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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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证据法是法律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和推定法律关系的基础。

以下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1. 证据的定义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或存在与否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等;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定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等。

2. 证据收集的原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真实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某一事实发生,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担。

举证责任的大小与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有关。

4. 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别,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定性。

法官应当依据法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将合法、充分、真实、有力的证据采信,排除不合法、不充分或不真实的证据。

5. 证据的运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和评估,确定案件事实,并与法律进行匹配,作出正确的判决。

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了解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原则、举证责任、采信和排除规则以及证据运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运用证据法的知识是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公民在维护合法权益和参与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

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与不利 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 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 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 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 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 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为: 1、证人谢某的证言。我于 2002年8月开始和高 某在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32号租房。因为我俩 想找另一个女的合租,就在手递手报纸上发了出 租房屋的消息。2002年 9 月20日早上,一个男 的打电话说给他妹妹租房要看房。我就把我和高 某租住处为固定电话告诉他。9月20日11点多, 我给高某打电话,高某说男的打电话联系了,一 会几来看房。9月21日,高某的母亲合我打电话, 称给高某打电话无人接。我又给高某打传呼,高 某也未回电话。晚9时许,我回到高某的租住处时 看见门是虚掩的,感觉有些不对劲,即下楼叫保 安与我一同进屋。我在卧室内发现高躺在床上盖 着被子,保安掀开被子,发现高某的手脚都被绳 子捆绑,人已经死了,保安就报了警。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 等属于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 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视 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录 象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 的,属于实物证据。
案例(刘金友《证据法案例教程》233-23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 故意杀人、抢劫罪。2002年9 月 21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于某以租房为名,携带尼龙绳等 作案工具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单 元3层2门132室被害人高某(女,23岁)的暂 住处,被告人于某趁高某备,将其推倒在地, 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将高某的手、脚捆绑。抢 得西门子T111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 元)及人民币100余元。后于某恐被害人高某 呼救,又用尼龙绳猛勒高某的颈部并堵其嘴, 致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就如同拼图的碎片,通过它们的组合与拼接,才能还原出事实的真相。

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和价值。

要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了解证据的种类以及它们的效力认定方式。

证据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比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书证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一份书证是伪造的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直接的关联,否则也难以被法庭采纳。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比如凶器、作案工具、指纹、血迹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因为它们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但在认定物证的效力时,需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保管的规范性。

如果物证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或者保管不善导致物证被污染、损坏,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一般来说,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感知清晰、记忆准确、表达清晰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可信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误记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身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在案件中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情绪、恐惧等因素影响陈述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心理状态、陈述的细节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

但这类证据的复杂性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出于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等动机而作出不实的供述。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某种事实或者某种观点的材料或者信息。

在法律上,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诉讼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在科学研究中,证据则是指用来支持科学观点和理论的各种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

2. 证据的分类根据其来源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的证据,如DNA鉴定、电话录音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发生后,采集、整理和保管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的过程。

对于直接证据,应尽快将其收集起来,以免遗失或被篡改。

对于间接证据,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调查来获取。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妥善保存证据,以免证据遭到破坏或篡改。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

对于物证,需要加强保护和监管,避免证据被破坏。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足以证明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证明。

2. 证据的鉴定对于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争议,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鉴定。

例如,对于物证,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或者科学实验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和效力1. 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会依据其作出判决。

2. 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能够对争议事实起到证明和说明的作用。

对于直接证据,效力通常较强,可以直接证明争议事实。

对于间接证据,效力则需要依靠推理和推断来进行判断。

五、证据的保密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法院会对其进行保密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课件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课件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将证据固定和保存,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五、证据的补充和排除
1 举证责任和质证责任
2 组织证据材料
在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双方对 证据进行提供和质询。
对证据进行排序归类,便于案件审理和辩 论中的使用。
3 证据的排除4 证Fra bibliotek的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不合法或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证据。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PPT课 件
本课件介绍了证据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概述、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价值、证 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补充和排除、案例分析以及总结。
一、概述
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用以确定事实和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体系。 了解证据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是进行司法实践的基础。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 事实的物证。
证人证言
指法庭上证人对案件所知情况的口头陈述和 回答问题的证据。
物证
指实物、痕迹、照片等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 证明事实的证据。
鉴定证据
通过专门人员的鉴定技术来证明事实的专门 技术证据。
三、证据的价值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 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事实,而 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推断间 接证明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其真伪 程度、可信度和科学性。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 法性
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对所证 明的事实的说服力,而合法 性指证据的合法获取途径和 合法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 证据的收集方法
包括调查取证、勘查记 录、现场照片等方法。
2 证据的保全措施
3 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指司法机关采取的保全 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 坏。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 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
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复 印件、复制品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
实物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
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
肯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否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02
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能够证明民事争议案件事实的各种资 料。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见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收集时应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审查判断时需确认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 明力。
传来证据
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等。收集时应关注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 判断时需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 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 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 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各类
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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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
以证据的证明范围为标准,将证据分为通 常证据与补助证据。通常证据即是我们通 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或关联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某一证据的凭信性事实的证 据,它是证据非正常意义上的适用。
第二节 证据权利
一、拒绝证言权
拒绝证言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证人 (包括行为证人、专家证人、职务证人)可以拒 绝作证的一种权利。
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即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有 某一证据存在,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没有将该 证据向法庭提供或没有获取该证据,人民法院必 须要求有关机关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或者法庭依 职权调查该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人证,必须通知 到庭,如果其他证据必须获取并向法庭出示。强 制取证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人权,他可以委托 律师收集或提供,也可以要求法庭确保其权利的 实现,无论哪种途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其权利 的实现。
五、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
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的分类,是英美证据法的分 类。供述证据即为直接证据,情况证据即为间接 证据。
供述证据,是指包括直接表达事实的言词、文件 或图表等在内的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不需借 助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使事实审理者立即认 识、明了、沟通,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 证据,有时也称情况或间接证据,有时也称推理证 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立证事实存在与否,而通 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与否,根据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等推论或推知立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此类 证据即为情况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证据法学家为研究证据的 特性,对证据进行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在当事人主义立法例,本证与反证是根据 当事人证明负担分配原理,认为承担证明 负担的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即是本证, 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即是反证。
四、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
在言词证据中,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 将陈述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两种。原始 证据,即与待证事实具有原始关系的证据,亦即, 亲身感受、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由法官直 接进行证据调查的陈述证据。原始证据也称第一 手证据或第一来源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对案件 事实没有亲身感受、感知的经历,而是通过陈述 他人所述而来的陈述,即通过间接传闻而来的证 据即为传闻证据。
(一)拒绝证言权概述
在英美法系,拒绝证言权被称为特权事项,权利 主体包括当事人与证人,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我国容隐制度,最初由“亲不为证,不负证言之 责;演变至于不以亲属为限;再演变而至于有相 容隐之义务;更演变而至于审判人员亦无命作证 之职权;且违法遣证,须加处罚”。
(二)我国法律中拒绝证言权的应有内容 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证据分类,是学者基于理论研究所需,对证据所 作的一种理论上分类,立法并无这样的分类。如 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情况证据与供 述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通常证据与补助证 据,等等。证据权利,即伴随着证据的提出而产 生相应的权利,包括拒绝证言权、与不利证据面 对面的权利、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其中,拒绝 证言权对抗证人的作证义务,与不利证据面对面 的权利对抗间接审判与政治谋害,被告人的强制 取证权对抗法院裁判权的继续。这些证据权利都 是以人权保障为基础与目的而设立的。
பைடு நூலகம்、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是被告 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刑事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一方面 是证据裁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护人权 的需要,法律通过赋予被告人这样一个权 利,就可以之对抗传闻证据,从而极大可 能实现司法公正。
三、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事项的拒绝证言权 (1)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业务事项。 (2)医师与患者、宗教师与信徒等主体间基于
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事项。 (3)雇主与雇员。 2、基于血缘或姻缘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亲不为
证事项的拒绝证言权 3、基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宪法义务而产生的拒
绝证言权 4、基于人性而不能自证其罪的拒绝证言权
六、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 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主证据与补强证 据。主证据,也称独立证据,是指从逻辑 上讲,虽然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但从法律上讲,因其性质特殊,如果独立 作为证据,其信用性较为薄弱,因此,法 律上有补强证据用以担保或增强其证明力。
补强证据与补助证据的不同
强制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在法定情形下, 阻却司法裁判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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