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近年来,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政府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旧对照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解读修订后的内容。
一、新旧对照1. 法律适用范围- 旧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但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
- 新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执法权限和程序- 旧法对行政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导致执法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新法加强了对执法权限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明确了执法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障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处罚形式和内容- 旧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内容上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 新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增加了处罚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同时也兼顾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解读1. 对行政处罚的界定新法对行政处罚的界定更加明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目的,突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执法程序的规范新法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处罚措施的多样化新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措施上进行了创新和多样化,充分考虑了被处罚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使得处罚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的全面评估和重点解读,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新法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进步。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执行力度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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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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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课堂风景、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名师介绍、北京安通学校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网过率、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学员感言【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素材。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思分解】 1、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
2、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内容解读

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内容解读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该法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根据证据进行判断。
其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比对核实。
此外,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决定的生效日期等。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罪名、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同时,行政机关在开展调查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当事人提供证据或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还应当对调查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备实施复查、复议等后续程序时使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
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作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解释和遵守,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其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复议,并行驶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复查、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8663-《行政处罚法》法条解读

《行政处罚法》法条解读重点法条1 责任竞合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意思分解】1.从本法第7条第1款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处罚并存,相互之间不发生影响。
2.从本法第7条第2款、第22条和第28条可以看出,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处罚。
但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但如果性质相当,产生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即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如行政拘留1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行政拘留1日折抵管制2日),罚款折抵罚金。
3.本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一事不再罚”应当不仅限于“同一违法行为,仅能罚款一次”上,其含义应该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具体包含两层意思:(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易混淆点】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22条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仍可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应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

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行政处罚呢,简单说就是国家机关对那些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一种惩罚。
就好比你在学校违反了校规,老师罚你站墙角一样,不过这个是在社会管理层面上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治社会里,这相当重要。
它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
要是没有行政处罚,那社会上那些违规行为就没法规范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大概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概念,像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这种基础的法律意识。
④应用价值: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乱摆摊影响交通秩序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让他停止,这样交通秩序能恢复,周围居民也受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行政处罚在整个行政法体系里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就像一棵大树的枝干,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些都是紧密相连的。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系就很密切。
要是被处罚的人觉得不合理,就可以去复议或者诉讼。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要搞清楚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的情况。
关键点是认定违法行为确实应受这种处罚。
像我有次看到城管对一个乱贴小广告的店主先是警告,后来店主不听又要罚款,这里就涉及到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来决定处罚种类。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等场合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
考查方式可能是根据案例判断处罚是否合理,或者列出一些行为问该适用哪种行政处罚等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管你的机关,发现你违反规定了,对你就惩罚一下。
②特征分析:首先是特定机关才有权实施,不是谁想处罚就处罚的。
比如说交警才能对交通违章行为处罚。
其次是对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不是其他事件。
③分类说明: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种类。
比如说警告就像给你个提醒,再犯就不客气了;罚款就是让你掏腰包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最新《行政处罚法》2021重要内容讲解课件

最新《行政处罚法》2021重要内容讲解
课件
简介
本课件旨在讲解最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的重要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和掌握该法律的主要要点。
1. 法律背景
- 介绍最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
2. 法律适用范围
- 解释最新《行政处罚法》适用的行政机关范围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3. 行政处罚的程序
- 详细说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行政处罚的通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分析最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5. 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 阐述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
6. 行政处罚的追究责任
- 探讨行政处罚的追究责任,包括行政机关追究处罚责任、个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等。
7. 典型案例分析
- 分析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8. 注意事项和建议
- 提供遵守最新《行政处罚法》的注意事项和建议,以避免违法行为和可能的处罚。
以上是最新《行政处罚法》2021重要内容讲解课件的大纲。
通过本课件的,您将能够全面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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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5~6、28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1、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
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
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提示:行政处罚五个原则中的前三个,带有较强的理论性,应予重点把握、准确理解。
【不要混淆】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重点法条】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9~13条;《立法法》第8~9条。
【意思分解】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几乎每年必考。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
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运用创设权与规定权这两个概念,更易于掌握各种立法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的创设权。
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不要混淆】1、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2、注意第12条第3款的“依照”条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重点法条】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0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
【意思分解】1、注意第16条的综合性执行机关规定及其但书。
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3、受委托组织的三个条件。
1、第16条享有决定权的政府仅限于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
2、第17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的不在此列。
3、第20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因为后者还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级别管辖只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
【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28、61条。
【意思分解】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意思分解】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2、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重点法条】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6、30条。
【意思分解】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重点法条】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条】本法第46、49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和难点。
其难点即在于许多考生没有分清第33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第47、48条“当场收缴罚款”之区别。
二者虽然有关联性,但区别是首要的。
1依第33条,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有两种情形:(1)小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2)警告。
2依第47、48条,并非依第33条作出的所有当场罚款决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故不要将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混为一谈,前者是决定程序,后者是执行程序。
记住第47、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
3了解第46、49条规定:(1)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