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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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浅谈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理想的程序构造模式是“两造三方”,即控告者与被控告者为对立双方,裁判者为中立的第三方。

作为居中裁判地位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要掌握庭审的技巧和方法,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开展,使得控辩双方得以充分行使权利、阐明事实,从而得到公正的裁决。

庭审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在庭审中法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地位,这也是发挥一切庭审技巧的先决条件。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他们只是被动的规则监督人,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依职权去主动证据、讯问证人或主动确定当事人的主要争论焦点以及积极谋求双方的和解。

法官的作用只是监督规则、维护秩序并对纠纷作出法律适用上的裁判。

郑重消极的做法,可以使人们普遍相信法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信赖司法的权威。

但是这种被动加剧了当事人的对抗,造成了审判程序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大量浪费。

在提倡公正和效率兼顾的现实条件下,这种纯粹的消极被动型法官并不适合基层司法的现状。

因此在法官在庭审中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居中裁判的地位,但同时还要避免一味的消极沉默,这就使得研究控制庭审的技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具体来说法官在庭审中控制庭审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从而坚持让证据说话。

要知道在法庭中没有真相只有证据,要避免将个人的情感带入到庭审中来,要避免先入为主,要随时根据证据来作出判断。

因此法官在庭审中应该充分倾听双方当时人的陈述,宁愿自己少说话,也要充分尊重双方当时人的诉权,从而做到公正中立。

二、要充分认识庭审的程序,掌握庭审的进程。

这就要求法官做到对法律一定要熟练,对案件焦点问题把脉要准,庭审的应急性决定了即时性很强,在庭审有限的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

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庭审总结反馈意见范文

庭审总结反馈意见范文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当事人及代理人:随着本次庭审的圆满结束,现将庭审情况及反馈意见总结如下,以期对今后的庭审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改进。

一、庭审基本情况本次庭审于[日期]在[法庭名称]进行,由[法官姓名]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姓名]担任陪审员,[书记员姓名]担任书记员。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能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体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民素质。

二、庭审亮点1. 法庭秩序井然。

庭审过程中,法庭纪律严明,各方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2.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庭审活动进行了有效掌控,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3. 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积极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充分展示了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4. 陪审员参与庭审积极。

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审查,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庭审不足及改进意见1. 庭审节奏略显缓慢。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环节的节奏偏慢,建议法官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庭审效率。

2. 部分证人出庭作证不足。

在本次庭审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

建议今后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加强组织协调,提高证人出庭率。

3. 证据出示环节存在不足。

部分证据在出示过程中,存在遗漏或表述不清的情况,影响了庭审效果。

建议在证据出示环节,加强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法庭调查环节需进一步优化。

在法庭调查环节,部分问题未能深入挖掘,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

建议在法庭调查环节,法官应更加注重细节,提高调查效率。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庭审组织协调。

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2. 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提高证人出庭率,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3. 完善证据出示程序。

论庭审驾驭

论庭审驾驭
d u r i n g t h e p r o c e e d i n g o f a t r i a l t O a n y p a r t i c i p a n t o r b y s t a n d e r wh o v i o l a t e s t h e o r d e r o f t h e c o u r t r o o m.J u d g e ' s v e r d i c t
On Co nt r o l l i n g Cr i mi na l Tr i a l
FAN De n g— — f e n g
( Ch a n g s h a I n t e r me d i a t e Pe o pl e  ̄Co u r t ,C h a n g s h a,H u n a n 4 1 0 0 0 7,Ch i n a)
论庭 审驾 驭
范登 峰
( 长 沙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湖南 长 沙 4 1 0 0 0 7 )
[ 摘要] 庭 审驾驭 包括 法官对 于庭 审的指挥 、 引导、 干预 、 裁 断。法官对 于庭 审的指挥 体现为 法官推 动庭 审
进程、 保 障 庭 审条 件 、 调 度 庭 审人 员 等 。 法 官 在 法 庭 中 的 引 导 体 现 为 法 官 在 庭 审 中 引 导 公 诉 人 及 诉 讼 参 与 人 各 司其 职 、 各尽其 能、 各 行 其 权 。 法 官在 庭 审 中 的 干预 体 现 为 法 官对 于 庭 审过 程 中违 反 法律 规 定 、 违
Abs t r a c t : Co n t r o l l i n g c r i mi n a l t r i a l i n c l u d e s j u d g e ' s c o m ma n d,d i r e c t i o n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a n d v e r d i c t d u r i n g t h e p r o c e e d —

庭审驾驭能力(完整版)

庭审驾驭能力(完整版)
4、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注意进行诉 讼指导,如: “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你方是否已了解 计算方法?”
5、建议养成追问当事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抗辩权基础 规范的习惯。特别是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如:“原告,你请求被
告向你赔偿损失,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具体是哪些
条款?”“被告,你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的是合同法、担 保法中哪些具体条款?”
有的审判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及 时明确诉请的重要性,有的在被告 答辩后才对原告询问;有的甚至在 事实调查程序接近尾声时再作询问; 有的却始终未进一步询问。诉请不 能及时明确,势必影响案件事实的 全面审查和准确处理。
建议:
1、对诉请的审查应在原告陈述诉请完毕后及时进行,有 利于被告作出全面有针对性的答辩;
(三)争议焦点归纳必须精确清晰
围绕争点审理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根本 途径,是庭审是否符合逻辑顺序的关键所在。 争点归纳的能力,实际上就是把复杂问题分 解成简单问题的能力;是寻找相同点和不同 点的能力;是抓重点的能力。所谓争点,就 是诉辩争锋的对抗点。如甲提出A、B、C三 个主张,乙提出B、C、D三个主张,在B、 C上双防形成交锋,这就是争点,对于A、D 主张,法官要通过询问双方意见,得出在两 点上是否存在冲突的结论,从而进一步归纳 争点。
因此,由于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是 否准确,一般均会在上诉状、答辩状,或 当庭陈述中提及,审判人员在通常情形下, 没有专门询问当事人的必要。况且,二审 是在一审基础上开展的审理,二审审判人 员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判明哪 些事实已无争议,哪些事实仍有争议。如 果原审认定的某些事实确有错漏,而当事 人疏忽未在上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及的,可 依职权直接调查。
一、法官如何组织庭审

法官的庭审能力

浅析法官的庭审能力袁禹(09法硕试点班法院二班学号tf200903010194)【摘要】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

它具有综合性、即时性和职业性的特征。

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法官庭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和公正性。

【关键词】庭审驾驭能力;尊严;公正;控制力;协调力公开开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法庭是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的场所,也是倾注热情、展示才华的空间和舞台,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运用其高超的智慧、娴熟的技能,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决。

法庭审理更是法官个人长期修养和文化智慧等各方面的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充分展示了法官的公正形象、人格的魅力和法律的权威、正义的力量。

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会给当事人、旁听群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是社会大众直接感受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庭审能力强,司法的公信度也会随之提高。

一、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概念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

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熟练地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裁判的能力,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里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①它具有综合性、即时性和职业性的特征。

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官的庭审能力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运用来审理案件。

所谓“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讲的就是庭上审案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

②第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的临场发挥的特点。

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言行举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言行举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其行使审判职责的重要方面之一。

言行举止得体、决策公正、处理案件迅速果断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体现。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法官可能需要快速做出决策,而时间紧迫,这可能会对其庭审驾驭能力造成压力。

2. 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便做出公正的决策。

这可能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不断思考和研究案件。

3. 法官需要在庭审中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款,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法官在庭审中还需要注意言行举止,维护法庭尊严和秩序,避免言语和行为上的不当行为。

5. 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便与当事人和其他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综上所述,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其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要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应对案件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庭审驾驭能力


(11)当事人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时,可参考下列 方法处理: 第一,询问当事人不予质证的原因,若不属合理原因 的,应根据《证据规定》,告知其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若 有合理原因的,可同意其暂不发表质证意见,告知其在庭后 一定时间内到法院质证或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二,需验看原件的,首先应询问提供证据一方能否 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的,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仅就复 印件本身发表质证意见;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原件,只是未携 带的,审判人员应告知质证一方可先就复印件发表意见,并 责令提供证据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原件,交对方核对,也 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在对方提供原件后另行安排质证; 第三,代理人能与其当事人及时取得联系或有知情人 员在场的,可宣布暂时休庭,待当事人的代理人向有关人员 了解情况后再继续质证。
(三)争议焦点归纳必须精确清晰 围绕争点审理是提高庭审效率的根本 途径,是庭审是否符合逻辑顺序的关键所在。 争点归纳的能力,实际上就是把复杂问题分 解成简单问题的能力;是寻找相同点和不同 点的能力;是抓重点的能力。所谓争点,就 是诉辩争锋的对抗点。如甲提出A、B、C三 个主张,乙提出B、C、D三个主张,在B、 C上双防形成交锋,这就是争点,对于A、D 主张,法官要通过询问双方意见,得出在两 点上是否存在冲突的结论,从而进一步归纳 争点。
(12)当事人提交证据繁多,又叙述无条理时, 应及时指导、引导当事人归类证据,并围绕举证要求 陈述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具体可参照如下询问方式 : “原告,根据你方诉讼主张,有哪几份证据证 明?”或“根据你方刚才陈述,××证据均是为了证 明×××内容,你在下面的举证陈述时,请你将有共 同证明目的的证据分组陈述”或“你方已陈述了这组 证据中每份证据的名称,现请你明确一下这组证据共 同要证明的目的(观点、事实、对象)是什么?” 审判人员宜采取“一组一质”的方法,即在举 证一方当事人陈述完一组证据后,视情及时让对方当 事人作针对性质证,然后再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质证。

刑事审判中法官庭审驾驭的问题及对策

2018年第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 2 2018 (总第 1%1期)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 No. 131)刑事审判中法官庭审驾驭的问题及对策黄开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主持和推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掌控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 能力之一。

当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

而这与作为庭审主持 者和裁判者的法官有着莫大的关系,部分法官受旧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忽视庭审的作用,消极审理,另一 方面缺乏客观中立的思想,对待控辩双方厚此薄彼。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在程序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法官减 负,在观念上让法官树立控辩平等思想,同时通过改革庭审规则和扩大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来保护和调动法官审案积极性,此外,法官自身还需要庭前做好准备、庭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等工作。

关键词:庭审驾驭;客观中立;庭审实质化;审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7966(2018)02 -0136 -04庭审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各自 提出自己的主张及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等诉讼行为,法官 居中作出裁判的法定程序。

龙宗智教授认为,庭审是审判活 动的中心和决定性环节[1]。

但庭审作为一个静态的时空场 景,要想其地位得以真正体现,必须要依赖一定的诉讼行为。

庭审驾驭作为法官一种专业素质,是凸显庭审地位的重要手 段和方式。

为此,要加强法官庭审驾驭的能力。

一、庭审驾驭的功能庭审驾驭作为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应当具备的基本 素养,是通过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 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等活动,从而实查明案件事 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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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驾驭能力第一章民事审判庭审驾驶能力的基本要素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作为一名民事法官要开好庭、审好案,应当具备各种相关的庭审能力。

根据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在民事庭审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评议裁判三个阶段中,一般应当具备的庭审驾驭能力是:阅卷归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诉讼指导能力、庭前预审能力、指挥控制能力、综合概括能力、应变处置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调解疏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制宣传能力等。

第一节庭前准备阶段庭审是一项重要的审判活动,为了开好每个庭,必要的庭前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作为公民来讲,可能是他一辈子惟一的一次,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可能是事关其前途命运的,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来讲,一场官司可能事关企业的生存。

而我们的民事法官每个月要审几十件、每个月要判十几件案件。

因此,法官与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可能因角色的不同而不同。

而法官对庭审的准备程度不仅对案件审理的质量起着一定的作用,而且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这是对庭审法官的一般要求,特别是准备当庭宣判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从民事审判实践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来看,我们应当注意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先定后审”式的庭审方式,即法官在开庭前已将庭审的内容事先作了充分的准备,有的分别或一起找双方当事人谈话,法官在庭审前已将案件审好了,开庭仅仅是“走过扬,走走程序而已。

目前,这种“先定后审”的庭审方式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而被逐渐淘汰,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这种倾向。

二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初期阶段试行的“一步到庭”式的庭审方式,即法官事先基本不作庭审准备,一切在庭上审、庭上定。

这种庭审方式,对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来讲是可行的,可以杜绝庭前打招呼、拉关系的情况,又能提高办案效率。

但是,这种庭审方式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来讲往往难以取得一审即清的效果。

由于庭前准备不够,往往一次庭审难以查明事实,更由于庭审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在庭审中难以及时正确处理临时出现的问题,导致开二次庭甚至三次庭。

有时开庭给当事人、代理人的感觉是法官没有好好阅卷,连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更不用说抓得准争议的焦点了。

结果是匆匆上庭,草草收场,等候裁判,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难以保证办案的质量。

在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阶段,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种能力:一、阅卷归纳能力民事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首先应当具备的阅卷归纳能力,即法官具有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善于归纳案件的重点内容,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为开好庭打好基础的能力。

审理的案件通过立案庭,分配到主审法官手上,首先是法官对于卷宗材料的熟悉。

尽管此时的材料不全,而且大多数仅有原告方的证据等材料,但是通过仔细阅读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法官应当从中判断案件的审理重点,举证责任分担、确定庭审的要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的争议焦点以及适用的法律等等,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今后工作有的放矢。

事实上,经过实践,常见商事纠纷案件其举证范围、举证分担、法律适用等均有一定的规律,作为法官应当在实践中注意积累审理各类纠纷案件的法律要点。

例如,关于股票透支交易纠纷。

我们知道股票透支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使客户超出帐户资金购买股票的行为.从股票交易的情况看,造成透支的原因有四种:一是券商工作疏忽,造成客户透支买入股票;二是券商和客户约定利益分成,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三是券商为了吸引客户或赚取交易费,违反股票交易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客户透支;四是券商内部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允许客户透支。

因客户透支交易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客户起诉券商侵权。

第二类是券商起诉客户返还资金。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因客户透支的原因不同,过错大小不同,责任当然也有区别。

但是对于股票透支纠纷,我们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带有共性的问题:1.客户对用透支款购买的股票是否具有所有权;2.券商强行平仓是否构成侵权;3.券商强行平仓后,计算赔偿数额;4.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方法。

因此,一旦我们承办股票透支纠纷,即可从以上透支及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点着手阅卷、思考、翻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审案开好一个头,所以平时善于总结,善于归纳,提高总结归纳能力,一旦接过诉状,了解诉讼请求后,就可以对这一类纠纷审理的要点,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一定的针对性,为庭审打好基础。

(一)通过阅读卷宗材料,首先是归纳和掌握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什么,各自的主要观点有哪些,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般应根据“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的原则确定审理范围。

如离婚案件中,双方诉辩主张一般围绕离婚、财产、子女扶养三要素。

(二)通过阅读卷宗材料,法官还要善于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各类案件都涉及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必定在权利义务上存在问题,法官在阅卷中就是要善于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

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的争议焦点是离与不离,有的争议焦点是子女扶养权的归属,有的争议焦点是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居住权的归属,有的争议焦点是大笔财产的性质属婚前或婚后,或巨额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等。

抓住了争议焦点,就牵住了“牛鼻子”。

(三)通过阅读卷宗材料,法官还要善于归纳本案庭审的重点是什么,即需要在庭审中把哪些问题审查清楚,本案就能做到事实清楚了,就能为判决或调解打下基础了。

如离婚案件中,把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重点内容,而每件离婚案件的具体内容又是不同的,有的是因“第三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有的是性格不合、长期相争伤了感情,有的是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影响夫妻感情等等。

阅卷中善于抓住重点内容,庭审就有了主攻方向,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四)通过阅读卷宗材料,法官还要注意:共同诉讼的主体是否遗漏、主体是否适格等。

阅卷归纳能力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庭审前理清审理的思路,概括以上四点内容就是把握阅卷的四要素:一是诉请范围,二是争议的焦点,三是审理的重点,四是诉讼主体的初步审查。

二、组织协调能力庭前准备阶段的组织协调能力是指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是整个庭审的主持者,为了开好庭必须善于安排和协调合议庭内部的组织分工或与书记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围绕庭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能力。

如在合议庭的庭审前,审判长一般在开庭前召开庭前准备会,进行庭审分工安排,即由审判长主持庭审,其他成员有的主审、有的负责宣读证据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提出庭审重点和注意问题,由主审者介绍阅卷后归纳的内容,以及与书记员之间的协作问题等。

主审法官还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便于合议庭成员了解和掌握。

如有的当事人一审判决后情绪激烈,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事先要联系好值庭的法警。

有的案件拟当庭宣判的,要注意把握和调节好当事人的情绪,合议庭成员之间要进行分工。

特别是审理重大的、群体性的、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庭前要做好充分的组织协调工作,还包括合议庭成员以外的业务庭需要做好有关工作,如信息报道准备工作、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

根据我国的国情,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而且要合情合理,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

不仅在庭审中要协调好各种关系,而且在庭审前后要协调好各种关系。

民事法官不能仅凭“坐堂问案”就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还要学会善于做协调工作,善于调动、依靠、争取各方面的力量,为审好民事案件、调整经济关系,确保社会稳定服务。

三、诉讼指导能力庭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指导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前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诉讼程序、举证须知、代理权限等指导的能力。

法官的庭前诉讼指导不是对当事人怎样打赢官司的指导、不是代替律师的作用,而是为了配合庭审进行的一般性、原则性、必要的诉讼指导,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相当多的当事人对诉讼知识不甚了解,在民事案件中不请律师事务的占有较大比例,老百姓的诉讼能力、水平普遍低下。

另外,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各个法院都在探索庭审方式改革的路子,各个法院的庭审程序不尽一致。

在此情况下,有不少老百姓当事人可能一上法庭就无从适从,有的东拉西扯不得要领,有的滥用诉权、不知义务等等,就可能影响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庭前的诉讼指导仍有必要。

诉讼指导的形式可以是局面印发材料,也可以是口头告知。

目前,各地法院比较多地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

诉讼指导的具体内容,一是诉讼程序的进行要求。

二是举证须知。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怎样进行举证、什么时候举证、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三是诉讼代理问题。

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同的诉讼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或一般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庭审中诉讼代理的范围、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诉讼指导的基本要求是法官依据审判权,为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诉讼义务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四、庭前预审能力庭前预审能力是指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在正式庭审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进行听证、交换证据等所具备的能力。

庭前预审能力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认真组织好庭前证据交换,二是精心组织好庭前听证活动。

第一、认真组织好庭前交换证据工作。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商案件的证据往往比较多,庭前或庭审时有的当事人无的放矢地将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既无针对性、关联性、又无侧重点,庭审时往往冲淡所举证据的质量;有的当事人因缺乏参加诉讼的知识、经验,以至在庭审中往往遗漏至关重要的证据而要求休庭,补充证据,从而导致多次开庭;有的当事人在庭前故意藏匿有关证据,到庭上以突然袭击的形式出现,目的使对方措手不及,客观上造成庭上难以质证;有的当事人则在庭上故意难为对方,在质证时以吹毛求疵的姿态审查证据,往往一份证据阅看多时,导致“马拉松”式的质证。

所有这些弊端和陋习,必须影响案件及时有效地审理,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意气用事,难以息讼解纷。

对此,实行庭前交换证据这一举措,它可以强化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的举证义务,可以规定当事人具体的举证行为,使得诉讼活动有序开展。

一般庭前交换证据是要求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的有关事实,将欲在庭审时出示的所有证据复制一式若干份,与诉讼的相对方交换,同时向合议庭提供同样的证据材料,以便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可以知晓、研制和补充有关证据。

同时作为主审法官应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指导工作: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之规定,使当事人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懂得在诉讼中的举证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两者不可偏废;2.作为原告在不同类型的民商案件中应提供最基本的证据;作为被告则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围绕答辩意见应提供最基本的证据,以此提高当事人所举证据和案件的关联性;3.如何按不同的诉讼案由整理有关证据,如何制作证据清单;如何书写不同类别的证据的概要;4.对预交的证据有明显遗漏的,法庭应做适当提示,以告补证,所有证据包括须补充的证据务必在开庭前确定的日期内递交完毕;5.告诫当事人应充分重视举证期限的规定,逾期可能承担败诉之责,促使当事人重视并履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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