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评估和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四)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五)科学合理、实用高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风险等级以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保障措施;(六)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应急预案的全面性、针对性;(三)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实用性;(四)应急预案的协调性、衔接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人员安全;(二)迅速控制事故;(三)减少事故损失;(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适用性;(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运作情况;(三)应急响应程序的有效性;(四)应急处置措施的合理性;(五)应急保障措施的完善程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和修订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应急预案编制1.所在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应对和处理。
三、应急预案管理1.每个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审核、修改和更新,确保预案的及时性和完善性。
2.应急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演练一次,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3.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总结经验,修订预案,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培训。
四、应急救援措施1.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立即报警和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适当的避难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搜救和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装备,能够快速反应和处理各类事故,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救援。
五、责任追究与处罚1.对于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疏漏和不作为等情况,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紧急购买保险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紧急购买保险,以降低事故损失并提供相应的救援和赔偿。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因不适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需要做出调整和修改的,由应急管理机构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目•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录•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预案评估与改进•应急预案实施保障措施目•附则与附件录引言01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目的和背景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演练、培训和评估等环节。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突发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应急管理定义与术语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02负责指导、协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设立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负责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报备工作;负责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完成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010203040506工作职责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0301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02行业相关规定和指导文件03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事故风险分析结果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资源保障和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急处置程序和响应措施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审核、批准和发布01020304修订流程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04批准与备案预案经过政府批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VS
经审批后,将应急预案发布给相关 单位和人员,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
03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如海报、宣传片、微信公 众号等,向企业员工和公众普及应急预案 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对紧急情况的认知和 应对能力。
培训课程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课程,包括理论 讲解、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确保相关 人员了解、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流程。
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具有 可操作性,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生 产安全事故。
02
应急预案编制流程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明确负责人及成员,分配任务和职责。
确定编制小组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收集与应急预案相关的信息,包括历史事故资料、危险源情况、应急资源状况等。
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事故风险,评估其对生产安全的影响。
应急预案的编制
0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潜在的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措 施。
02
对应急措施进行优化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
编写应急预案文本,包括应急组织、应急流程、应急资源等内
03
容。
应急预案的审批与发布
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提交给相关部 门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国家法规 和标准。
应急预案的检查与监督
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 预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监督
应急预案的监督部门应当对预案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奖惩制度
奖励
对于在应急预案实施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奖励,激励大家积极参与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
03
预案解释权与实施日期
应急预案解释权归预案制定单位所有。 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ANK YOU.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通过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等环 节的严格管理,可提高政府和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
促进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可有效控制事 故影响范围,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组织机构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评审、 发布、演练、修订等工作环节。
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
以人为本
制定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现有资源和能力, 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 。
应急预案应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为首要目标,注重人员安全和环境影响,体 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预防为主
05
事后恢复与总结
事后恢复工作
1 2
清理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现 场进行清理,包括清除障碍物、修复损坏设施 等。
恢复正常生产
对受损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后,逐步恢复正常 生产秩序,尽量减少因事故带来的损失。
3
重建形象
通过媒体和宣传渠道,积极展示企业的恢复情 况和良好形象,增强公众的信任感。
20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的实施
目录
•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 应急组织与资源保障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事后恢复与总结 • 其他事项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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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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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实施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够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计划基本要素齐全完整,计划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xx),结合危险源现状、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类型风险,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和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和应急支持、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针对某种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和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经常更新,以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计划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形成书面总结,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参与应急预案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
如果审核者对审核计划的生产和业务单位感兴趣,他们应该避免这样做。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估或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审查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一般公司(一般工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中央管理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安全没有落实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
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