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3篇)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和正常进行,规范供电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高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供电管理工作,包括电网设备的维护、检修、改造等。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制定供电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确保供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供电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情况,并定期检查更新档案。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落实设备使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备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禁止擅自拆卸、改变设备。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备的监控,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三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线路、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建立电力巡检制度,定期巡查供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安全告知制度,定期对供电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组织安全演练。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供电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供电事故,排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供电营运管理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建立供电营运管理制度,规范供电营运工作。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合理安排供电计划,确保供电计划的准时完成。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负荷的监控,及时调整负荷,保障供电的稳定。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建立电量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供电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的服务工作,解决用户的用电问题,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第五章供电计费管理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计费管理制度,确保计费工作的准确、公正。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从事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企业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重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案例,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九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是指对电力工程开展安全措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 安全方案审核和批准:对电力工程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安全方案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 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等。
5.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电力工程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检查和监督: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对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进行及时评价和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以上是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工程类型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受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电力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力变电站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供电可靠而制定。
第二条:安全责任1. 电力变电站的责任人应当对变电站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通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等方式,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变电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3. 变电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奖惩。
第三条:安全设施1. 变电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标识、应急照明等。
2.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及时到位,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可靠。
第四条:安全检查1. 变电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
2. 安全检查应涵盖变电站设备、线路、供电负荷等方面,并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检查和重点关注。
第五条:事故应急1. 变电站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处置程序,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适当措施。
2. 变电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安全教育1. 变电站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练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记录1. 变电站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制度,记录重要的安全事件和安全工作。
2. 安全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方便日后查阅和分析。
第八条:法律法规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电力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3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电力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加强。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电力部门将于2023年出台新的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1.1 电力安全管理的目标电力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在用电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推动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1.2 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用户等。
1.3 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电力安全管理将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电力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求各电力管理单位设立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电力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二、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2.1 设备的安全评估电力设施在建设和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设备的电气性能、抗灾能力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设备投产的重要依据。
2.2 定期检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包括对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备等的巡视、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2.3 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建设必须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如抗震、防洪、防风等,确保设施能够在灾害发生时保持正常运行。
三、用电安全管理3.1 用电前的安全检查所有用电单位在使用电力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线路的绝缘情况、电器设备的安全性、电气线路的负荷是否过大等。
3.2 电气设备的合规要求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合格证书、标识标志、安全操作指南等。
同时,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3 电力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发生电力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追究也必须进行,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居民住宅、公共机构等。
第三条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确保用电安全,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四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用电单位的监管,组织协调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五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用语解释:1. 用电单位:指直接使用电力进行生产、营业、生活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
2. 用电设备:指用电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电机等。
3. 电力设施:指电力发电厂、输、变电站、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
4. 电力供应:指供应给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的电力。
5. 电力部门:指国家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地方电力管理机构。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管理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设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电气知识和技术能力,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运行、试验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的隐患和缺陷。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正常运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电质量和保障用户的用电安全,制定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电力系统设备安全、用电安全、应急管理和人员安全等。
二、电力系统设备安全1. 设备规范:电力系统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供电的稳定性和用户的用电安全。
制定设备的规范是确保设备质量的前提。
应建立健全的设备选型、标准制定和采购程序,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严禁使用低质次品设备。
同时,建立设备监测和检修制度,保障设备的及时检修和维护。
2. 设备运行监控:建立实时监控系统,监测电力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
对关键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
三、用电安全1. 用电规范:用户的用电行为直接关系到用电安全和电力系统的负荷平衡。
制定用电规范,宣传普及合理用电的知识,引导用户合理安装电器设备、正确使用电器设备、合理制定用电计划。
2. 用户审计:定期对用户进行用电审计,检查用户的用电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用电行为合法合规,防止用电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和警示。
四、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理流程。
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并确定相应的反应措施。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能力。
同时,完善应急设备和通讯手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五、人员安全1. 培训教育:对从事电力系统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和掌握。
2. 人员选拔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员选拔制度,确保招聘合格的人员参与电力系统的管理与运维工作。
同时,加强人员的管理,建立细化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岗位的职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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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21 页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第 2 页共 21 页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第 3 页共 21 页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第 4 页共 21 页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 5 页共 21 页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第 6 页共 21 页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第 7 页共 21 页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第 8 页共 21 页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