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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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根据其易燃性、燃烧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高度可燃物品高度可燃物品指的是易燃性极高的物品,具有很高的火灾危险性。

这类物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低闪点和易挥发性:这些物品在接触到点火源时极易燃烧,能够迅速产生大量的燃烧产物。

- 易爆性:部分物品可能不仅在遭受点火源时燃烧,还可能发生爆炸,增加火灾危害。

- 难以控制燃烧:一旦这类物品起火,火势往往迅速扩散,对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 代表性物品:以液态化学品(如酒精、石油)、气体(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为主。

对于高度可燃物品,特别需要加强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措施,如储存于防火柜中、远离热源和火源等。

2. 中度可燃物品中度可燃物品指的是易燃性适中的物品,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

这类物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适度闪点和挥发性:这些物品在接触到点火源时能燃烧,但不如高度可燃物品那样迅速。

- 较小爆炸风险:与高度可燃物品相比,中度可燃物品爆炸风险较小,但仍需谨慎防范。

- 燃烧难度适中:这类物品在燃烧时火势一般不会迅速蔓延,但如果火势失控还是会造成严重后果。

- 代表性物品:包括油漆、溶剂、柴油等。

对于中度可燃物品,储存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火源和热源的远离,同时要加强通风和排气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3. 低度可燃物品低度可燃物品指的是易燃性较低的物品,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

这类物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较高闪点和挥发性:这些物品在接触到点火源时也可以发生燃烧,但需要较高的温度。

- 很少爆炸风险:由于低度可燃物品的挥发性较低,其爆炸风险也相对较小。

- 燃烧难度较大:这类物品在遇到火源时一般燃烧较慢,火势相对容易控制。

- 代表性物品:如木材、纸张、织物等。

尽管低度可燃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但仍需注意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性,如保持通风、避免与火源接触等。

4. 非可燃物品非可燃物品指的是在常温下不易燃烧的物品,基本不具有火灾危险性。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是指火灾发生的概率和火灾的危害程度。

根据火灾
危险性的不同程度,可以将其分为几个等级。

一级火灾危险性:一级火灾危险性较低,指的是发生火灾的可
能性较小。

这种类型的建筑物一般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安全措施,例
如火灾报警器、防火门等等,可以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

如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级火灾危险性:二级火灾危险性属于中等水平,是指火灾的
发生概率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

这种类型的建筑物一般是较为简单
的建筑,如住宅楼、普通商业建筑等。

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所采
取的消防措施和设备相对较为简单,需要人员的合理运用才能更好
地预防和控制火灾。

三级火灾危险性:三级火灾危险性较高,指的是火灾的发生概
率较大。

此类建筑物一般是一些工业厂房、仓库、大型商场等,通
常拥有大量的可燃物和易燃物,因此给灭火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需要采用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等措施,掌握相关的灭火技能和知识。

四级火灾危险性:四级火灾危险性是最高级别,指的是火灾发
生的概率和灾害程度都非常高。

这种类型的建筑物往往是一些危险
品仓库、化学工厂、炼油厂、电力厂等,火灾易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并配备专业化的消防队伍和装备等。

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的特点和灾害程度,将火灾危险性分为不同等级,通过科学合理的防火措施和设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火灾,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液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闪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气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爆炸下限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注:常见气体中,除一氧化碳和氨气外,其余基本上都是甲类。

固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大多数以熔点和燃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甲类厂房(仓库):易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仪表灯)注:丙、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可和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合记。

其他火灾危险性补充:助燃气体:乙类(氧气生产或储存、空气分离厂房)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粉尘:乙类(面粉、淀粉、煤粉、煤粉、铝粉、金属抛光等)易氧化或积热自燃的物品储存:乙类(漆布、油布、油纸等)对气体或液体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丁类(房、陶瓷烧制厂房等)特殊情况下火灾危险性的判定: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它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防范火灾,我们需要对火灾的危险性进行分类,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是衡量火灾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高危险性意味着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中危险性表示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一般,低危险性则表示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这一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提高火灾防范的效果。

二、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

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也是衡量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

根据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等级。

严重危险性表示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较大,一般危险性表示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一般,轻微危险性则表示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较小。

这一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火灾的危险性,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三、火灾扩散速度。

火灾的扩散速度也是衡量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

根据火灾的扩散速度,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分为快速、中等、缓慢三个等级。

快速扩散速度意味着火灾扩散的速度较快,中等扩散速度表示火灾扩散的速度一般,缓慢扩散速度则表示火灾扩散的速度较慢。

这一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火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扑救措施。

四、火灾的燃烧物质。

火灾的燃烧物质也是衡量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

根据火灾的燃烧物质,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分为易燃、可燃、不易燃三个等级。

易燃意味着火灾的燃烧物质较易燃烧,可燃表示火灾的燃烧物质可燃烧,不易燃则表示火灾的燃烧物质不易燃烧。

这一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火灾的燃烧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灭火措施。

综上所述,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可能性、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程度、火灾的扩散速度和火灾的燃烧物质等方面。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1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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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表2.1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2.2 甲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3.1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3.2 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4.1 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4.2 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5.1 丁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5.2 丁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6.1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6.2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7 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8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环己烷装置、当厂房或实验室内存放的甲、乙类危险品量与建筑物的单位容积比值过小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确定,但必须满足表1-1所限定的条件:注: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指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

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L、kg)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甲、乙类危险品按气、液、固三态分别说明其确定的数值。

1.气态甲、乙类危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

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

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

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

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故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这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
、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等于2mm 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己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
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一、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物‎品本身的可‎燃性、氧化性和是‎否兼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忌水性等危‎险性的大小‎,在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盛‎装条件、包装的可燃‎程度和量的‎多少的基础‎上按天干序‎数将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一)甲类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1.闪点<28℃的液体。

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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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
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防爆等级划分可以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二节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第2.2.1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三类八级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1、Q-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3、Q-3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比重很小且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二、第二类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级:
1、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三、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l、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

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注:①正常情况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②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修等。

第2.2.2条对某些场所的等级划分,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
域,在考虑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因素的具体情况后,可降低一级。

二、正常情况下只能在场所的局部地区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其局部地区应划分为Q-1级;其余地区则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达到的范围,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三、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通风不良的死角或深坑等凹洼处,应划为Q一1级。

四、如具有下列措施之一,且有较高的可靠的场所可降低一级:
1、设有经常运转的通风机,能保证场所内足够的换气次数,有适当的均匀程度,当其中一个机组故障时,仍有必要的通用量或有自动接入的备用机组的场所;
2、设有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积聚气体或蒸汽的地点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的场所。

五、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六、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时,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七、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下列设备附近,可划为无爆炸危险:
1、使用明火的设备;
2、使用炽热部件,其表面温度超过该场所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的设备。

八、场所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操作的,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开敞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可划为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考虑。

第2.2.3条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但还应考虑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物理特性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一、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的划分:
1、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但根据生产的特殊情况,按室的大小、高度及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数量和位置等,可对场所范围进行具体划分;
2、对于Q一1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窗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级(图2.2.3-l):
3、对于Q-2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米(垂
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组(图2.2.3-1)。

二、开敞的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向外水平最短路径15米,垂直方向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敞面的高 3米以内的空间(图2.2.3-
2、图2.2.3-3);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一般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外最短路径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4)。

三、露天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于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注送口以外水平最短路径15米、垂直7.5米以内的空间(图2.2.3-5);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内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的工艺装置,一般为设备外壳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
3、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工艺装置的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一般为阀口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
4、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一般为贮罐外壳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当设有防护堤时,一般为贮罐外壳以外3(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以及高度等于提高的堤内空间。

(图2.2.3-7)
第2.2.4条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并用有门的墙隔开的场所,此场所虽无爆炸危险物质,但由于爆炸混合物可能侵入而有爆炸危险,其等级应按表2.2.4划分。

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等级按表2.2.4
隔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门应是难燃烧体的、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例如弹簧等)。

隔墙上一般不宜开窗。

如必须开窗时,则窗应是密封、固定的、难燃烧体的。

注:①本规范所指非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②本规范所指难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

在布置与Q-1、Q-2或G-1级场所相邻的走廊或套间时,两道门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若爆炸性混合物可能侵入的相邻场所为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比有很大的空间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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