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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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它作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措施,其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情节不严重,但是需要加以提醒和警告的情况。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

口头警告通常是针对个别的轻微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震慑力;而书面警告则是针对情节稍重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2.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情况。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针对没有取得合法许可证、执照或者在许可证、执照的有效期内违法行为的情况。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限制行为人的经济和经营活动,强制其进行整改和遵守法律法规。

4. 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是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纠正措施。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恢复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一种措施。

责令改正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进行相应的验收。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方法。

通常,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自愿履行自愿履行是指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种履行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和惩治力。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

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行政处罚法种类

行政处罚法种类

行政处罚法种类
一、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当事人改正错误。

二、罚款: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规章或者政府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定额或按日计罚。

三、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罚。

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款项、财物等,可以给予没收处罚。

没收的财物应当由政府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照: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照才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业,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照的处罚。

六、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及安全、卫生、环境等重大利益的行为,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

七、行政拘留: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八、划定限制区域、限制人员活动范围:对于发生传染病疫情、生态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等,可以给予划定限制区域、限制人员活动范围的处罚。

律师行政处罚种类

律师行政处罚种类

律师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警告
行政警告是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和告诫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通常作为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醒违法行为人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再次犯错。

罚款
罚款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手段。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人并起到警示作用。

暂扣/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许可证进行暂时限制或永久取消的处罚措施。

这种处罚方式常见于那些需要特定许可才能从事的行业,如驾驶证、营业执照等。

查封/扣押
查封或扣押是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暂时限制或没收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非法生产的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行政部门可以对其生产设备或相关货物进行查封或扣押。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部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这通常发生在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处罚
除以上常见的行政处罚外,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限制人身自由、撤销资格或禁止相关活动等。

总之,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各种行政处罚措施的采取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财产罚的一种,注意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的区别。
如:某人违法下湖捕鱼, 售卖捕到的鱼而获得金钱属 于违法所得,用于捕鱼工具属 于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的一种,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经过整 改或者纠正后,如果符合了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行为人就可以继续生产和 作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一共 有六种,分别是:
一、警告。一般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
如:行人红灯过马路。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财产罚的一种。
如,小李乱扔垃圾,被处以 政 执 法 — —
如 某冶炼企业违法排放, 造成大气污染,行政机关要求 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为罚的一种。
如,根据相关规定,醉酒驾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惩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和教育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和危害程度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转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救济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
的监督和制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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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条件?答: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

一、简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六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简述《行政许可法》对听证期限规定?答: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简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答: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四、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答: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奋共字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五、简述《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规定?答: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一、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答:(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简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答:认定事实情况;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简述《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向法院提供书证要求?答:(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向法院提供物证要求?答:(一)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四、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要求?答:(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五、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要求?答:(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要求?答: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要求?答: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答: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

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答:一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

二、请简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答:(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等。

一、行政强制方式?答:(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规定?答:(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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