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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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法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2014年7⽉1⽇起在所有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AS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缩⼩范围与风险特征相匹配。

CAS2(2014)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承担的是被投资⽅的经营风险,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影响的其他投资,投资⽅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的信⽤风险。

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因⽽也应当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规范。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融资产进⾏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会计科⽬有变动。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影响的其他投资,⼤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融资产,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

所以其核算将会计科⽬“长期股权投资”改⽤“可供出售⾦融资产”科⽬即可。

成本法核算价损合⼀。

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对⼦公司的投资和对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成本法核算,但其减值却按照CAS22〔2006〕处理。

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是全部将其纳⼊CAS22〔2006〕,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22〔2006〕。

案例分析例1.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案例甲公司2014年7⽉,取得对⼄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800万元。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 :1 通过支付现金方 () 式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以购买价款作 为计税成 本 ;2通 过支付 () 现金 以外的方式 ( 即存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
是被投资企业属 于居 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
付现金 的方式取得的 , 因此以购买 价款作为计税成本 , 分别为 10 0
万 元和 2 0万元 。 0
二 、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 期 间的 税务 处 理 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1 4条的规定 ,长期 股权投资持有期 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即对于企业 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 其成本不随持有 时间的推移进行摊销 , 也不
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 国( 地区 ) 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 中 国境内的企业 。 居民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 , 但是由 于股息 、 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 在被投 资企业已经交
纳所得税 , 为消除双重征税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
税成本 。因此 ,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 , 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则会对企业所得 税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第 6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1 的规定 , 7条 股息 、 利等 红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应税收入 , 除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 定外 , 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 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 2 条 、6 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8 4 2条 3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及对企业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及对企业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及对企业影响分析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核算方式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及对企业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成本核算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主要是采用成本法,即以购买股权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并以该成本为基础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在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了可以选择继续采用成本法外,还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

二、减值准备处理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和详细,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定期减值测试。

一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需要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

三、投资收益处理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股息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处理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并根据投资收益的变动进行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能够更好地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和变动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

新会计准则下对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求更加严格和详细,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风险,提高投资者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信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具有积极的影响。

最新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精品

最新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精品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新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

旧准则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

2.新准则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再是以历史成本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基础核算。

3.对投资损益的确认相对复杂化。

旧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基础,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

旧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则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则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

2008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作者:关理文许世英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权益法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若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方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现金”等、贷记“资本公积”。

若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方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其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现金”等。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处理。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或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浅谈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浅谈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会计处理
目前,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理过程中,应该对相应结转及所售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价值与所售款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处理过程中应用结转到当期损益中”如果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所售的金额如果超过其实际价值,应该将其计入投资收益中,并且结转至当期损益。

本文结合案例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甲公司分别拥有乙公司及丙公司股权60%、80%。

假设在2009年年初,甲公司对乙公司及丙公司具有控制权,其中,乙公司及丙公司分别获得的利益为5000万元、2500万元,由于甲公司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其成本与乙公司及丙公司所获得的利益相等。

在2009年中,甲、乙及丙三者之间没有进行交易,并且乙公司在2009年获得利益为800万元,丙公司在2009年获得利益为500万元。

在2010年,乙公司使用2000万元购买了丙公司在甲公司手中股权的60%,其中,对所得税问题不予考虑。

在该案例中,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中,同一控制下长期及合并股权投资处理规定,甲公司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确认投资收益为500万元,而乙公司冲减的资本公积为200万元。

就整个企业发展而言,采用内部股权转让的方式,确保投资收益为500万元,考虑到甲公司持有丙公司。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压力,而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的管理和核算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和核算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应对这些挑战。

1. 加强对投资标的的控制和管理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标的公司,如果企业持有股权超过50%,则要进行合并记账处理。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投资标的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其在股权占比上占据优势地位,并及时调整投资结构,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2. 构建有效的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构建有效的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是企业实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根据投资标的公司的阶段、行业、竞争对手、管理团队、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和投资策略。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投资标的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确保投资方向与企业整体战略相符。

3. 开展精细化风险管理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是企业投资成功的重要保障。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对其持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进行减值测试。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应加强对投资标的公司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研究和评估,并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1. 正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将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可辨认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和其他权益工具。

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企业应了解各种计量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实际操作意义,以正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

2. 及时确认投资减值损失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及时确认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以充分反映其实际价值。

企业应根据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适时评估其投资价值,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3. 合理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合理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和收益。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思考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公司会计准则也在逐步更新。

新的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及核算备受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应对这一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有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公司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对象,避免盲目投资和投机行为。

公司需要加强对已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公司还需要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防范投资项目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失。

二、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影响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也有了新的规定。

公司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的核算,确保投资项目的价值得到准确评估。

公司需要对投资项目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进行及时核算和调整,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还需要对投资项目的减值准备进行合理评估和计提,确保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和稳健。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及核算是一个复杂而繁重的工作,需要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精诚合作。

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决策机制,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长期股权投资的安全和稳健。

公司还需要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和报告,提高长期股权投资的财务透明度和责任感。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的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及核算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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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白银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总结如下:
投资收益的处理在所得税中是个大课题。

随着《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修订及实施,各类企业形式的不断规范,投资收益将成为企业财务经常要面对的经济事项。

随着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的相继出台,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中将产生一定的变化。

本文结合上述新颁布法规,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际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

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5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810,000
贷:应收股利810,000
(2)2006年: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1,440,000
贷:投资收益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1,440,000
贷:应收股利1,440,000
(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

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例2”沿用“例1”假设2005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率为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投资方或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一般不再征税。

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该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总收入,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允许抵扣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最后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

3、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精神,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1-7.5%)×(33%-15%)=15.76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万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财税差异:
2005年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上应补交所得税15.76万元。

“例3”,沿用“例1”假设2006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15%,乙企业所得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税法上确认的收益为4800×3%=144万元,因为投资方的税率是15%,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是33%,无需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万元
表18行填144万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财税差异:
2006年会计确认收益9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益144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财税差异
第一,与成本法相似,新准则规定:即使在权益法下,在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基础,税法对于从对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虑这一时间界限。

第二,与“损益调整”有关的差异。

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准则。

因此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只会是收益不会是损失。

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准则,既确认收益又确认损失。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对此,税法不允许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当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也不得调整。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对此税法上既不确认会计核算出的投资收益,也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及余额的变化。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核算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益。

即会计上则不考虑投资双方的税率差,税法上正好相反,它将对方实际所分配的利润却认为投资持有收益,并交纳地区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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