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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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电力设施、设备、场所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电力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本企业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电力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检查、评估电力安全工作;4. 处理电力安全事故;5. 负责电力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第六条设立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巡检、维护;2. 负责电力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5. 负责电力安全检查、评估。

三、电力设施与设备安全管理第八条电力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条电力设施、设备检修、改造、施工等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四、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电力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电力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电力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电力安全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五、电力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上报上级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预防供配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确保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运行、检修和维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供配电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

第七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醒头脑,集中注意力,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九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线路操作前,应确认线路断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周围的安全空间,防止外部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高压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避免非相关人员接近。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紧急停电装置,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对供配电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电源,保护受伤人员,同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制度范本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的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电力生产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电力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三章电力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生产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电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电管理,保障安全用电,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用电管理责任第二条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电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电负荷标准配置用电设备,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条用电单位应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安全用电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用电单位应配备专职电工或委托合格的电工进行用电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用电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电力设备被非法操作和破坏。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用电单位应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及时清理树木、杂物等对电力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安全用电监管第十条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及时报告电力设备故障、停电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配备安全维护人员,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用电。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用电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做得突出的用电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用电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及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是指对于电力使用行为和设备设施的要求,以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生产、传输和使用的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供应、传输、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单位以及与电力安全管理有关的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电力安全环境。

第四条电力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电力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电力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电力生产、供应、传输、使用和管理等环节中的组织、职责、制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整合,用于保障电力安全。

第六条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组织结构:明确电力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

(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电力安全方面的风险源、风险程度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电力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和要求。

(四)培训教育: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管理的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三章电力安全生产第八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和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第九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电力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建立健全的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二、安全供电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供电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 供电管理岗位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供电管理岗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时应停电操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根据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2. 供电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线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供电线路与其他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接触而产生安全事故。

五、应急措施1. 供电设备应装设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防止供电过程中因电流过大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供电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 供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六、员工安全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供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正常使用。

七、罚则和奖励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推动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管理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供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文(2)是一套用于管理供电安全的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力事故的发生。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使用电力设备、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使用电力设备、电器设备的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对使用电力设备、电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使用电力设备、电器设备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使用电力设备、电器设备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八条安装用电设备时,必须经过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用电设备的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离,且安装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设备。

第十条用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国家规定,接地线必须与绿黄色警示标志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必要时应停电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的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和校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设备的接线端子应紧固可靠,不得存在松动、脱落等情况。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

第三章电器设备的使用第十五条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购买前应查验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并进行接地保护。

第十七条使用电器设备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理设备积尘和杂物。

第十八条电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九条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切勿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第二十条发现电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高功率电器设备的使用事宜需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力企业、电力设施及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等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电”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部门、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检查、设备检查等。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章安全奖惩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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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343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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