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关键性因素。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的概念、合法性与公正性的内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对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理和制裁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合法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合法性意味着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行使,并且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只有依法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行政执法将会违背法律的精神。
公正性是行政执法的另一个重要要素。
公正性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执法的主体和对象在执法活动中享受平等待遇,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公正性对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只有公正才能确保权利的平等保护、防止任意执法的发生。
然而,实践中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执法机关滥用职权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职权,将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依法行使职权。
这种行为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不公正。
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的过程存在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
这样的执法程序问题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不公正行为频频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几个改进措施值得关注。
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建立健全独立的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执法机关应当确保执法程序的透明、公开,保证当事人享有合法程序权利。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对执法效力的再探讨

对执法效力的再探讨【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执法效力对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履行法律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执法效力内涵及特点的阐释和分析将执法效力这一抽象概念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并通过介绍执法效力的内容和有效执法要件构成最终揭示了从理论上研究执法效力对指导执法实践的现实意史。
【关键词】执法效力;执法行为;法律效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立法、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已日益深入人心。
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拆迁难、税收难、民事判决执行难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产生与人们对于执法效力的种种模糊认识有着直接关系,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一、执法效力的概念执法效力不同于法律的效力。
一般所说的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还包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即法律规范被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出来以后,是否有效、能否正式适用。
执法效力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延伸。
法制定以后贵在实施。
执法的实质在于统治阶级通过执法主体,将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成人们社会生活的常规内容,形成为有利于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执法效力就是将纸上的、静态的法律效力具体化为动态的、实际的效力。
概言之,执法效力就是指执法主体依法进行的执法活动所具有的规范力。
有人认为,执法效力是指执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产生约束力,这实质是混淆了执法效力与执法效力范围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以上对执法效力的界定,我们认为执法效力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执法效力,是以国家意志为后盾的约束力或强制力。
法所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执法是这种国家意志的具体落实。
为了使国家意志顺利推行,国家特别组成了这样一种执法机关,并确定执法活动特有的内容:执法机关作为一种国家机关,这种执法主体被授予国家的名义去行为,其活动由国家意志为后盾,拥有国家的强制力量为保障。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的法律学科,它涉及政府机关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具体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做出的具体决定。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行使的。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行为是具有个体化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行政对象,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而采取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个体性。
再次,行政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动或者做出行政决定,行政对象一般是有义务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或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能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各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与种类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立、行使和管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组织权力,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审批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权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组织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编制、委托和解雇等方面的权力。
二是行政立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等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三是行政执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四是行政决策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五是行政管理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权力,包括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一、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惩罚或强制执行的一种行为。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执法通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等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生活安定。
2、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执法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3、维护公平正义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行政执法可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推动社会的规范化和文明化。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1、预防与制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执法能够对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持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执法可以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共事务的正常进行。
4、保障市场秩序行政执法能够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的维护。
5、维护法治环境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处理,确保法治环境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6、保护人民权益行政执法能够对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法规: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制定、发布和实施,用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经济事业和公共事业的规章和决策的统称。
2、公共利益:指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共同体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道德风尚、公共财产保护等。
3、公平正义:指社会各种权益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得以公正分配、公平实现的原则。
行政执法与行政执

2、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相对人适用惩戒措施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依法对涉及相对人权益的特定法 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给予确定、认可的行政 行为。
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 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行政 行为。 一般的民事纠纷在我国应由法院处理,特 定的民事纠纷必须由法律明文授权,才由 行政机关处理。 5、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行政强制执行”
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有如下 特征: 特征: 第一,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二,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 第三, 第三,承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第四,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1、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本人在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之内 3、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 4、本人未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 本人未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 事处罚等处理
(3)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 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4)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作为 执法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 问题,并及时加以改进或向有关机关提出 意见。
二、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2、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二)行政复议制度 (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 监督的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 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 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相 对人和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一种行为。
其特点包括:行政性、强制性、独立性、监督性等。
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之一,也是国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
2.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该一视同仁。
3. 限权原则: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遵循限制和抑制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
4. 保护个人权益原则: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合法的行政执法措施。
5.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执法的类型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或者行为进行管制的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即可进行。
2. 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目标并给予惩罚。
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直接实施强制措施。
4.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及具体情况对特定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1. 立案: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案件性质、主要事实、证据、当事人等。
2. 调查: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事实。
3.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为案件判断提供依据。
4. 处理: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执法措施。
5. 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包括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法律责任: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追究责任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必须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力,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执法对象。
3. 权限明确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
4. 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
5.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以权谋私。
以上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
1. 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计划和执法规划,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和权威;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平正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正义,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
合法性是指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法取证、合法获取证据,并且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
这意味着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操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执法的主体,其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必须合法合规。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滥用职权。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具备行政机关所需的合法程序与程序保障,包括相关文件的正当性和合规性,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结果的合法性等。
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的另一个重要要求。
公平正义意味着行政执法应当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公正廉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诸如平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执法程序,获得公正的判决和处理结果。
要合理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法治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进一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相关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和纠正,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程序公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规则与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避免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公众听证、舆论调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能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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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力一、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力的概念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实质是行政执法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根据其内容具有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力量”。
对于这个概念,应当从以下两点加以理解:首先,本概念中的法律效果,是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功效`后果或作用。
一方面,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即或者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或权能,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或者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一定义务;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做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因此享有某种权利或负有某种义务,例如许可证一旦颁发,发证机关即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依法管理的义务。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现在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两个方面。
其次,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范的效力有区别也有联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而执法行为的效力则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前者指法律本身的效力,后者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这是有区别的。
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的运用,是将法律条款直接运用于具体的人或事,而具体的执法行为须与法律条款相一致。
由此可见,两者又具有内在的联系。
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
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而民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而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行政机关事享有特权的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他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单方意志性。
多数行政执法行为都具有这种特性,即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做出,无需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民事行为则不同,它非法律规定获取的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事先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单位和个人也的干预。
与此相比,民事行为要遵守平等,自愿,不得命令;民事主体在财产转移或者提供劳动等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这就决定了民事行为不可能存有效力先定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之后所产生的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三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成立,非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这种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经告知或受领之后一定时期内,行政相对人未表示异议,即可视为生效,不能变更。
例如: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某当事人进行处罚,该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处罚决定便发生法律效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其内容非依法不得改变。
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不仅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对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也适用。
对于管理相对人,确定力意味着行政执法行为已客观存有,不可随意理解,更不可否定。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力意味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物重新做出新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范围和事项,而对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也不得从事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的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可变更,是对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言的。
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则可以基于法定的理由,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
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可以改变的情况主要有:1、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2、因为行政执法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主动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因为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服从力和不可抗拒力。
体现在两个方面:1、政机关的约束力。
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只要该行政执法行为未被合法撤销或者合法变更,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本身、他的下级机关也受该行为的约束,即使是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上级机关,也同样受约束,不能因为是上级机关就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拒绝承认或随意改变。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对于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对于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对行政执法行为赋予的权力不能随便放弃,否则,就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执法行为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的效力。
例如:根据《城市居民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拒绝拆迁的当事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要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如行政许可就不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其二,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意为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一般说来,仅仅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其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执行力也不意味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执行。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变更或撤销,这种行政执法行为当人不需要执行。
同时,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停止执行。
其四,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意味着所有部门都强制执行权。
只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部门拥有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部门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之所以产生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是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志都要服从国家意志;服从这种意志,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相对的法律后果。
但是,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只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违法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并要承担违法后果,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有必要研究行政执法行为具备的要件问题。
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要件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实体要件实体要件也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内容上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等。
1、主体合法这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主要要件。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产生和存有以及运用权力都要有合法的根据,并具备法定的其他要件。
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是一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所为,行为的合法与否首先表现在主体资格上。
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才是有效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属于公权范畴,其宗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他不同于私权。
公权原则上应有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宽,单凭行政机关的力量,难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鉴于这种情况,法律法规一方面授权一些组织形式行政执法权,另外,法律法规规章还规定一些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但受委托的组织并非行政执法主体。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这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要件。
因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而职权的行使是有条件,他要受职能范围、地域范围和级别、手段等方面的限制。
超出了这种权限上的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职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职能上的限制。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虽然多是行政机关,但不能都管同一件事,也不能今年管这项事务,明年管其他事务。
事实上,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把行政机关分为不同职能部门,使其各司其职,每一个行政机关只能对特定的行政事项行使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对法定的管辖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就构成越权行为。
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
(2)行政级别上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即使是同一个系统也不尽相同。
原则上讲,基层的行政执法单位管理大量的、相对简单的行政事项;上级部门管理比较复杂,影响比较大的行政事项。
如果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了理应有上级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其所做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属越权行为。
(3)地域上的限制。
任何行政执法行为只能在一定地域内行使没有脱离一定地域而存有的行政执法行为。
因此,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地域限制的含义。
(4)手段上的限制。
行政职权的行使最终依靠各种手段来实现,如行政处罚就通过拘留、罚款、没收等手段来实现。
如行政处罚就通过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等手段来实现。
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查封、扣压等手段来实现。
法律为了维护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每个行政机关所能采取的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否则就构成手段上的越权。
手段越权所作的行政行为也属无效行政行为。
(5)委托执法权的限制。
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代行行政执法权。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属无效的执法行为。
行政职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的限制很多,上面所述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的主要限制,并没有概括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行为所设定的全部限制。
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行政执法中对权力运用进行限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权限的划分是行政职权运行的基础,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运转的前提;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多种限制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
3、内容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合乎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所指示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要明确、公正、合理,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求:(1)羁束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目的、原则、条件、水准等方面完全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