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邻接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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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这是针对 录制他人表演的情形而言的,这时应当征得 表演者的许可才能录制,而且如果表演者表 演的是他人的作品,录制者还得征得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方能录制。这种现象是一种邻 接权建立在另一种邻接权基础之上 .
第五节 音像播放者权 一、音像播放者权的概念 音像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对其编排、 播放的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音像播放 者权的主体就是那些编排并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的广播组织,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广播 组织权。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 成。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 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表明表 演者身份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表演形 象不受歪曲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38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不受限制,这和著作权中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是一致的。
第六章邻接权(非重点) 思考题: 1.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何?2.出版者权的 内容和出版者的义务有哪些?3.表演者权的 内容和表演者的义务有哪些?4.录制者权的 内容和录制者的义务有哪些?5.广播组织权 的内容和广播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在传播 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作 品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称谓来 自英文neighbouring rights,意指与著作权相 邻接、相类似的权利。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音像制作者权也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 依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制品是指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唱片、 录音磁带、激光唱盘等。录音制作者是录音制品的 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 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知识产权法单选

知识产权法单选
A.有效
B.效力特定
C.可撤销
D.无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院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应为(B)。
A.5年
B.10年
C.25年
D.50年
10.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C)。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11.北京交通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公开发行由新都音像社制作的马三立单口相声的录音制品,(B)。
A.李教授和杂志社
B.李教授
C.李教授和国家
D.杂志社和国家
10.某校英语教师林某将作家张某的小说《爱的箴言》译编成英文短剧,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剧本出版后被张某发现。则林某的译编行为(AB)。
A.侵犯了张某的改编权
B.侵犯了张某的翻译权
C.侵犯了张某的表演权
D.侵犯张某的放映权
11.向某以24万元价格从画家丁某处购得其国画作品12幅后,要请好友来家中欣赏。恰巧一好友吴某是秋风出版社的美编,看到这12幅画后产生了要将这12幅画作成挂历出版的想法。吴某遂和向某商量,获得其同意并签了合同。3个月后向某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吴某所在的秋风出版社制成挂历并公开销售。则对向某的行为的性质判断不正确的是(ABD)。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三项以上的权利。(√)
4.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5.根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邻接权

邻接权
第二节 表演者权
* 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具体内容:
*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同步练习:填空题:
*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 ,并支付报酬。
*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 、 、 和 。
电视 在音像载体上以及 音像载体。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录编 # & (6)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6)l.i复:g笔记 (6)I. 2 课后习题详解 (10)第二编著作权法 (15)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5)2.1复:g笔记 ........................................................................................................................................................... is2.2课后习题详解 (17)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19)3.1复:g笔记 (19)3.2课后习题详解 (21)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24)4.1复习笔记 (24)4.2课后习题详解 (27)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30)5.1复习笔记 (30)5.2课后习题详解 (33)第六章邻接权 (35)6.1复习笔记 (35)6.2课后习题详解 (38)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40)7.1复习笔记 (40)7.2课后习题详解 (43)第八章著作权的限制 (45)8.1复习笔记 (45)8.2课后习题详解 (47)第九章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48)9.1复习笔记 (48)9.2课后习题详解 (48)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50)10.1复习笔记 (50)10.2课后习题详解 (52)第三编专利法 (55)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 (55)II. 1 复习笔记 (55)11.2课后习题详解 (57)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对象 (59)12.1复习笔记 (59)12.2课后习题详解 (61)第十三章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63)13.1复习笔记 (63)13.2课后习题详解 (67)第十四章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70)14.1复习笔记 (70)14.2课后习题详解 (73)第十五章专利权的内容 (76)15.1复习笔记 (76)15.2课后习题详解 (81)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主体 (84)16.1复^3笔记 (84)16.2课后习题详解 (86)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88)17.1复^3笔记 (88)17.2课后习题详解 (90)第四编商标法 (93)第十八章商标法概述 (93)18.1复骑记 (93)18.2课后习题详解 (97)第十九章商标权的对象 (103)19.1复骑记 (103)19.2课后习题详解 (106)第二十章商标权 (109)20.1复 ^3 笔记 (109)20.2课后习题详解 (112)第二十一章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114)21.1复 ^3笔记 (114)21.2课后习题详解 (119)第二十二章注册商标无效 (121)22.1复 ^3笔记 (121)22.2课后习题详解 (122)第二十三章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125)23.1复习笔记 (125)23.2课后习题详解 (127)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29)24.1骑 i己 (129)24.2课后习题详解 (130)第二十五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32)25.1复 ^3笔记 (132)25.2课后习题详解 (135)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137)第二十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37)26.1复习笔记 (137)26.2课后习题详解 (140)第二十七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142)27.1复习笔记 (142)27.2课后习题详解 (146)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52)28.1复习笔记 (152)28.2课后习题详解 (153)第六编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54)第二十九章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154)29.1骑 i己 (154)29.2课后习题详解 (155)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157)30.1复骑记 (157)30.2课后习题详解 (162)第三H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65)31.1复 ^3笔记 (165)31.2课后习题详解 (176)第三十二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0)32.1复 ^3笔记 (180)32.2课后习题详解 (184)第三十三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6)33.1复 ^3笔记 (186)33.2课后习题详解 (191)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196)34.1复雅记 (196)34.2课后习题详解 (200)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203)第一编绪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和范围f 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知识与知识产权构思与表现、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的特征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分类1L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f 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I-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重点难点归纳】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牛的权利的统称。

邻接权--(经典课件版)

邻接权--(经典课件版)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 •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 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 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 • 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 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 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 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 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 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 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出版单位。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 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 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 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 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 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 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 主要有三种: •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 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 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 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 权。

邻接权6章

邻接权6章

2 世界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历程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 1911年、1925年和1956年 分别制定了保护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随后,德国、美国、奥地利、意大利、日 本等国也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

3、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署的《保护 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标志邻接权保护制度进入了国际保护阶段。 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保护录制 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5月21日《播送由人 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邻接权的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

必要提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只有公开表演
才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它将公开表演解释为:“一般指表演 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者观众不限于属 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 家庭演出的范围。”
3.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表演的 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和 光的组合。在这里受邻接权保护的 是活的、生动的表演,而不是死的 剧本。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 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 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 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 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 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2、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加上出版者权。 一般来说,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 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 织权这三项传统的邻接权。我国的著作权 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 但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内容。

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一、单项选择题1.狭义的邻接权不包括()。

A.表演者权B.音像制作者权C.广播电视组织权D.出版者权2.下列有关邻接权说法错误的是()。

A.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B.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各国均承认C.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D.我国《著作权法》直接规定了“邻接权”3.下列不属于出版者权的内容的是()。

A.专有出版权B.发行权C.版式设计权D.装帧设计权4.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

A.l0年B.25年C.30年D.50年5.下列不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表演的有()。

A.马戏表演B.曲艺C.杂技D.舞蹈6.表演者权的客体是()。

A.表演的节目B.表演的作品C.表演本身D.表演的剧本7.录音录像制作权的主体是()。

A.表演者B.出租设备或场地的人C.转录的人D.录音或录像制作者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为()。

A.1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B.1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C.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D.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9.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C.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必支付报酬D.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10.广播组织权利保护期限为()。

A.10年B.15年C.20年D.50年二、多项选择题1.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有()。

A.主体不同B.受保护的依据不同C.受保护的前提不同D.保护对象不同E.内容不同2.下列属于出版者义务的有()。

A.重印再版作品B.按期出版作品C.按质出版作品D.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E.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3.表演者的权利有()。

A.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B.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报酬C.许可他人为盈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D.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E.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报酬4.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向()支付报酬。

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11
案件
• 网络歌曲《死了都不卖》词作者龚凯诉演唱者 王蓓(自称词作者)侵犯著作权案
• 2008.8.18,浦东法院一审:赔偿2.7万,双方均 未上诉。
12
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 表演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权所控制)
(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除外)。 • 表演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表演者权,而不能
邻接权的三个重要国际公约
• 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 1970年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 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
• 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 约》(WPPT)
• 我国已加入《日内瓦公约》、 WPPT,但没有加 入《罗马公约》。
将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13
第三节 录制者权
一、主体、客体 1、主体——录制者 2、客体——录音制品、录像制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录影分两种: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
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4
案例
• 1967年,法国记者沙莱采访作为越战战俘的麦凯 恩,制作了一段录像。2008年,美国大选,该录 像被爆光,被上传至网络,还被麦凯恩阵营作为 竞选宣传资料利用。沙莱遗孀能否诉诸法律?
5
三、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1、联系: • 首先,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 其次作权人享有的专有 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
2、区别: • 首先,两者客体不同。
作品/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其他 劳动成果
• 其次,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 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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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录制并播放表演者现场表演镜头案
1993年9月9日,某自治州举行州庆千周年文艺晚会。

歌星全X X应邀参加演出。

晚会上,全演唱了两首歌曲。

当地电视台为了报道这次州庆的所有活动,录制了全演唱的三个镜头,并在电视台“自治州新闻”节目中播放。

当地观众收看这则新闻后,非常高兴,认为“看到了著名歌星全X X的演出”;“虽只看到了片断,但对名歌星的表演风格也有了个大概印象。

”全X X从来访的少男少女口中了解到,州电视台录制了他三个镜头并在新闻节目中播放。

全感到十分不快,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州电视台认为:这纯粹是新闻采访性质的录制、广播,并非现场直播其表演,电视台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并未构成侵权,拒绝了全的要求。

问题:
1.原告全某的表演者权包括哪些内容?
2.被告州电视台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
3. 被告州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二MP3光盘侵犯录制者权案
1996年9月至2001年2月,滚石公司(甲方)与南京音像出版社(乙方)分别就任贤齐12个专辑86首(15张碟)录音作品签订合约,约定甲方对任贤齐有关演唱歌曲专辑享有录音著作权,独家授权乙方在中国内地(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行盒带与激光唱片两种产品。

南京音像出版社就以上专辑引进、购买录像制品版权已经国家有关机
关批准和许可。

2001年1月17日,伟地出版社委托大厂彩虹公司制作《任贤齐经典MP3》,共收录任贤齐演唱歌曲58首。

其中有45首与滚石公司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各专辑中的曲目相同。

2001年5月8日,伟地出版社因在《任贤齐经典MP3》中使用了歌曲58首、在中国内地发行3000张光碟而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20880元。

2001年4月23日,南京音像出版社和滚石公司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4月初,发现第一被告伟地出版社通过互联网销售由第二被告大厂彩虹公司生产的任贤齐MP3光碟中的许多曲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权利,即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方任何授权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这些MP3光碟,而第二被告擅自复制了载有原告拥有权利的原唱曲目的MP3光碟。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其制作销售3000张《任贤齐经典MP3》音乐光碟乃是基于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定许可制度。

首先,答辩人制作的MP3音乐光碟之全部58首作品均从互联网上下载所得,说明该58首作品在答辩人制作MP3之前业已发表;其次,市场上到处销售的任贤齐音乐制品也足以佐证;第三,著作权人并未声明不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以及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制作前述音乐光碟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而其已履行完
毕。

故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大厂彩虹公司辩称:原告认为本公司“未经任何授权许可,擅自复制任贤齐MP3唱片,故意侵权”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首先,本公司持有伟地出版社开具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为合法授权文件。

其次,根据上述条例和规定,委托方对委托复制的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著作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不应承担与该版权纠纷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滚石公司是涉讼的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原告南京音像出版社则是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按其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复制使用该录音制品的中国内地独家发行人,原告享有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邻接权。

被告伟地出版社未经录音制作人许可,委托被告大厂彩虹公司以MP3格式制作光盘,复制部分原告享有邻接权的录音制品。

问题:
1.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对翻录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享有录制者权?
2.本案中两被告出版发行《任贤齐经典MP3》光盘的行为,是否属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3.出版发行《任贤齐经典MP3》光盘的行为是是否侵犯原告的邻接权
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两被告的行为,还涉嫌侵犯何人的何种
权利?
案三网吧大巴播电影将缴纳版权费用
日前(2010年10月14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昨日在江阴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宣布,《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上报国家版权局公示后已获批准通过。

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

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

按照新通过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

朱永德解释说,如果这个地区的上网费为2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0.15元/天;如果上网费为3元/小时,收费标准则为每台0.225元/天。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了,如何执行引起有关方面密切关注。

问题:
1、网吧点播和大巴车播放电影的行为,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相同,没有经过许可的使用行为,涉嫌侵犯谁的何种权利?
2、在长途大巴上播放盗版的宋祖英CD歌唱专辑,是否构成侵权,可能涉嫌侵犯谁的何种权利?
3、如果播放正版的宋祖英CD歌唱专辑,是否构成侵权,可能涉嫌侵犯谁的何种权利?
案四小沈阳维权第一站
小沈阳演出被疯狂复制,一段时间内,关于小沈阳演出的光盘开始在沈阳出现。

2008年8月12日上午,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沈阳家乐福超市北站店,购买了有小沈阳演出的38盘光碟,并取得销售发票。

涉及小沈阳演出的光碟有19种之多,包括《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转王小沈阳特辑》、《转王小沈阳全集》等。

其中,《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光盘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

光盘中收录的第一首歌曲《拯救》、第二首歌曲《情人》、第三首歌曲《山丹丹花开红艳艳》、第四首歌曲《从头再来》、第五首歌曲《一天到晚游泳的鱼》由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第六个节目《大话西游》、第七个节目《女驸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第八个节目《离家的孩子》由小沈阳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

小沈阳认为,三家单位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严重侵犯了其表演者权。

小沈阳要求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三家单位向其支付
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家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小沈阳已委托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处理其维权事宜,小沈阳为此次维权交了4300元诉讼费。

问题:
1.小沈阳对其表演的作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2.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小沈阳的什么权?
案五析辨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关系
某音乐家(A)创作一首歌曲,某歌星(B)经过许可在公开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某某唱片(C)公司经音乐家和歌星许可后将歌星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CD出售(如果音像公司将该演唱精心制作成VCD,答案一样吗?),请解析:
1、如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何人何权?
2、如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何人的何种权利?
3、若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并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何人何权?
4、若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人下载,是否侵权,侵犯何人何权?
5、若某人购进大批后CD,未经许可有偿出租,是否侵权,侵犯
何人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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