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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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绿化资质申报条件

重庆城市绿化资质申报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一级企业(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丰富园林绿化建设、管护形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5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热情,汇聚社会力量,丰富园林绿化建设、管护形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提供资金、物资等资源,支持公益性绿地、树木、附属设施等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建设、养护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建设或者出资委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建设一定数量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养护管理标准、要求等,养护管理或者出资委托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单位养护管理一定数量城市园林公共绿地资源的行为。

森林重庆各项标准

森林重庆各项标准

附件1:重庆市“园林式单位”“最佳绿化单位”标准一、基本条件:(一)单位总面积:主城区不低于5ha,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不低于3ha。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占地80ha以上的单位、污染严重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国家和地方重要法律法规的单位,不能申报“园林式单位”。

备注:考核得分85-89分的,达到“最佳”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达到“园林”标准;得分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

验收成员: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园林式小区”“最佳绿化小区”标准一、基本条件:(一)主城区不低于5ha,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不低于3ha。

(二)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占地80ha以上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40%;至少有1个面积不低于800㎡中心游园。

(三)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国家和地方重要法律法规的小区,不能申报“园林式居住小区”。

备注:考核得分85-89分的,达到“最佳”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达到“园林”标准;得分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

验收成员:年月日附件3:重庆市“园林市街”“最佳绿化市街”标准一、基本条件:(一)道路长度主城区不低于1.5km,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不低于1km。

(二)市街至少有一个面积不低于800㎡游园,绿地率不低于2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三)有明显不符合《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国家和地方重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市街,不能申报。

备注:考核得分85-89分的,达到“最佳”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达到“园林”标准;得分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

验收成员:年月日重庆市“园林式小城镇”“最佳绿化小城镇”标准备注:考核得分85-89分的,达到“最佳”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达到“园林”标准;得分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详]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详]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适应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市围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绿地绿化等八类。

除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0.1 行道树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0.2 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2.0.3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5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0.6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0.7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一、总则1、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3.1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标准3.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适时科学地实施养护,植物及植物景观基本达到设计要求,黄土不露天。

资料档案管理科学有序。

3.1.2 园林植物(1) 乔木A、树冠完整美观,分支点合适,基本无枯枝败叶。

主侧枝分布匀称形成最佳的叶镶嵌效果,内膛枝不乱。

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常绿乔木基本无黄叶,落叶乔木应及时清理落叶。

开花乔木花朵繁茂色泽艳丽。

不同品种乔木的生物习性得到展现。

B、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充分考虑乔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调整树形,均衡树势。

每年必须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调整乔木的通风、透光,促使乔木的生长。

乔木的修剪应以自然树形为主。

C、孤植乔木应形态突出,树形完美,树冠饱满,符合观赏要求;树穴覆盖完整。

D、古树、大树、名树和珍稀树应有档案和养护技术措施并按计划实施养护,效果良好。

(2)行道树A、冠形完整,无缺株,应保持线路上乔木的整体形态和植物层次(含器皿栽种),绿地内无枯死株。

B、修枝及时,排危修枝不得超出24小时,补栽及清理现场不得超出48小时,与架空线间距基本合理,长势旺盛,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C、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一般乔木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行道树的树型、冠幅、分枝点高度及冠下缘线应基本一致,高度应符合行道树的有关标准。

b)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3) 灌木A、树冠完整不缺向,枝叶茂密,生长健壮,叶色正常。

花灌木株形丰满,正常开花,着花率高,开花繁茂,花色艳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

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

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

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

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八类。

除防护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0.1 行道树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0.2 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2.0.3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5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0.6 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0.7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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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一、二级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6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日常管护经营经验,且近3年连续承担过面积为20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管护工作。

3、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园林绿化工程师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4、企业具有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苗圃工、电工等相关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绿化或者花卉技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5人(含高级绿化工或者花卉工2人、高级植保工1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含中级绿化工或者花卉工6人,中级植保工1人、中级电工1人)。

5、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小于80平方米。

6、企业拥有喷药车、洒水车、草坪修剪机、高枝剪、枝剪、台剪、手锯等绿化设备和工具。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园绿地以及其他形式绿化的养护管理,
2、可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三级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企业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苗圃工、水电工等相关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2人(含高级绿化工或者花卉工1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含中级绿化工或者花卉工4人,中级植保工1人)。

4、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小于50平方米。

5、企业拥有草坪修剪机、高枝剪、枝剪、台剪、手锯等绿化设备和工具。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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