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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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2年)各有关单位:为整顿和规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本市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基本杜绝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清理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沪环保防〔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和《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民航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22日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深化《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16年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启动重点类型机械的尾气排放达标治理。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2016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根据《任务清单》的要求,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形成充分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构建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原则(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

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

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到2015年底,实现本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全部截污纳管,全面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的任务。

其中,2014年底前完成任务总量(以取得排水许可证为准,下同)的70%以上,201 5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各区县任务总量详见附件1)。

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是指位于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污水直排水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住宅点,不包括位于本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

鼓励位于建成区周边、具备纳管条件的郊区农村特别是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郊区农村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改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现将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一)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一)自2006年2月15日起,7时至20时,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禁止上述车辆通行;(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7时至20时,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全面禁止上述车辆通行。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本市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

环保标志应当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环保标志核发程序如下:(一)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机动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一),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核发环保标志,无须鉴别或者鉴定。

车主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市气象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装[2014]803号、沪经信节[2014]805号、沪经信调[2014]835号、沪经信调[2014]836号、沪经信调[2014]847号、沪发改能源便字[2014]第59号、沪交科[2014]809号、沪交科[2014]839号、沪农委[2014]374号、沪环保防[2014]512号、沪水务[2014]1127号、沪气发[2014]230号、沪质技监综[2014]526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1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7686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等规定,安排2014年第二批经审核通过的安排2014年第二批审核通过的1696辆新能源汽车补贴5237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66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07家单位189台锅炉(窑炉)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7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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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

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

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

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

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

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不等的补贴;对长途营运客车,考虑到其更新成本及与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补贴期内在统一补贴标准基础上,每辆追加5万元的补贴。

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规定的黄标车,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2.鼓励尽早淘汰。

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减半。

3.鼓励以报废方式淘汰。

对送本市合法拆车厂就地报废拆解的黄标车,按标准给予补贴;对转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4.鼓励生产和回收企业开展自愿补偿。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黄标车、购买该企业新车的车主给予额外补偿;鼓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改协议暗补为提高回收价格进行明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吸引车主。

5.延伸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便车主申办补贴。

委托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延伸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内容,继续受理车主补贴申请,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限行政策1.扩大区域限行范围至外环路。

按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进度,自2014年起实施更加严格的全天24小时黄标车限行政策,并提高道路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发放门槛,具体政策另行公布。

2.推动长三角区域尽快实施黄标车统一标识管理。

根据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总体部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统一管理,防止黄标车倒流。

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通过加强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搞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

四、保障机制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

根据市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协调推进;市环保局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扩大限行政策;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结合行业管理,分别负责推进公交、长途客运、货运出租、集装箱运输、搬场、菜篮子工程、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淘汰;市政府机管局、市国资委负责推进落实政府、国企黄标车淘汰。

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地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附件:1.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2.补贴车辆种类3.车辆淘汰补贴标准4. 车辆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5.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加1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污染车辆定义)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出厂时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车辆环保标志是黄色的,也称黄标车,具体车辆分类见附件2。

第三条(补贴条件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一)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二)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应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公交汽电车辆按本市有关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淘汰补贴,不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

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长途营运客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追加补贴5万元/辆。

(一)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4年1月31日;(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1月31日。

第五条(受理点设立)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站场内,设立“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详见附件4),委托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的真实性。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车辆属性的认定。

市政府机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程序)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车主将车辆交售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手续,在取得《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提出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

(二)车主提交《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及有关材料后,受理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加盖“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四)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五)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六)单位介绍信(原件);(七)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八)长途客车更改公司名称或号牌的,提供道路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核对无误的,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和(六)、(七)原件留档,其他退还。

第八条(资金渠道)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全市节能减排资金预算。

第九条(审核拨付)经审核,车主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并由市环保局提出补贴初审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市环保局根据计划,向市财政局提请拨款。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计划和市环保局用款申请,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监督管理)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的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其淘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二条(附则)如果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本办法也将适当调整。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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