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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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出炉_权益市场迎良机

再融资新规出炉_权益市场迎良机

封面文章Cover·Story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改(以下统称为“再融资新规”)。

这标志着2019年11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

2014年以来,再融资政策经历从放松到收紧的变化,收紧之后,再融资市场规模较宽松时期的峰值腰斩。

本次新政在多个方面做出修订,引导更多渠道的资本活水参与进来,哺育实体经济的同时也有望给投资者可观的收益率,提高了再融资市场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规模有望同比2019年翻倍增长。

同时,市场对于此次新规的关注重点主要在创业板。

新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作出了极大的让步,使得众多过去不满足条件的公司重新获得权利。

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成为新规修订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二级市场走势而言,虽然市场大势与再融资政策放松或趋紧并不直接相关,但创业板无论从实际的业绩增长角度,还是从一二级市场联通交易层面都是直接受益的。

相信本轮政策宽松下,创业板的业绩将受到提振,定增后交易层面的顺畅也为创业板带来活力,且创业板当前估值水平仍处于历史低位,在政策利好下有望走出业绩估值双升的行情。

再融资宽松周期重启回顾历次再融资政策,2014年开始,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经历了放松到收紧的完整周期,如今再次迎来全面放松,受到市场热烈关注。

(如图一)2014年5月创业板放开再融资,推出“小额快速”创新机制,同时推出新“国九条”,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

2015年4月将配套融资比例由25%上调至100%。

两轮政策叠加,对当时创业板的再融资进行了大力放松。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手段有增发、配股、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几种。

再融资新规解读-2020.4.12

再融资新规解读-2020.4.12

再融资新规解读杨渊波 2020年3月目录一、再融资新规要点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三、受益行业板块四、定增市场机遇五、战略投资者监管要求一、再融资新规要点一、再融资新规要点1. 创业板股票非公开发行,不再要求连续2年盈利。

解读:非公开发行主要指定向增发,意味着放松了创业板的定增条件。

2. 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

解读:公开发行的再融资现在主要指配股,意味着放松了创业板的配股条件。

一、再融资新规要点3. 创业板股票再融资,不再要求前次融资额使用完毕,只要求披露使用情况。

解读:减少再融资的限制。

4. 主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上限,由10名/5名统一上调至35名。

解读:这说的是增加定向增发参与的投资者数量,让定向增发更容易找到投资者,降低定向增发难度。

一、再融资新规要点5. 非公开发行定价可以更低,原规定是价格不得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现在改为80%。

解读:这是重要变革,允许定向增发给投资者更多的折扣价,吸引投资者,降低定向增发难度。

6. 非公开发行解禁期缩短,原来控股股东36个月、普通投资者12个月,现在都减半,分别改为18个月、6个月,且不再受减持规则的限制。

解读:这是重要变革,解禁更快了,关键是还不受减持规则限制,让参与定增的投资者能更早卖掉出手,大大增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定向增发难度。

一、再融资新规要点7. 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解读:让企业定向增发时间更灵活,增加发行成功率。

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解读:大股东不允许再兜底。

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这次放松再融资,显然政策目的就是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股权资金。

不好的方面,这可能会造成市场资金抽血效应。

好的方面,这可能带来一轮资产置入式的结构行情。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效应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效应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效应分析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再融资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过程。

本文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效应,并探讨其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

一、再融资的定义及形式再融资是指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通过发行新的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再融资主要有配股、可转债发行、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

二、再融资的目的及意义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有多种目的,主要包括扩大资本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等。

再融资对公司和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再融资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新项目的研发等。

通过扩大资本规模,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快速的发展。

其次,再融资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负债率,提高盈利能力。

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上市公司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并将资金用于偿还高息债务,减轻公司的财务压力。

再次,再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股东结构,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进入。

通过配股等方式,公司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公司的价值,增加股东的信心,促进股价上涨。

最后,再融资对资本市场也有积极的影响。

再融资活动的进行,会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提高市场的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再融资效应分析再融资对公司和市场都具有一定的效应,但是具体效应会因公司规模、行业属性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1. 公司层面效应再融资可以提升公司的财务实力,增加公司的资金储备。

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可以帮助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较大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再融资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股东结构,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通常会带来更多的资源和经验,提供支持和指导,推动公司的发展。

2. 市场层面效应再融资对股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价和交易量上。

再融资会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本,降低股价。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包括定向增发和可转债发行。

其中,定向增发的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预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须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增发方案后,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3个月内决定发行具体事宜。

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

可转债发行则包括以下条件: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权利义务等要符合《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此外,创业板再融资规则还包括对募集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投资者在参与再融资活动时应关注相关法规和规定。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是指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募资的一种快速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与创业板定向增发、公开发行、配股等方式相比,更加灵活方便,有助于提升公司融资效率和发展速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创业板规定了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快速融资,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和扩大经营规模。

下面我们来了解更多关于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内容。

一、快速再融资的适用范围为了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创业板规定了不同的快速再融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小额融资。

企业通过快速再融资可以获得1亿以下的融资额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能力和资金流动性。

2.快速融资。

创业板快速再融资规则的要求非常简单,企业只需满足相关要求,即可快速融资,大大缩短了融资周期。

3.多次融资。

根据创业板规定,企业可以多次进行小额快速再融资,灵活应对资金需求随时进一步发展。

二、融资条件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要求非常宽松,企业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快速融资:1.上市时间。

企业必须已经成功在创业板上市,并且符合上市后拥有一定的交易记录。

2.业绩表现。

企业需要提供正常的财务报表,并且企业业绩表现良好。

3.无告知书部署。

企业不在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告知书部署范围内。

4.根据上市条件、再融资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虽然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规则的要求相对简单,但是企业仍要认真审查和满足相关要求。

否则,企业的快速再融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被取消。

三、融资流程1.企业准备。

企业需满足相关要求,并在董事会/董事局等机构上通过相应的决议。

2.公告。

企业需发布再融资公告,对投资者进行通知和吸引。

3.询价。

企业需与券商进行沟通,对融资数量和价位等信息进行询价和确认。

4.上会审核。

企业需接受创业板再融资委员会的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

如果获得审批则可进一步申请。

5.发行股份。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基于融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基于融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T er p a u- a I资 本 运 营 h a i L r r mp - t L k'
首先 分别 作 J s与DJ J ,Z ,P ,CJ B,GJ ,YY,L R问的 通 过 分 析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上 市 以来 各 年 的融 资结 构 情 回归 ,得 到七个 初始 回归模 型 ,各模 型 的可决 系数和 D. w检 况 ,在2 0 年 创业 板上市 之 后 ,企 业 的再融 资方 式有 着 明显 09 的股权 融 资偏 向 ,对 内部融 资和 债权融 资利 用很少 。 验值 如表 1 示 : 所 在 七个 回归模 型 中 ,我们 可 以按 照可 决 系数 大小 对 七个 在 确定 上市 公 司融 资效 率 的评 价 指标 时 ,企业 作 为融 资 、 R、盈 余 公积 活 动主 体 ,通过 融资 活动 实现 企业 业 绩的变 化 , 因此 融 资效 因素进 行 排列 ,即 资本 公积 GJ 未分 配 利润 L 率 便通 过企 业 主体 的绩效 情 况表 现 出来 ,因此从 企业 的盈利 YY、短期 借 款DJ 、长 期借 款 CJ 、实 收 资本 Z B、应 付 票据 债 J 能 力 、成 长能力 、营 运 能力 、偿 债能力 以及现 金流 能力 等五 ( 券 )P ,而 这个排 列方 式 正体 现 了各 个 自变量 对 因变量 个 方 面来 综合 考虑企 业 的整 体业 绩 ,进而 体现 出企 业 的融资 的影 响程度 ,即各 项再 融资 方式对 企 业净 资产 收益 率增 长 的 效 率 水平 。通 过分 析创 业板 各年 的融 资效 率情 况 发现企 业 的 贡献 程度 。 因此通 过上 述单 独 回归 的 比较 ,我们可 以得 到 因 盈 利 能 力 、偿 债 能 力 、 营 运 能 力 都 呈 现 下 滑 的 趋 势 , 由 此 可 变量 净 资产 收益率 增量 受资 本 公积增 量 影响 最大 ,其 次 是未 以说 明企 业 当前 的再 融资 结构对 企业 的长期 可持 续发 展来说 分配 利 润 、盈余 公积 、短期 借款 、长期借 款 ,最 后 是实 收资 是不 合理 的 。 本 与应付 票据 ( 债券 ) 。

214再融资新规

214再融资新规

214再融资新规
一、发行股数
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时,可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总股本3 0%的股份,其中公开增发不得超过10%。

二、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定向增发或公开增发的方式进行再融资。

三、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包括散户投资者。

四、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 0%。

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

五、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研发、营销等方面。

但需注意,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非主营业务或者其他用途。

六、锁定期限
特定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所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为6个月,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计算。

七、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具体审批权限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八、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进行再融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监会-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政策解读-35页-2021

证监会-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政策解读-35页-2021

五、 注册制下发行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二)发行可转债
满足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不得再次发行可转债的要求: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还应当遵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募集资金:除满足股票募集资金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政策解读
发行监管部 2021年7月
目录
一、再融资监管理念 二、两种发行监管制度并行 三、再融资规则体系和品种 四、核准制下发行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五、注册制下发行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六、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再融资监管理念
一是设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发行条件,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强市场预期。 三是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便捷企业融资。 四是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五、 注册制下发行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设置了负面条件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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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继2014年5月14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2014年6月11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准则》”),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主板相比,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及配套准则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7.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8.《募集说明书准则》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业务创新性、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影响1.《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准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制度依据,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发展;2.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降低了发行条件、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对董事会有限授权,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3.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诸多要求等,一定程度上,也会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造成一定障碍。

(三)在新规则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关注点1.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综合运用举债、现金分红等措施提高资产负债率;2.前次募集资金应基本使用完毕且与披露情况一致;3.最近十二个月,发行人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3.最近十二个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无最长期限限制,无需提供担保;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7.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8.须披露关于公司业务独特性、创新性及持续创新机制的内容,以及公司技术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的内容;9.须披露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针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披露本次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信息披露准则,实现了信息披露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需求导向,体现了充分披露原则,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暂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删除了关于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披露文件的规定,并特别增加了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的规定。

三、发行条件《暂行办法》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增发、非公开发行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统一适用的发行条件予以了集中规定,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一)仅要求最近二年盈利,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则豁免此要求。

注:主板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业务可持续发展、人员稳定、资产取得合法、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最近两年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未出现下降50%以上的情形;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上述诸要求。

(二)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合法合规及高效的运营。

注:主板则侧重强调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执行规范的财务政策;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该等要求。

(三)仅要求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注:主板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须满足分红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该要求。

(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不是绝对的禁止情形,只要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注:主板则将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作为绝对禁止情形。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注:主板无此要求。

(六)上市公司应保持独立性,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注:主板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仅要求其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而针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则仅要求其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得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注:主板无该等规定。

(八)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注:主板无此规定,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则要求其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并要求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无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增发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注:主板则要求增发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五、非公开发行股票(一)创业板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注:主板则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二)创业板根据股票非公开发行价格的不同,锁定期呈现差异化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注:主板就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仅要求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本次发行的股份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其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注:主板无此豁免规定。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注:主板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最长前限制注:主板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长为六年。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提供担保注:主板要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四)《暂行办法》未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规定七、发行程序(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注:主板无此要求。

(二)董事会根据授权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注:主板无此规定。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无需保荐人保荐注:主板无此规定。

(四)一定额度内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注:主板无此规定。

(五)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自行销售的情形增多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1.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2.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3.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注:主板仅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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