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六)烟熏;(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甲方:机器损坏险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客户”)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有依法经营机器损坏险业务的资质;乙方是一家拥有机器设备并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以共同确保乙方机器设备的损坏风险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第一条背景信息乙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所指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制造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等。

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及价值等详细信息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交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

保险期间的延长或终止将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

第三条保险金额乙方所需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数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设备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商定,并在保险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第四条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为乙方机器设备的损坏提供保险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设备损坏;2. 由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维护不当导致的损坏;3. 由于人为破坏、盗窃或纵火等导致的损坏。

第五条保险赔偿1. 乙方在发生机器设备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照片、设备维修报告等。

2.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将指派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赔偿事宜。

3. 甲方承诺在乙方机器设备损坏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依照乙方付费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在购买保险服务前需根据设备价值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第七条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释本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和解释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进行。

任何未尽事宜可以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来解决。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4. 特别费用条款5. 空运费条款6. 专业费用条款7. 不受控制条款8. 临时保障条款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10. 安装设备扩展条款11. 重新安装条款12. 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13.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14. 索赔费用条款15.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16.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17. 不使失效条款18. 污染清理条款1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2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21. 错误和遗漏条款A22.错误和遗漏条款B23. 自动升值条款2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25. 80%共保条款26. 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27. 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28.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29. 85%扩展条款30.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规范类1. 资产增加条款2. 保险单制作人条款3. 标题条款4. 抢险施救条款5. 取费标准条款6. 完全置换价条款7. 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8. 抵押权条款9. 免检条款10.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11. 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12.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13. 违反条件条款14. 指定公估人条款15. 预付赔款条款A16. 预付赔款条款B17. 索赔单据条款18. 紧急抢险条款19. 分期付费条款A20. 分期付费条款B21. 配对成套条款22. 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23.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24.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一、扩展类(30个)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说明:(1)主要技术参数指机器的输出功率、速度、容量、负荷等,如属电器设备,应说明电压、电流量、转速,如属蒸气设备,应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

(2)维护情况指自行维护(A)、由指定厂家维护(B)、由生产厂家维护(C)。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10]主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 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 停水; (八)火灾、爆炸;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3 页3共 8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 2 页2共 8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 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 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 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 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 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 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 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
第 4 页4共 8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
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 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 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 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 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