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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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会计实务】会计实务处理:建筑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假如:建筑企业甲2018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己完工作的计量;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工程施工成本确认收入(3篇)

工程施工成本确认收入(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成本确认的原则1. 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将合同总收入按比例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确认当期收入。

2. 完成合同法: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在工程完工后确认收入。

3. 实际成本法: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当期收入。

二、工程施工成本确认的步骤1. 工程开工:在工程开工时,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总收入预付给施工单位,并在会计账簿上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工程进度确认: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已完成工程量。

此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收入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将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合同总收入确认为收入。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4. 成本结转:将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合同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5. 工程完工: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决算文件,扣除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计算出实际收入和成本。

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6. 确认收入和成本差异:若实际收入和成本与预计收入和成本存在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三、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应注意的问题1. 确保工程施工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工程款。

2. 合理确定完工百分比,确保收入和成本的匹配。

3.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成本确认中的问题。

5.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总之,工程施工成本确认收入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遵循相关原则和步骤,确保工程施工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质量。

第2篇一、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原则1. 完工百分比法:施工企业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及帐务如何处理?

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及帐务如何处理?

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及帐务如何处理?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及帐务如何处理?2010-11-04 17:22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及帐务如何处理?回答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

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

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①工程项目部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与业主结账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交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

②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

笔者认为,可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

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

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

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

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一、收款及收入核算(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2.预收款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分项目)贷:工程结算(分项目)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分项目)二、成本的核算(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上。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高、施工周期长,从订立建造合同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规定保修若干时间,项目建设工作才算完成。

如何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至关重要。

一、目前的收入、成本核算方法(1)按工程决算结转收入和成本;(2)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3)按到账工程款结转收入和成本;(4)按开具发票金额结转收入和成本。

第一种方法,由于工程工期长、结算期长,收入不能及时反映到财务报表上;第三种方法与目前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相矛盾,所以不提倡采用。

二、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的利弊《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1)施工期较长,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工程合同收入确认原则是: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收回,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不能收回的余额应在发生时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这些论述,为完工百分比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建造合同的订立,一般就保证了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

但是,要想“以完工百分比法比较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依赖于对工程进度的详细统计,估计出现偏差就直接影响收入成本的计量。

确定的收入与实际开具的工程结算发票金额往往不相吻合,不利于查询。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一、收入确认1.1 合同收入确认1.1.1 确认合同签订情况1.1.2 确认合同收入确定依据1.1.3 确认合同收入计量方法1.1.4 确认合同收入分期计入情况1.2 变更确认1.2.1 合同变更确认条件1.2.2 合同变更收入计量方法1.2.3 合同变更分期计入情况1.3 增值税税收确认1.3.1 确认增值税税收计量依据1.3.2 确认增值税税收计算方法1.3.3 确认增值税税收分期计入情况二、成本确认2.1 直接成本确认2.1.1 确认直接材料成本2.1.2 确认直接人工成本2.1.3 确认直接消耗成本2.2 间接成本确认2.2.1 确认间接材料成本2.2.2 确认间接人工成本2.2.3 确认间接消耗成本2.3 期间费用确认2.3.1 确认管理费用2.3.2 确认销售费用2.3.3 确认财务费用2.4 其他成本确认2.4.1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4.2 确认存货跌价准备2.4.3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三、收入、成本确认相关注释3.1 合同签订情况注释3.2 合同收入确定依据注释3.3 合同收入计量方法注释3.4 合同收入分期计入情况注释3.5 合同变更确认条件注释3.6 合同变更收入计量方法注释3.7 合同变更分期计入情况注释3.8 增值税税收计量依据注释3.9 增值税税收计算方法注释3.10 增值税税收分期计入情况注释3.11 直接材料成本确认注释3.12 直接人工成本确认注释3.13 直接消耗成本确认注释3.14 间接材料成本确认注释3.15 间接人工成本确认注释3.16 间接消耗成本确认注释3.17 管理费用确认注释3.18 销售费用确认注释3.19 财务费用确认注释3.20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注释3.21 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注释3.2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注释附件:附件一:合同签订情况记录表附件二:合同收入确定依据说明附件三:直接材料成本核算表附件四:直接人工成本核算表附件五:直接消耗成本核算表附件六:间接材料成本核算表附件七:间接人工成本核算表附件八:间接消耗成本核算表附件九:管理费用明细表附件十:销售费用明细表附件十一:财务费用明细表附件十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准备表附件十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附件十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指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和施工工程的内容、进度、质量、价格等事项。

建筑企业按照产出法确认收入,成本应如何结转?

建筑企业按照产出法确认收入,成本应如何结转?

建筑企业按照产出法确认收入,成本应如何结转?展开全文何博士说税 2022-01-28 18:30以下文章来源于垲语税丰,作者翟纯垲垲语税丰研究学问才是最大的乐趣✌何博士说税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分享539篇原创内容公众号新收入准则替代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在老《建造合同》准则下,企业应同时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

在新准则下,企业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但并未要求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结转成本,这与老《建造合同》准则有所不同,且产生了相应的税会差异。

一、案例解析: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计总造价1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万元。

按照产出法计算履约进度,2021年履约进度确定为50%,实际发生成本为50万元。

问题: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的成本为80*50%=4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万元,应按照哪个金额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1、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釆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建筑企业收入成本确认的四种方法

建筑企业收入成本确认的四种方法

建筑企业收入成本确认的四种方法
建筑企业收入成本确认的四种方法是按完工百分比法、按产值法、按工程量结算法和按单独中标合同法。

这四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成本确认。

首先,按完工百分比法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完成的进度比例来确认收入和成本。

该方法适用于工程相对复杂、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具有收入确认及成本计算简单明了、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等优点,但也有受人为因素影响、计算较为繁琐等缺点。

其次,按产值法是指按照工程产值的比例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适用于工程较小、施工周期较短的项目。

该方法具有计算简单、能够快速反映工程经济效益等优点,但缺点是存在可能低估成本和收入的风险。

第三,按工程量结算法是指采用实际施工工程量或工程产值与合同总量比例的方法来确认收入和成本。

该方法适用于工程较小、具有可预见性且施工周期较短的工程项目。

该方法的优点是计算较为简单、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明确等,而缺点是无法反映工程进度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变化。

最后,按单独中标合同法是指按照合同额的比例来确认收入和成本,
适用于工程相对简单、周期较短的小型工程项目。

该方法的优点是收入和成本计算简单明了,无须考虑实际施工情况的变化等因素,适用于有稳定市场和客户需求的企业,但也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等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选择收入成本确认方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合同条款、工程进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从而确保工程的成功实施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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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
一、收款及收入核算
(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2.预收款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分项目)
贷:工程结算(分项目)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分项目)
二、成本的核算
(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
(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因此,建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人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人;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

对于收入或成本确实无法准确核算的,应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同预计损失【依据情况而存在】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四)项目最终完工时结转分录【一个项目只有一次该笔分录,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分项目)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如果收入与成本相等,那么本年利润没有余额,也就是不盈不亏。

三、税金核算
(一)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按 2%预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二)下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贷:银行存款
(三)某项目同时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
A先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也可以做到明细某某税)
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印花税
B然后再做支付分录:
借: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举例说明
问题一我们同时有两个建筑项目,深圳项目和广西项目,请问材料商开给深圳项目上的发票能在广西项目上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项目上进项税额不可以跨两个一般计税项目抵扣。

如果你们的两个建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且进项税额在认证期内,则深圳项目上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广西项目上抵扣;但如果广西项目是简易计税,则不可以。

问题二请问公司一年前付的款,现在要求对方补开发票,按规定可以的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即使相隔一年,对方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问题三我公司施工项目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交税款时应按2%预交,但却错按3%预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申报时直接按7%补交吗?
答:该问题涉及到税源区域所属问题,税法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平衡税源空间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你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异地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款后,应补缴8%的税款。

如果你公司施工地按3%预缴,根据税源区域所属原则,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预缴时少缴,而申报按正常税点8%补缴,除非经税管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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