接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不定式工作制解读

不定式工作制解读

不定式工作制解读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是国家为了企业能够更加方便、灵活的开展业务和管理员工所制定的一项特殊工作制度。

但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企业运转的提速,很多“聪明”的老板发现,只要用一些手段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整个企业的员工——不管是早中晚三班倒的还是每天每朝九晚五的,都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不定时工作制。

这样,单位就不用给加班费了,一大块费用也就变成利润了。

这何乐不为,于是很多中小型企业纷纷效仿,劳动者的权益那么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分享的不定式工作制解读吧。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法》(京劳社资发[xx]157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首先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协商,并应当向职工公示;其次应向企业营业执照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和人数内安排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此种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加班的均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加班工资。

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通过裁员、降薪等措施来缓解生存压力。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废止
6
京劳险发[1995]59号
1995.4.1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废止
7
京劳险发[1995]222号
1995.7.26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5.3.17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
35
京劳培发[1995]106号
1995.4.25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类培训实体开展技术等级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
废止
3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2003.3.5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
4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2002.12.24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废止
5
京劳社养发[2002]151号
2002.11.1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废止
18
1996.7.29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
19
1996.7.25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2015-09-18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申请条件:一、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包括:(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包括:(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即:工会会议纪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根据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向职工公示的原文内容;(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许可机关机关名称:咨询方式:各区填写联系电话或其他咨询方式(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许可机关告知(一)办理事项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二)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4.《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程〉及〈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5号);6.《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

(三)适用范围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申请特殊工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北京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2.已经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3.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情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重新申报。

(四)申请材料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经办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已提交过的,不再重复提交);4.没有工会的,提交职工联名意见书。

申请人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许可机关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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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

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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