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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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2.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对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保评〔2012〕6号)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阶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总量控制要求如下1.涉及化学需氧量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仍按照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执行。

2.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和氨氮等5类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除符合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要求外,应按照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的除外)。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 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3]2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沪环保管〔2008〕475号)同时作废。

2013年6月1日起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工作应符合本通知规定。

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5月7日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为规范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公众参与的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会同该项目环评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_2012030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_2012030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_2012030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沪环保法〔2011〕412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我局对2011年9月15日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 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1〕79号)2. 关于在全市环保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环保法〔2001〕298号)3.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办〔2002〕087号)4.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时间的通知(沪环保控〔2003〕165号)5. 关于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科〔2005〕125号)6. 关于《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若干应用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38号)7.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保局实施暂扣、封存措施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39号)8. 《关于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40号)9. 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366号)10.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5号)11.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415号)12. 关于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66号)13. 关于颁布“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143号)14. 关于发布《上海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及管理台帐要求》的通知(沪环保自〔2008〕169号)15. 关于开展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08〕232号)16. 关于青浦区范围内的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328号)17. 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441号)18.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480号)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控〔2009〕13号)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管理的通知(沪环保科〔2009〕146号)21.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沪环保管〔2009〕244号)22. 关于加强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53号)23.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56号)24.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58号)25. 关于开展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沪环保法〔2010〕115号)26.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125号)27. 关于加强社会噪声管理的通知(沪环保法〔2010〕314号)28. 关于印发《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辐〔2011〕31号)29.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164号)30.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250号)31. 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251号)32. 关于印发《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应用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73号)33.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74号)34.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84号)35.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85号)36. 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300号)二、下列33件规范性文件废止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沪环保策〔1996〕300号)2. 关于实行进口废物“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的通知(沪环保控一〔1996〕427号)3. 关于解决“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镉、总铅与测定方法标准不配套问题的复函(沪环保函〔1999〕039号)4.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纠纷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预案》的通知(沪环保办〔1999〕204号)5.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台帐和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管〔1999〕291号)6. 关于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计〔2000〕184号)7. 关于印发《<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相对方距离测量规范的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00〕400号)8.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违法排放烟尘当场处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办〔2001〕233号)9.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当场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2〕022号)10. 关于对专营火锅的饮食服务场所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沪环保函〔2002〕66号)11. 关于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函〔2002〕67号)12. 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法〔2002〕102号)13.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环保法〔2003〕131号)14.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达标改造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沪环保自〔2003〕204号)15.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自〔2003〕254号)16.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环保办〔2003〕310号)17. 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市重点环保监管企业水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83号)18. 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法〔2004〕117号)19. 关于实施本市调整后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告(沪环保控〔2004〕118号)20. 关于对现代星洲城商铺开设餐饮业审批事项的复函(沪环保法〔2004〕341号)21. 关于加快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348号)22. 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364号)23. 关于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394号)24. 关于加强限期治理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416号)25.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函(沪环保法〔2005〕220号)26. 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控〔2005〕508号)27. 《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10号)28.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11号)29. 关于严格本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环保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6〕309号)30. 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31. 关于居民楼下的商业用房中开办鸡公煲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管〔2007〕160号)32. 关于做好本市进口废纸、废钢铁企业环保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380号)33. 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控〔2009〕277号)三、下列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1. 关于2001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发放的通知(沪环保控〔2001〕361号)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环保自〔2003〕99号)3. 关于下达上海市电力行业各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通知(沪环保控〔2003〕102号)4. 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重点监管企业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通知(沪环保自〔2003〕355号)5. 关于禽流感防治期间进一步加强禽畜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04〕32号)6. 关于委托宝山区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等101家检测单位实施2004年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4〕45号)7. 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和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环保控〔2004〕57号)8.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监管、切实提高污水排放达标率严防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通知(沪环保自〔2006〕54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力行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138号)10. 关于印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通知(沪环保计〔2008〕518号)四、由本市其他委办局为主制作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由相关委办局公告。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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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1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
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
(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沪环保防〔2014〕396号有关要求,向市环保局报送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光盘)。

二、考评程序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资料完整性审查、现场考核、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对从业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具体要求按照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和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附件1~5)执行,考评结果上网公示。

三、申报时间
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31日期间,从业单位应将相关材料交到市环保局污防处,逾期不再予以受理。

四、其他要求
请从业单位按照本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考核评估工作,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胡颂
电话:23115660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附件:
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5.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1日附件1
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 名;
3.必须配备环境或地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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