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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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3〕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创造省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增创提速转型、跨越发展新优势,打造西部经济隆起带转型升级高地,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1.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凡是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省内其它市没有保留的,一律不予保留;凡是市、区(市)两级均有审批权限的,一律下放到区(市)审批;凡是市权范围内的产业投资项目,哪一级投资由哪一级审批。
本次改革共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0项,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78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5项,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10项。
建立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数据库,实行统一编码、动态管理。
凡新增市级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准备案,方可纳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各区(市)也要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依法公布。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负责落实)2.简化行政许可前置申报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时效。
凡是没有法规依据或者与行政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或申请书的,一律简化为“申请表”;内容相似的申报材料一律合并。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要简化1/3以上,年底前完成简化工作。
取消部门内部无实质内容的审批把关和签批环节。
仅需书面审查的,要即时办结;一般事项实行一审一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现场勘验、集体论证等特别程序的,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枣庄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9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枣庄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b024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2.png)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枣庄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枣庄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9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健康枣庄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健康枣庄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减少因环境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因素,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山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康枣庄行动为载体,以“我行动,我健康”为主题,以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动员全市上下,利用3年时间,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控制和减少疾病传播流行,全面提高全民健康行为能力。
(二)目标任务。
1.广泛宣传健康枣庄行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2.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3年全市创建国家卫生镇(街道)1个;创建省级卫生单位5-10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街道)1-3个、卫生社区(村)3-6个、卫生户10-20个。
2010年,全市每个区(市)有10%以上的乡镇(街道)、村居达到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居标准;3年内力争全市农村60%以上的乡镇(街道)、村居创建成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居。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枣政办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6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目标1.到2006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整体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值分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到2008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五区驻地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主要措施1.继续抓好锅炉、茶炉的烟尘治理。
所有锅炉、茶炉等排烟设施必须做到烟尘达标排放。
1吨及以上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和固硫配煤并配套湿法水膜除尘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关停、拆除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燃煤茶水炉。
2.努力控制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油烟污染。
所有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3.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沿街烹饪摊点。
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沿街两侧人行道禁止设置烹饪摊点。
4.大力推行集中供热。
研究、制订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完善集中供热管网,不断提高城市供热能力。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枣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8]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环境安全,并为今年年底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废气污染,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5%以上,其中: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90%以上,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80%以上。
二、工作任务从现在起至奥运会结束(9月20日),全市所有废气排放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停产;在停产期间,要立即开展再提高治理工程,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产或关闭。
全面开展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对城区锅炉、原煤散烧的治理,到今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取暖期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启动对建筑扬尘、油烟烧烤、汽车尾气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一)集中做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热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和设施运行管理。
一是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于尚未完成脱硫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热电企业,要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确保限期内稳定达标排放。
二是对于使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工艺的热电企业要做到自动喷钙、自动计量、自动监测。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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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0]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设备。
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我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枣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展示我市改革发展成果,为迎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营造良好环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紧紧围绕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营造良好的赛事环境,精心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启动一批重点整治项目,建设一批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一批人居环境亮点,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地方特色,以整洁优美的城乡面貌展示枣庄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一)设在我市的全运会比赛场馆和接待代表团的宾馆、饭店周边500米区域;(二)市域内客运铁路、高速公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城市主干道沿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周边500米区域;(三)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商业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附近村镇。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一)集中整治比赛场馆和接待场所周边环境。
1.彻底清除比赛场馆和接待场所周边地区的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乱摆摊点等现象,取缔露天烧烤,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委、市体育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枣政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强全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第一阶段的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建设鲁南“门户城市”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综合整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全民动员、整体推进”的原则,大力整治城区道路和交通干线的“脏乱差”问题,努力达到设施完善、市容整洁、交通畅通、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整治重点(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内容。
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09]53号)所规定的十二项内容为准。
(二)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
薛城区(6个):枣曹线与微山交界处、泰山路与长江路交口、光明西路与枣曹线交口、铁道游击队纪念园广场及其周边、光明西路与永福路交口、店韩路与枣曹线交口。
山亭区(3个):府前路全线、店韩路西集镇驻地沿线、店韩路与北留线交口。
市中区(7个):光明路与西昌路交口、光明路与解放路交口、光明路与东外环交口、206国道税郭镇驻地沿线、北马路全线、三角花园节点、五岔路口节点(北外环和西外环交口)。
峄城区(5个):206国道与苍山交界处、中兴大道桃花转盘、京台高速27号出口、206国道与台韩线交口、台韩线坊上驻地沿线。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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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秩序(一)规范城区道路秩序。
科学制定城区摊点设置引导规划,坚决取缔主次干道摆摊设点、骑门店和市场伸舌头等现象。
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步伐,彻底清理流动摊点,督促经营单位进店入市经营。
背街小巷的摊点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经批准的早点摊实行定点摆放,定时经营。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取缔店外洗车修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旅服委,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规范节会活动,杜绝噪声污染。
严格规范节会活动、商业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时限、地点和范围,确保庆典节会活动规范文明有序。
禁止商场店铺和流动宣传车违规使用高音喇叭做广告促销。
控制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噪声,特别是杜绝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加大对机动车噪声、生产噪声、空调噪声、娱乐噪声及露天KTV噪声等管控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旅服委、市工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强各类城乡基础及环卫设施建设(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制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加快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步伐,城市干道各类设施按照标准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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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2
【实施日期】201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0]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有效防控各类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设防控工程和应急体系等重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确定重点防治企业、防控区域流域,全面排查环境风险企业状况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开展重金属企业、涉及剧毒物质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影响经济发展和危害社会安全的环境问题;健全完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1.全面排查,摸清风险源企业污染底数。
尤其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剧毒物质的排放企业,以及在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七查”。
即: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查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查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查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贮存及运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查现有企业或已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周围区域重金属污染隐患情况;查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要摸清这些企业数量、分布,含有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各种原辅材料使用量及贮存量、中间产品产量、产品产量、重金属或有毒物质的种类、废水或废气中重金属或剧毒物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建立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各区(市)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督促辖区内风险源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源隐患自查自纠;每年要对辖区内的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进行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对有安全隐患、没有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的企业要督促补做环境风险评价,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由审查机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于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
的,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
经环境风险评价,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要报当地政府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
各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风险源排查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风险源管理档案,进行动态化管理,并将档案更新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