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立定当被保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职工、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成立,应当先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订保险合同,并为被保险人开立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费,并支付首期保险费。
第二条缔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安诚信原则执行合同,及时足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费支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按年度规定,保险费的支付通常也以年度为单位。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通常以固定金额为主,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被保险人身故、确诊重大疾病等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病史等情况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金的给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通常按约定给付给指定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付款,也可能按期给付。
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不同受益顺序的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和核定保险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故意拖延通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保险合同解释权、争议解决方式等。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加、修改、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8篇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8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被保险人)为甲方在册全体员工,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并通知乙方。
被保险人的人数以实际投保时的人数为准。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包括如下保险种类:1. 死亡保险;3. 医疗保险;4. 其他相关附加保险。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的保险产品设定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表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3. 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及其员工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伤残或患病等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3. 疾病(具体疾病范围见附加条款);4. 其他约定原因。
具体保险责任以乙方保险条款为准。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理赔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程序等详见乙方保险条款。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在保险期间,如甲方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原因。
八、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1. 引言本文档描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受益人、保险费用、索赔程序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要点。
2. 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符合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的团体员工,确保其在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下获得相应的保障。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计划选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可以获得足够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 = 基础保险金额 + 附加保险金额4. 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指定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保险金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联系时,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 保险费用被保险团体员工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进行缴纳。
保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和保险计划选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选择年缴、季缴或月缴等灵活的付款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6. 索赔程序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尽快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有效的索赔文件,如医疗记录、死亡证明、受伤状况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索赔的审核和处理。
一旦索赔申请获得批准,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尽快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7. 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时,受益人将无法获得保险金额。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决定。
8. 其他条款本合同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如犹豫期、合同续保、合同变更等。
有关保险合同(团体人寿)6篇

有关保险合同(团体人寿)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以应对因其雇员面临的生命安全风险产生的经济负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甲方团体所属的雇员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疾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害。
具体保险金额和保险项目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承担因甲方团体成员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2. 乙方对甲方团体成员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如双方协商续签,则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甲方应如实提供投保信息,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有权对甲方团体成员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费用或保险项目。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编号:XXXXX甲方:保险公司地址:XXXXX电话:XXXXX乙方:被保险人姓名: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地址:XXXXX电话: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及责任1. 根据本合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团体人寿保险服务,并承担因乙方身故所致的保险责任。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整,根据乙方的缴费情况决定相应保险责任。
3.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终止年龄止。
4. 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如发生意外身故,甲方将按照约定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 乙方年满合同规定的终止年龄时,本保险合同即自动终止。
第二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时间分期支付。
3.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缴费日期准时支付保险费,若逾期未支付,甲方保留暂停保障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4. 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详见保险合同附表。
第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 乙方或其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或其受益人的通知后,将及时进行核实和理赔处理。
3. 乙方或其受益人提起理赔时,应向甲方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如医疗证明、身故证明等。
4. 甲方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按照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受益人。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从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终止日止。
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甲方将按照约定办理解约手续。
3.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团体人寿保险合同7篇

有关团体人寿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团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其所代表的团体成员购买人寿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的团体成员提供人寿保险保障,以规避因特定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
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的保险对象由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会员等。
保险范围包括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
具体保险项目以本合同附录的保险条款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为每位团体成员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具体金额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录。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结束后,如需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五、保险责任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以本合同附录的保险条款为准。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保险服务;(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真实、准确;(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保险事故有关的索赔事宜。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的索赔请求;(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进行保密。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样本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单编号│no.:┃┃投保单编号│no.:┃体检免体检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
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
第一部分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宅)(办)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5.保险金额(大写)(¥)6.保险份数份7.保险期限年8.缴费方式缴9.缴费期年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岁11.领取方式领12.领取标准元13.红利分派方式14.保险费元15.附加险保险金额费率起保日期保险期限份数保险费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1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账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1.工作单位名称│1.工作单位名称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3.身高___厘米;体重__公斤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是否|是否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7.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8.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曾被拒绝、延或要求加收保险费|9.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10.(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_年,|每天___支。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8篇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为关心员工福利,维护员工人身保障权益,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以规避因员工身故带来的风险。
乙方同意承保甲方所提交的团体人寿保险计划。
二、保险对象及人数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包括甲方全体员工。
具体人数以甲方提供的名单为准,名单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包括如下保险项目:死亡保险、伤残保险等。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保险项目和保险计划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签保险合同。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保险合同为准。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3)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信息,如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对甲方的投保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非法律规定或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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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序号:___________团体人寿保险单贰拾年期-----★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_ 日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 年9 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 以上且不少于8 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 周岁(含16 周岁,下同)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
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2年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 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 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 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 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 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其中 n 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 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 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 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
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 20%。
六、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 X (1-n/12 )。
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七、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 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 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
即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团体规模:100 人以下101-500 人501 人-1000 人1001 人以上保险费折扣率-2%4%6%团体人寿保险(1999 年9 月)缴费表(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单位:元投保方式投保年龄保险费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三类职业四类职业全部投保统一费率3.6 5.4 8.1 9.9部分投保16-40 1.5 2.5 4.0 5.041-50 2.6 3.6 5.1 6.251-55 5.8 7.3 9.5 11.056-60 10.1 11.8 14.3 16.061-65 11.4 13.3 16.1 18.0注:1.职业分类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