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b7b9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c.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委 、 市 民 政 局 、 市 公 安 局 市 、 财 政 局 、 市 规 划 国 土 委 、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
市 交 通 委 、 市 水 务 局 、 市 社 会 办 、 市 国 资 委 、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等 单 位 和 各 区 政 府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负 责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空 线 , 补 抗 震 节 能 、 补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补 居 民 上 下 楼 设 施 补 、 停 车 设
施 、 补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 补 小 区 治 理 体 系 、 补 小 区 信 息 化 应 用 能
力 , 规 范 小 区 自 治 管 理 、 规 范 物 业 管 理 、 规 范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 具 体
整 治 内 容 采 用 菜 单 式 , 分 为 基 础 类 和 自 选 类 ( 改 造 整 治 菜 单 附 后 ) 。
基础 类是 必 须 改 造整 治 的
容 内
,
自 选类是在
已 实 施基础
类 改 造 整
治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居 民 意 愿 确 定 的 改 造 内 容 。 三 、 组 织 实 施 ( 一 ) 完 善 组 织 实 施 体 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负 责 解 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 推 动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 联 席 会
议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召 集 人 ,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负 责 日 常 协 调 工 作 , 成 员 单 位 包 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首 都 综 治 办 、 市 发 展 改 革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决定实施棚改项目,对城市中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更新。
一、项目背景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可以提高城市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棚改项目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他们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项目目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造和更新棚户区,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1. 统一规划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节点。
通过统一规划,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资源,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2. 公平公正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多方合作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合作。
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企业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施工力量,居民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的实施。
只有多方合作,才能实现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
4. 全面考虑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和影响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只有全面考虑,才能更好地解决棚改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难题。
四、项目成果通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成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
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对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京政办发〔2018〕6号),明确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通过解危排险、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整治。
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好街区更新与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意见。
二、适用范围。
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三、加大透明度,广泛征询居民意见。
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aa8b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a1.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131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六、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八、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 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九、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十、对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本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一)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
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二)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十二、危改区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十三、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异地安置房以积压的空置房为主。
对不能直接上市销售的积压房,应当办理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手续。
以积压的空置房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危改区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就地或者异地承租廉租屋。
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以缓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
十六、对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偿;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并结算差价的,不予补偿。
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十七、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十八、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需还建的设施交用前,应当先建临时设施,以确保危改区毗邻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危改区内拆除军产、宗教产、外侨产、代管产等的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危改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员会的作用。
凡经当地居民共同讨论同意的危改方案,危改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以减少周转时间。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的,应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
二十、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各项税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其他用房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本办法实施危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但应签订补交办法和期限的协议。
二十一、危改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承包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和工程监理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加强施工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