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300--2004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water park2004-04-20发布2004-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为科学评价水利风景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等标准规定,制定《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本《标准》共4章17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术语——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计分细则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华、吴秀荣、詹卫华、白静媛、董青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乔世珊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评价内容 (1)3.1 资源评价 (1)3.2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 (2)3.3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 (2)3.4 管理评价 (2)4 评价方法 (3)附录A 水利风景区评价计分细则 (4)标准用词说明 (6)条文说明 (7)1 总则1.0.1为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范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科学评价水利风景区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权属清楚、管理机构健全的水利风景区的评价。
1.0.3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1.0.4在水利风景区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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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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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水利景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景区的所有游客、工作人员以及与景区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水利景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利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四)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五)对景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景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一)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景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景区安保部门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景区秩序;(三)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负责游客咨询、引导和救助工作;(四)景区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景区安全检查制度:(一)景区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三)对整改不力或未按时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景区应急预案制度:(一)制定景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景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对景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二)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引导游客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AA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维护水利工程、普及水利科技、开展水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水生态旅游。
第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风景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水利风景区。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水利风景区,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水利风景区,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水综合〔2022〕13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2年3月28日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四条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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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
第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对于评价水利风景区的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利风景区评价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全面评估《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进行探讨。
我们来看《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对于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对水利风景区进行评价,有助于1. 促进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水利风景区的品质和美誉度;2. 为游客提供一个客观准确的参考,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水利风景区进行游览和休闲;3. 为水利风景区相关单位提供一个量化的评价指标,促进其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评价标准的内容和体系构成是深度评估的关键点。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将水利风景区评价指标划分为景区基本情况、管理服务、游览体验、生态环境和安全保障五大类,详细制定了各个指标的评价要求和标准。
这种全面的、多维度的评价标准,有助于从不同角度来评价水利风景区的优劣,也有利于水利风景区在建设和管理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善。
结合个人观点来看,《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的出台是我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对于水利风景区重视和关注的提升,也为水利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评价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水利风景区的品质和水平不断提高。
总结而言,《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评价标准的制定背景和内容体系的深度和广度的考虑都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为水利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附近,也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使其保持在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前沿,为水利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和目标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也是城市形象展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升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监管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打造安全可信赖的旅游环境。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安全管理机制建设(1)成立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
2.培训和教育(1)组织安全培训班,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制定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安全宣传手册,通过各种渠道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监控设施建设,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提高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效果。
4.应急管理和处置措施(1)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和职责,确保应急工作的快速、有序进行。
(2)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设备,提供必要的急救工具和救援设备,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三、工作机制和保障1.设立工作专班,由水利和旅游相关部门派出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整治工作。
2.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水利风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安全。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递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北汝河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
北汝河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均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景区的工程、建筑物、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
二、在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应当按照工程建设与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和造景工程。
鼓励和支持在景区从事有利于绿化和生态保护的活动。
禁止在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破坏工程设施、破坏水系、采伐林木,不得撞自乱搭、乱建。
三、应当做好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的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毁林开荒、取土和建造坟墓等改变工程和水体的活动。
四、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明确产权归属,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五、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物、工程设施和景观带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并采取防腐、防震、防火、防洪、防窃、避雷、防蛀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六、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建立群众性的安全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管理的要求,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客流高峰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分流,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八、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旅游服务经营点的管理。
旅游服务经营点经营者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给北汝河水利风景区内的职工经营;如面向社会选择经营者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九、北汝河水利风景区经营者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景区内各类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服务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以游客为中心,以服务为主线,充分体现为游客优质服务的准则,要做到质量管理标准化,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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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涵养水生态,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四条水利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
第五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设立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依据《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分的风景区可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总体评分为120~149分的风景区可评为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评分为90~119分的风景区可评为市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
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二)景区划定范围及批复文件;
(三)景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五)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六)《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七)《水利风景区规划》或《水利风景区规划纲要》及景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复文件;(创建市水利风景区可只编规划纲要)
(八)申报水利风景区审核推荐文件;
(九)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必须提交省水利风景区批准文件或国家其他部门批准文件;申报省水利风景区必须提交市水利风景区批准文件或省级其他部门批准文件;
(十)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十一)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等;
(十二)景区介绍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影视材料及解说词);
(十三)景区自评表;
(十四)附件。
第八条设立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由省水利厅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水利部。
设立省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水利厅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设立市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公布,并报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水利风景区规划》或《水利风景区规划纲要》。
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水利风景区的规划编制应遵循《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SL471—2010)。
水利风景区的规划纲要及规划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水利规划、区域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点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和重要景观建筑的设计方案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省以上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提出审
查意见,市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分别由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景区详细规划,由景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利厅备案。
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进行。
不得影响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设施,不得影响水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
与保护制度,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完善环保、卫生、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保证水利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可以专设景区管理机构,也可以由水工程管理机构兼管。
景区管理机构变更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水利风景区内禁止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损毁水工程、水景观及景区公共设施等行为。
第十六条在水利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
应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安全保障设施,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源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景区综合效益发挥,并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景区管理和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定期复查制度。
景区自审批设立之日起满2年以上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对景区进行复查。
复查未通过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水利风景区。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设立、建设水利风景区,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开发水利风景资源、经营和管理水利风景区的,由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