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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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审改委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为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制度建设,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现就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有重要的督促引导作用。

《改革方案》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规定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各披露主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信息管理台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各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等规定,从明确披露主体、指导企业披露内容、严格披露管理、规范披露系统、建立共享机制等方面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一)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依据《管理办法》,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环保防[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422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为有效防止本市大气复合型污染,进一步提升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或在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等。

VOCs的成分复杂,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是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传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由工业、居民生活等人为源排放的VOCs总量居高不下,本市光化学烟雾、城市霾污染、PM2.5污染、臭氧(O3)污染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大气O3污染问题、控制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能见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一)重点控制,点面结合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市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制造等)、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生物制药等)、包装印刷、装备制造涂装(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合成材料、塑料产品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制造等工业污染源,以及干洗、汽车修理等面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0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沪环保法[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法〔2014〕44号)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各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整体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

本市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

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

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沪环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我局总结形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包括四个方面,主要是2021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以及2022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上,请审阅。

报告内容将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位于上海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按其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分别测算,逐项累计。

第四条本市的排污收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和擅自决定减免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纠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填报《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如实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区、县环境监测站复查核实后,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第六条污染源的监测应由排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环境保护部门抽查核实。

排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能力监测的,可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或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监测,按规定收费。

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仲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浦东新区绿化市容局、金山区海洋局、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金山区海洋海塘管理所: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司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5月14日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以实地自查为主,重点核查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报告,聚焦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等8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每个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整改方案。

对于容易整改的问题,能改尽改、立行立改;对于部分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有序推进;对于需要协调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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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
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7]1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7〕177号)
各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新《环保法》、《大气法》、《环保条例》、《大气条例》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

新法实施以来,在环境执法中大胆运用这些措施,推动了执法力度的大幅提升。

但是总体上看,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仍偏少。

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四项执法措施未有效执行是本市执法监管偏软的一个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现对强化执法措施的运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
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增多,环境执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

2014年,新《环保法》出台,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为重拳治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四项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更是及时回应社会生态环境关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责。

二、高度重视执法措施的运用,做到应用尽用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被誉为新《环保法》、《大气法》的牙齿,本市两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也对这些硬措施做了细化规定。

用好这些执法武器,有助于提高执法震慑力,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放,确保执法执行到位,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中小河道整治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执法措施的运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用尽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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