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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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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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及其法律特征1、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作用/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注:提单与运输合同不符,以运输合同为准。

二、运输保险(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1、风险自然灾害主险意外事故附加险:外来风险2、损失(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而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的损失状态。

(2)部分损失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1、风险必须是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做出的牺牲或费用是特殊的3、费用或牺牲的支出是有意地4、处置合理有效。

所谓有效是指船货得以全部或部分保留。

②单独海损(P.A)(3)承保的费用/单独费用施救费用: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与保险合同毫无关系的第三方为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三、委付和代位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委付适用推定全损,代位适用全部或部分损失2、性质不同:代位是债权性的权利,保险人不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物权性的权利,保险人取得了权利,也承担了义务。

3、结果不同:代位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后给被保险人。

委付,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四、信用证基本流程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且银行在合理期间内尚未付款,则买方可以请求法院下禁令要求银行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国际经济法复习总结.doc

国际经济法复习总结.doc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上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

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也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 个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称为跨国的经济关系。

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国家对法人及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关系。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 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公约排除了以下 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 权的买卖;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 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 买卖。

3.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 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1) 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 品质担保。

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 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 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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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General vers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onclusion temp late汇报人:JinTai College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通用版3篇前言: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

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

本文档根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标准版)2、篇章2: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3、篇章3:国际经济法学结模板篇章1:国际经济法学结文档(标准版)同学们:你们好!这一学期我们要一起学习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根据我的经验和我对同学们的了解,结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具体情况,我首先给大家一点忠告,同学们一定要认真读书!这门课程包括的内容比较多,里我们平时的生活比较远,陌生的概念比较多,我们要面对这一现实。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使用的教材是由xxx大学教授王传丽主编、xxx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

学生可参考使用xxx大学制作的《国际经济法》录音教材、电视直播课堂、ip网络课件等其他教学媒体讲授的内容进行学习和复习。

本课程为72学时,4学分。

教材共有10章,分别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七章国际投资法、第八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九章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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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至勾
666.67SDR/件
2SDR/毛.kg

1年,可协商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 个月的宽限期
《汉堡规则》
过错推定
(火灾原告举证)
都包括
港至港
(海上一港口到另一港口)
1$=0.7SDR
8.35SDR/件
2.5SDR/毛.kg
2.5倍延迟总运费
2年
中国《海商法》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收到货物和交付货物的整个期间;但散装货物则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
E、F由买方安排运输;C、D组由卖方安排运输
规则对比
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责任期间
赔偿限额
延迟交付
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不包括活动物、甲板货、集装箱
勾至勾
(货物被装上船之后到被卸下船之间)
£100/件无Leabharlann 1年( 自交货之日起)
《维斯比规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
不包括活动物、甲板货、集装箱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目的港
船运
装至船上
卖方办理
强制义务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CPT(运费付至)
任意地点
任意
货交第一承运人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任意地点
任意
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办理
强制义务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D
到货合同
DAT(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交货或终端交货)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
船运
船边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
船运
装至船上
买方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通知义务:
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
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
目的港
船运
装至船上
由买方办理;
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通知义务: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666.67SDR/件
2SDR/毛.kg
1年
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日的宽限期
1.航行过失免责是指: 船长、 船员、 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免责。
2.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逐渐加强。
3.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包括船舶适航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妥善管货义务。
Incoterms®2010





















分类
术语名称
后接地点
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
保险
清关
装卸货
E
EXW(工厂交货)
任意地点
任意
工厂交货(买方或承运人)
买方
都是买方
买方
F
运费未付
FCA(货交承运人)
任意地点
任意
货交第一承运人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装货;如果卖方在其他地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任意地点
任意
目的地交货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卖方应卸货
DAP(目的地指定地点交付)
任意地点
任意
目的地交货
出口卖方
进口买方
卖方不用卸货,买方负责卸货
DDP(完税后交付)
任意地点
任意
目的地交货
卖方办理
CIF条件下的交货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单据是货物的象征,只要卖方装上货物,取得提单并与其他单据一道及时提交给买方,就算是完成了交货义务,提单上记载的日期就是卖方交货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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