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与交通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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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

(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1、严重教学事故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学生受伤、财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

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学校应认真对待,通过认定和处理事故,及时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预防。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意外坠伤、意外触电等。

2. 学生在学校设施或器具使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实验器材损坏、教室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等。

3. 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篮球比赛、足球比赛、运动会等。

4. 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责任事故,包括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过失犯错误处理、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1. 报告事故发现教育教学事故后,及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及时报警。

2. 调查整理事故由学校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证据,整理事故资料。

3. 评估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认定标准进行评估,以确定学校应负的责任。

4. 认定事故根据事故评估结果进行事故认定,认定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或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的过失、疏忽责任。

5. 提交报告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责令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或学生进行改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1. 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完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和改进,同时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2.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全力救治伤员,尽快安排家长通知并进行后续处理。

3. 教育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对于因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职工疏忽导致的事故,学校应及时进行惩处并加强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有效进行。

四、教学事故的预防1.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注重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防范和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一、学校教师及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有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认定。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一、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教师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分钟。

2、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3、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4、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布置作业而在一学期从未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6、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7、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8、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教学管理工作。

(二)教学管理类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开课任务书等送达任课教师,影响教师备课及开课的准备工作。

3、后勤管理人员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效果。

4、未经允许,随意更换班级教室。

(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2、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实训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教育经验、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学校和教师应当积极防范和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教学事故仍然难以避免。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事故结果的严重性根据事故结果的严重性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学生受到的伤害轻微,影响较小;一般事故是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一般,影响较大;而重大事故则是指学生遇到的伤害严重,影响极大,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

2.事故产生的原因教学事故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判定是否属于教学事故需要考虑多种原因综合分析。

通常可以从师生态度、教学环节、安全管理等方面加以辨别。

3.责任的归属在判定教学事故时,需要考虑责任的归属。

如果是学生个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责任应该由学生本人承担;如果是老师的教学方法有问题引起的事故,应该由老师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学校安全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责任则应由学校全权承担。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对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但不管事故的严重性如何,都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1.轻微教学事故的处理轻微教学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学生受到的伤害较小,不会危及生命。

一旦发现此类事故,学校和老师应当立即做出以下处理:(1)给予学生适当的安慰和关怀,尽量消除学生的恐惧感和不安情绪;(2)检查教学环节和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3)根据具体情况报告家长,并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一般教学事故是指事故后学生受到的伤害较严重,可能需要救护或治疗。

一旦遇到此类事故,学校和老师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保护学生现场,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生命安全;(2)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并及时报告家长;(3)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4)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调查和处罚;(5)研究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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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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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土木交通[2018]13号土木与交通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避免发生教师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特制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学校认定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关于各级教学事故认定的具体细则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二、认定办法1.教学事故认定标准1)一级教学事故:按照学校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2)二级教学事故:按照学校二级教学事故认定。

3)三级教学事故:按照学校三级教学事故认定;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学院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按照三级教学事故认定:①教学效果:教学效果差、学生到课率和满意度低的课程教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鉴定课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经督促后仍不能有效改进。

②教学归档:开学一周内没有按照学校和学院关于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教学档案。

③教学档案质量:在学院抽查中,发现上交的教学档案出现误判、漏判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④教学资料编写:在学校和学院例行的教学活动中,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和更新所授课程的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简介、成绩评分标准等,延误一周及以上。

2.教学事故处理办法1)造成学校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即分别给与记过处分和警告处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职称,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停发岗位津贴。

除此以外,学院停发该责任人一年绩效奖励,两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

2)造成学校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即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除此以外,学院停发该责任人半年绩效奖励,取消一学期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在下一年内减少一个研究生招生指标(博士生或硕士生)。

3. 教学质量测评处理办法本科教学质量测评中(评教)当年排名末位教师,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认为情况属实的,学院停发该教师半年绩效奖励。

4.调停课处理办法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停课2次以上(含2次)者(指调、停课影响学校白皮书指标的,不影响的不计在内),取消该门课程有关的补贴和奖励。

三、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党政联席会。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二〇一八年六月附件: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17]48 号, 2017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2014修订)》(华南工校〔2014 〕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从事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课堂教学事故认定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一)违反教育法,在教学环节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上课时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一)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教学内容。

(二)遗忘教学任务,未能按课程安排表上课。

(三)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更改课程安排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四)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请校外人员或没有教师资格人员代课。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一)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请校内其他教师代课,或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二)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

(三)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信息。

(四)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课程班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对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课程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实践教学事故认定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一)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重要数据丢失。

(二)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一)不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实验教学内容。

(二)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四)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严重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一)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随意评定学生成绩。

(三)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情节较轻。

第四章课程考试事故认定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程考试一级教学事故:(一)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二)主考教师未能按时命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改期。

(四)给未参加考试学生出具虚假考试成绩。

(五)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成绩。

(六)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考试舞弊。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二级教学事故:(一)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错漏 5 处以上。

(二)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

(三)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

(四)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5 分钟以上。

(五)未按监考守则维持考场秩序,造成考场严重混乱。

(六)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七)误判、漏判致使大量试卷(课程班人数的 5%以上)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八)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九)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失。

(十)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报送成绩以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严重影响后续教学工作。

(十一)所报成绩严重失误且没有按审核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三级教学事故:(一)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二)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错漏 5 处以下。

(三)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下。

(四)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5 分钟以下。

(五)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评分。

(六)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影响较轻。

(七)误判、漏判致使少量试卷(课程班人数的5%以下)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第五章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二)审查失误,错发或漏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三)私自改动或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四)丢失大量(课程班人数的5%以上)在校生考试成绩。

(五)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六)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一)对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单、监考通知单等考虑不周或遗漏,未及时、准确送达教师或学生手中,造成停课、停考或课室(教学场地)冲突。

(二)丢失少量(课程班人数的5%以下)在校生考试成绩。

(三)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对学生学籍的错误处理。

(四)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有误、漏处理。

(五)人为原因(如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开课。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教学管理教学事故(三级):(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培养计划,影响教学任务落实。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课程安排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落实课程安排表,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五)未经学院与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

第六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3 个工作日内)报告教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

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5 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表”。

其中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并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 年修订)》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案和处分建议;三级教学事故,由各学院组织本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与学院无关的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级教学事故的,重在思想教育,由各学院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处理程序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 年修订)》执行,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职称,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参加学校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上述最类似条款认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的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同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 年9 月1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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