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时间:2013-09-22 | 作者:宁典 | 浏览:2918“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和解协议: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调解书: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一、背景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通常会推荐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捷、经济、自愿等优势。
为了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成为了必要的文件。
本文将从两个角度介绍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
二、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由具备调解资格的人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的书面文件,它记录了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结果。
下面是民事调解书的一般格式:1.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等基本信息。
2. 调解过程:详细记录了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调解过程中的交流和协商情况。
3. 调解结果:明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具体事项、责任分担、期限等。
4. 调解结论: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并表示调解书的效力。
5. 签字: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字,表明对调解结果的认可。
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民事调解的结果文件,是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正式记录。
它具有法律效力,在相关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调解协议书的一般格式:1. 调解书标题:明确文件类型,即“调解协议书”。
2. 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调解结果:详细列出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争议的事项、处理方式、责任分担、期限等。
4. 法律效力:明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说明。
5. 签字: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遵守。
四、注意事项1. 语言简练: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述,重点突出,排版整洁美观。
2. 条理清晰:可以使用小标题来分段,但需注意不在正文中出现“小节一”等词语,保持篇章连贯性。
3. 遵守法律规定: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4. 保存归档: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应妥善保存,并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在法律领域,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是常见的法律文件,它们在解决纠纷、调停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三者都属于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它们之间有着一些联系与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联系与区别。
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用于解决诉讼、仲裁等争议。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请求、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条件等。
和解协议的特点是:自愿达成、互利互惠、自由选择和书面约定。
和解协议的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才能生效。
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起草的协议书,用于记录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请求、调解过程及结果等。
调解协议的特点是:调解员起草、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证明性和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书调解书是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完成后起草的书面文件,用于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和请求、调解员的主持情况、当事人的达成协议等。
调解书的特点是:书面形式、调解员起草、调解结果一般具有强制力。
调解书是调解员的一种工作成果,是调解过程的总结和结果展示。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在解决纠纷和矛盾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调解协议是调解员起草的记录协议,调解书是调解员总结的书面文件。
三者在形式、效力和作用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法律领域,了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联系与区别对于促进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P>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P><P>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P><P>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2019年3月30日施行。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P><P>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P><P>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
联席会议制度 以及 民间纠纷调解 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 其次 , 诉讼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诉讼代表着国家司法 权 的行使 , 属于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 诉讼机制 的建 立是权利 实 现的根本保障, 具有正统性、 权威性及终局性。人民调解的致命弱 点在于效力薄弱 , 缺乏权力保障 , 对 当事人 的约束 力较 小 。诉讼 正 好 为人 民调解效力 的提高提供 了依 托。 2 . 人民调解对诉讼的补充作用。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符 合 民事 法律 的基本 法理精神。其 中人民调解 可以有效地限制诉 讼 的副作用 , 弥补诉讼缺 陷。 三、 建立和完善诉讼 与人 民调解 的有效 衔接 形式— — 司法
( 一) 建立人 民调解协议诉前 司法 审查制度 为更好地激 活人 民调解组 织的调解 积极性和人 民群众对调 解 方 式的选择 , 笔者 认 为应 当建立 人 民调解 协议 诉讼 前 司法 确认 。 具 体来讲 , 就是人 民调解组织对 当事人 的矛盾纠纷 调解达成 协议 后, 提示 当事人 申请法 院予 以确认 , 法院利用 已经建成 的便 民网络 优势, 在 巡 回审理 和固定时 间到巡 回审判 站接待 当事人时及 时审 查人民调解协议 , 法 院可尝试不 收取诉讼 费用 , 以提高 当事 人 申请 确认 的积极性。法院审查认 为人 民调 解协议 合法有 效 的, 出具 法 律 文书赋予该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 。调解文书送达后 即发 生法 律效力 , 当事人必须履 行 , 不 能再另行 提起诉 讼解决 , 如 再次起 诉 到法院 , 按照 “ 一 事不再理原则” 驳 回起诉 。如果 一方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另一方可 以依据调解 书直接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执行 。 ( 二 . ) 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制定 民事调 解法 , 规定 一定类 型 的案件 在起诉法 院之前必须 经过调解程 序 , 法 院附设 的调解委员 会就 当
和解协议书和法院调解书

和解协议书和法院调解书一、背景介绍本和解协议书和法院调解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是由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________(以下简称“争议事项”)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
乙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式1. 甲方和乙方因________产生了争议,双方均愿意通过友好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2. 为了解决争议,甲方和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并承诺在调解阶段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三、法院调解程序1. 甲方和乙方在接到法院调解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调解。
2. 法院将会邀请一名专业的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并全程记录调解过程。
3. 法院调解员将会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聆听双方的陈述,协助双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4. 法院调解的过程应当保密,并且在调解结果达成后,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调解过程的任何信息。
四、和解协议条款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作为解决争议的和解金额。
2. 在甲方支付和解金额的同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________(清楚描述乙方提供的具体内容)作为和解的条件。
3. 甲方和乙方确认,一旦和解协议生效,各方将不再就争议事项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要求,并且彼此互不追索。
五、法律效力1. 本协议书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项约定,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甲方和乙方同意,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方有效。
2. 本协议书以中文写成,双方对于协议文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任何异议。
浅谈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政 府 处 理 ,也 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起 诉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外, 由于政府职 能的逐渐缩 减 , 需要该 项工作社 会化 。 仲裁
调 解 则 范 围 太 窄 , 解 后 也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此 调 解 工 调 因 作 现 阶段 主 要 是 人 民 调 解 和 法 院 调 解 。 目前 世 界 各 国 的 做
民法 院 印 章 , 达 双 方 当事 人 。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送 调
后 , 具有法律效 力。 即
3 我 国 目前 将 调 解 分 为 人 民 调 解 、 院 调 解 、 政 调 . 法 行
解、 仲裁调解 四种 。 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 , 人 民调解 委员 人 是
会 对 民 间 纠 纷 的调 解 , 于 诉 讼 外 调 解 , 是 我 国 司 法 制 属 也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和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的 是
行调解 , 取决于 当事 人 的 自愿 , 调解 不是必经 程序 。 调解 该
主 要 由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在 简 易 程 序 中 使 用 , 院 制 作 的 调 解 法 书 与 判 决 书 具 有 同 等 的法 律 效 力 。行 政 调 解 可 分 为 两 种 ,
一
称谓 , 如调停 、 慰 、 劝 和解 、 释 、 和、 询等等 , 然程 序 劝 休 质 虽
为 前 提 , 不 许 强 迫 当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内 容 为 原 则 。 要 区 以 主 别 是 : 者 依 据 的法 律 程 序 不 同 , 民 法 院 遵 照 的 是 《 事 二 人 民
法 院应 当制作 调解 书 。 调解 书应 当写 明诉讼 请求 、 件 的 案
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最新)

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今起具有法律效力【1】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
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
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
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
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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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XX 年3月30日施行。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
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主要存在于产权交易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中。
突出表现在产权处分方隐瞒财产权属情况,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致侵害真实权利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或者部分继承人未经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外人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会出现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却不知如何救济,从而导致超过时效才向法院申请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审查中有关涉及产权交易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产权权属证明,防止非真实权利人或者部分共有权人无权处分财产,以调解的方式侵害真实产权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涉及遗产继承
的,应当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确保调解处分的财产确属遗产范围,并防止因遗漏继承人而侵害其相关财产权益。
一旦发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侵犯,应当不予确认。
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去处理。
一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并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
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是否履行协议作出判决;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但仍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单列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确认判决。
在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对实体事项作出判决;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着重向原告释明在不经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原告避开人民调解协议,也是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故遇到避开人民调解协议另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案子,原告应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请求。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才能审理原告的避开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做比较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单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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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实体部分的效力时,首先应区分是否是民间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且实体部分合法的,予以确认为有效。
虽是民间纠纷但实体部分不合法的,则应确认为无效;不是民间纠纷的,不予确认,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问题,按《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的处理。
第一类是以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效力,不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要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二类是以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不同的案情来处理。
其一是人民调解协议所有的条款都合法的案件,给予全部执行。
其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部分条款不可执行的,或者涉及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错误的,要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不可执行的,即使当事人申请了,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执行人员发现人民法院当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确实错误的,应当中止执行,提请本院院长对当初确认案件决定再审,待再审有结论后,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
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
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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