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 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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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Title: Tax Filing Process for Equity Transfer of Enterprises标题: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In the process of equity transfer of an enterprise, it is crucial to comply with the tax regulations to ensure a smooth transaction.Here is a guide on the tax filing process for equity transfer of enterprises.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守税收法规对于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的指南。

Firstly, the taxpayer should identify whether the equity transfer involves a taxable transaction.Generally, the transfer of equity interests in a domestic enterprise is not subject to income tax, unless there is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ansfer price and the book value of the equity interests.首先,纳税人应确定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应税交易。

通常情况下,国内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所得税,除非转让价格与股权账面价值存在差异。

If the equity transfer results in a taxable gain, the taxpayer should calculate the taxable income by subtracting the book value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from the transfer price.The tax rate for the taxable gain is generally 25%.如果股权转让产生应税收益,纳税人应通过转让价格减去股权账面价值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实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问: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1、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有关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的主要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十《准备额金调整项目,。

尤其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不易填报。

下面以实例进行详解。

例如: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实际支付价款2000万元,以乙公司当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是8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点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且没有关联方交易,乙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底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0万元;乙企业2009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09年末,而且08年减值迹象消失;2010年乙企业5月31日分配09年利润100万元.(假设股东大会做出分配决定日也是该日),2010年7月1日,甲企业以3000万元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

乙企业2010年1-6月份净利润是1000万元。

该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是:1.2008年1月1日:购买时初始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贷:银行存款20002 .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根据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家体现的出的与所取得股权分而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做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相当于无偿赠与,因而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8年1月1日:因为8000*30%=2400万元,大于2000万元,因此调整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400贷:营业外收入4003.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影响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

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

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问题。

下面将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申报的流程。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当纳税的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减除费用-基本减除费用其中,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减除费用是指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支出,如中介费用、律师费用等;基本减除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减除费用。

二、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纳的税款等信息。

三、缴纳个人所得税填写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缴纳,即纳税人自己将税款缴纳到税务机关;另一种是代扣代缴,即纳税人委托单位或其他机构代为扣缴并缴纳税款。

四、办理税务登记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先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信息的行为。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五、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产生滞纳金;2.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3.如有疑问,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总之,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但需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标 签】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中,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核算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企业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投资存续期间应资本化为投资的会计成本;二是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投资成本;三是收到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对股息产生的来源及股息产生时间不同,对股息的处理也不同,可能导致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四是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与资产的有关处理一致,影响投资的会计成本。

五是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以被投资方经营盈利或亏损情况调整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分回股息时,按分回数额冲减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会计作与上述相反的分录,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此时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存在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到0后,应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编者建议:企业纳税申报与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具有很大不同,在填写本附表时,仍坚持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止,不再考虑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问题,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和资产(财产)损失处理。

成本法核算实例假设甲企业2010年以800万元购入乙公司3%股份,乙公司未上市。

有关被投资方利润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乙企业利润及其分配情况表年度 被投资单位利润 当年分配利润2010 1000 9002011 2000 1600有关会计处理如下:2010年分配2009年利润时:借:应收股利 270000(9000000&times;3%)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2011年分配2010年利润时:冲投资成本=(900+1600-1000)&times;3%-27=18(万元)借:应收股利 480000(16000000&times;3%)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投资收益 300000说明:2010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分配股息27万元,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未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确认为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作纳税调减,并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8列“免税收入”中列示。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A有限公司2011年11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决定终止经营。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8家法人单位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

其中,甲公司以货币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6%.截至12月末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总额17100万元。

其中,累积盈余公积及累积未分配利润11600万元。

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甲公司收到A公司汇入的款项1026万元。

甲公司自2010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2011年9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历年部分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得股利300万元。

除此项业务外,无其他投资收益。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上述案例中,收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投资规定(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处置长期投资如何纳税

处置长期投资如何纳税

咨询事项一:咨询问题:处置长期投资如何纳税处置长期投资如何纳税。

咨询时间:质管部解答:1.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取得的分配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①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②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1)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投资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前面已作详细介绍,下面结合权益法核算作具体说明。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与税法差异1.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企业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实收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24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500万元。

假定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A企业在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因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在取得投资时点上,A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250万元(75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税务处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

本期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36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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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A公司2010年元月份,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万元。

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2011年元月份,A公司以1,500万元价款,将在B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D公司所有。

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000
贷:投资收益(500×40%)2,000,00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A公司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

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并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

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
第7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
A公司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

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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