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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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人社专〔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国际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境外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二、考核认定范围在本市合法工作的《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申报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持证人员考核认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融与管理领域持证人员根据证书项目分别考核认定会计或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现有职称基础上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晋建审规字〔2022〕123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晋建审规字〔2022〕123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电子注册证书,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自2022年7月2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包含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聘用企业确认后直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形除外),并向社会公告。

原注册系统自7月15日起停止使用,新系统使用说明及技术咨询详见申报界面。

(二)二级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认证。

用户账号和密码是在一体化平台办理各政务服务事项的通行证,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严禁出借。

二、推行电子证书(一)自2022年7月15日起,分步推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新批准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尽快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未满的应于9月15日前登录注册系统申请换发电子注册证书。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二级建造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角色。

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建筑行业发展。

而在这个过程中,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探讨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的意义和影响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它如此重要。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二级建造师在取得证书后,需要通过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从而证明自己具备了更新的建筑知识和技能。

这项制度的出台,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持续学习和进步,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二级建造师来说,继续教育证书编号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是一个符合法规要求的凭证,也是二级建造师继续学习和提升的标志。

持有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的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工程承担部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也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还可以作为二级建造师职称评审和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依据。

然而,尽管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证书编号的管理和监督状况。

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或监督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二级建造师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也对二级建造师自身的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加强对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审核和审查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材料和证明。

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真实性。

还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的二级建造师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山东二级建造师启用电子合格证明通知

2019年山东二级建造师启用电子合格证明通知

【导语】2019年⼭东⼆级建造师启⽤电⼦合格证明通知已公布,为了⽅便⼴⼤考⽣的查阅,下⾯为您详细介绍⼀下本次启⽤电⼦合格证明的具体安排,欢迎⼴⼤考⽣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关于启⽤⼭东省⼆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 鲁建注册函〔2019〕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政务服务效能,深⼊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和“互联+政务服务”要求,经研究,向2019年度取得⼆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员发放《⼭东省⼆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含增项)》电⼦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实施电⼦化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电⼦化的《考试合格证明》与纸质的《中华⼈民共和国⼆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

纸质资格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2019年度取得⼆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员(含增项),登录“爱⼭东”APP,经“⼈脸识别”认证后,领取《考试合格证明》。

三、2019年度取得⼆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员(含增项)成绩公布之⽇起即可登录“⼭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注册,管理系统⾃动对申请⼈信息与取得⼆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员信息进⾏核验⽐对,各市在受理注册申请时⽆需要求申请⼈出⽰《考试合格证明》。

四、持证⼈发现《考试合格证明》信息有误,可登录“⼭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版中的“个⼈信息更改”栏提交申请。

经审核,《考试合格证明》相关⽂字信息确实有误的,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修正信息后,持证⼈重新登录“爱⼭东”APP领取《考试合格证明》。

五、逐步向2019年之前取得⼆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员(含增项)推⾏《考试合格证明》,待全⾯实施电⼦化服务后,取消纸质证书遗失补办服务,遗失证书的持证⼈可直接登录“爱⼭东”APP领取《考试合格证明》,该《考试合格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六、查询验证地址:⼭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栏⽬下“⼆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查询”。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号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

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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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试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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