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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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单位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单位,用电单位及用户使用和管理供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供电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

第四条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维单位、用电单位和用户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供电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电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提高供电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供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标准,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供电设施的设计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供电设施进行质量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改造供电设施时,应及时更新老化的设备和配件,并进行全面检测和试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供电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运管单位应建立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运行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程,做好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七条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的维护手册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预防供配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确保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运行、检修和维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供配电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

第七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醒头脑,集中注意力,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九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线路操作前,应确认线路断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周围的安全空间,防止外部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高压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避免非相关人员接近。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紧急停电装置,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对供配电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电源,保护受伤人员,同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使用电力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时用电是指在临时工地、室外活动场所、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居住场所等场所进行的电力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电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合理用电原则,严格控制用电容量和用电方式;(三)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权力、地位、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电力资源。

第二章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的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于使用电力设备前提前向电力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材料。

第七条电力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报备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力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临时用电方案,并向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电力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造或调整电力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临时用电的安全防护第十条临时用电应有专门的电力设备,并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电气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养。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清晰可见,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和杂乱的线路。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设备的电线和插座应有防水、防尘、防火等特性,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章临时用电的用电管理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应按照实际需求确定用电容量和用电方式,并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不得超过电力设备的承载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计算和控制。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范本(3篇)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范本(3篇)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管理,应当重点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评估、审核、验收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并建立有效的安全记录和档案。

第七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确保电力工程安全。

第二章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制定第八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第九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应当明确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环境、施工条件、人员安全等因素,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作业规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记录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四章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监督第十七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管机构进行,确保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规范停送电行为,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停送电工作,包括电力设施的停电和送电工作。

第三条停电和送电的定义停电是指有意中断电力设施供电的行为;送电是指有意恢复电力设施供电的行为。

第四条停送电的目的停送电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停送电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任何停送电行为都必须以安全为第一考量。

2. 法律法规原则:任何停送电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依法办事原则:停送电行为必须按照预定程序和规定进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停送电。

4. 优质高效原则:停送电行为应尽量减少对电力用户的影响,确保停电时间合理,送电及时。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六条停电申请1. 停电单位需提前向供电单位申请停电,填写停电申请表。

2. 停电申请表中应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信息。

3. 停电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如停电计划、工作方案等。

第七条停电审批1. 供电单位收到停电申请后,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2. 停电审批应考虑停电对电力用户的影响,确保停电时间最短。

3. 供电单位应将停电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停电单位。

第八条停电通知1. 停电单位收到停电审批结果后,应将停电通知书发给相关电力用户。

2. 停电通知书中应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信息。

第九条停电准备工作1. 停电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停电方案,明确停电的步骤和操作规程。

2. 停电单位应对停电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排查和准备工作。

第十条停电操作1. 停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专业电工进行。

2. 停电操作前,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确认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3. 停电操作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没有电流流经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停电完成1. 停电操作完成后,应立即将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标识,并告知相关人员。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二、安全供电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供电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 供电管理岗位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供电管理岗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时应停电操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根据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2. 供电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线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供电线路与其他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接触而产生安全事故。

五、应急措施1. 供电设备应装设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防止供电过程中因电流过大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供电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 供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六、员工安全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供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正常使用。

七、罚则和奖励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推动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管理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供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线路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线路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参与单位应共同负责电力线路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电力线路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电力线路改造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电力线路改造方案,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条相关参与单位应遵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加强协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设立安全设计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设计。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安全交底,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九条相关参与单位应遵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相关参与单位应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保障施工安全。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4篇)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4篇)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低压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低压用电场所和设备:1. 住宅楼宇;2. 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3. 办公场所;4. 工业企事业单位;5. 其他低压用电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的用语解释如下:1. 低压用电场所:指供电电压在1000V以下的电力需求场所。

2. 低压用电设备:指用于低压用电场所的变压器、电缆、开关箱等电气设备。

3. 用电安全:指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管理部门:指根据行政权限负责低压安全用电管理的部门。

5. 监督部门:指负责监督和检查低压安全用电管理执行情况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低压用电场所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低压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标准:1. 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2. 设备必须对电流、电压和频率具有良好的适应性;3. 设备必须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4. 设备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和无灰尘的环境中。

第六条低压用电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场所必须有明确的电力接入点,便于供电部门进行管理和检查;2. 场所必须具备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3. 场所必须设有合适的消防设备,以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4. 场所必须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低压用电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有以下管理责任:1. 业主必须确保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私接电源或违规使用电器设备;2.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压用电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使用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低压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或私拉乱接电线。

第八条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管理工作:1. 制定低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2. 对低压用电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低压用电场所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4. 对低压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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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057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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