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

合集下载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非法用工赔偿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非法用工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标准、申请赔偿的程序等内容,供相关涉及方参考。

第二章非法用工的定义和认定1.非法用工的定义: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社保缴纳等手续,将劳动者纳入其工作组织中从事劳动行为的情况。

2.非法用工的认定:非法用工的认定应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三章非法用工赔偿的计算方法1.非法用工赔偿计算基数:非法用工赔偿的计算基数一般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为准。

2.非法用工赔偿的计算公式:非法用工赔偿金额 = 基本工资× 工龄倍数 × 赔偿倍数3.工龄倍数的确定:根据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以确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递增的工龄倍数。

4.赔偿倍数的确定:赔偿倍数可以根据非法用工的具体情况进行酌情确定,视违法用工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四章非法用工赔偿的标准1.非法用工赔偿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受损情况,非法用工赔偿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经济损失赔偿;②精神损失赔偿;③社会保险费用补缴等。

具体标准可根据劳动者受损情况进行酌情确定。

2.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未支付或未按照规定支付的部分。

3.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非法用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造成的损失。

4.社会保险费用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予以补缴。

第五章非法用工赔偿的申请和处理程序1.申请赔偿的程序:劳动者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非法用工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赔偿处理的程序: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赔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处理。

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

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导读: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处理是会按照法定规定的条款来给予警告,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进行拘留,如果劳动者造成什么伤害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

一、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非法用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非法用工的赔偿途径:一些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容易冲动而采取违法的手段以得到赔偿,这是不可取的。

在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为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规定了多种获得赔偿的途径,一般说来有四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

非法用工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用工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已经取得的工资待遇的二倍。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非法用工期间应当获得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其二倍的经济补偿。

2. 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

工资赔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未支付工资的金额。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支付工资的全部金额作为赔偿。

3. 社会保险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赔偿。

社会保险赔偿的标准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其他赔偿。

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偿、工资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他因非法用工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因非法用工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对于因非法用工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规避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主张非法用工赔偿权益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法支付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非法用工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赔偿、社会保险赔偿和其他赔偿,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非法用工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经合法手续达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工时、违法解雇、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对于非法用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未经合法手续达成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未经合法手续达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返还未支付的工资和绩效奖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已经劳动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未支付的工资和绩效奖金。

2. 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经合法手续达成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金的金额应当不低于劳动者在非法用工期间正当劳动所得的两倍。

3. 负有补救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非法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劳动者恢复其合法权益。

二、超过法定工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超过法定工时的行为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 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

2. 被责令改正:劳动监察机构在发现用人单位超过法定工时后,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以非法手段解雇劳动者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非法用工与劳动关系的异同

非法用工与劳动关系的异同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及其三种关系人员的损害赔偿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年以来,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雇佣关系处理,什么样的人身损害使用劳动关系,在某些案件中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分清这种法律关系对能否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本文也结合着其他关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文章谈一下自己的见解,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我不想从其他的文章中去界定,也不想从教科书中去找定义。

标准应当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也就是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人身损害不是雇佣关系。

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排出法来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就是先看是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这就是划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标准。

这里的雇佣关系是狭隘的雇佣关系。

那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有哪些呢,也就是它的外延有哪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一、劳动关系认定1、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代班司机因工伤亡,代班司机或其近亲属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2、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哪些?非法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有效劳动关系。

但因工伤亡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的民事责任范围应当参照有效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的务工人员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4、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如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要求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履行6、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双方因岗位调整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涉及非法用工主体需要明确的问题

工伤保险涉及非法用工主体需要明确的问题
程中 ,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查明扣件J‘ 没有营业执照 ,
1/ 0 焉 1 620 6趣 5
维普资讯
穗 } 综 断 鲢 糙 合
属非法用 1 主体 ,盂某也提供不出与该厂存在劳动关 _ = 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 。孟某的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 申请被 以劳动关系不明确,该厂属非法用 工主体 、不具备用l T资格为 由驳回 。 孟某 下一步该怎么办? 只有在 明确此案所涉及的 以 下几个 问题后 ,才能找到孟某讨回公道的便捷途径。

非法用

我 个人认为 。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 间形成 的
关系应 当是事实劳动关系 。 首先 ,根据原劳动部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围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2 中的解释 : 项 “ 中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 耍形成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经成为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 有偿 劳动,适用 《 劳 动法 》”。这其中对劳动关系的解释 是: “ 劳动者 事 实上 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 供有偿劳动 ” 尽管扣件厂因种种 原因未办理工商 营 业执照 ,但是它作为 一个 以赢利 为 目的的经济组织 是 客观存在的 ,它与企业或个体经 济组织的内涵已经 没 有差别 孟某进扣件厂工作、每 天挣6 元 工资,都符 O 合上述关 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五 、非法用工伤 亡人员的基本权益
《I 保险条件》和 《 : 伤 非法片 工 单位伤 亡人员一 j 次性赔偿办法》对非 法片 亡人员的基本权益作 了 JI 伤
规定 :
以向劳动保 障部 门举报 。这种情况 ,劳动保 障行 政部 门应 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 的有关 规定处理 。 《 伤保 工 险条例 》规 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 亡人员或者其直 系亲 属就赔 偿数 额 与单位发生 争议 的,按照处理 劳动 争议 的有 关规定处理 。但是 ,有人认 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和地方有关规 定劳动 争议仲 裁委 员会受理的是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 与之 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 『发 生的劳动争议 。非 法用 日 】 _ 单位 与伤 亡人员没有建立劳 动关系 。实 际上是 非法 1 : 经 济组织 与自然人之间 ,或者合 法经济组织 与非 法用 _ 之 间的特 殊 民事关系 ,其争 议不能 由劳动争 议仲裁 L 委 员会受理,而应当直接 向人民法 院起诉。笔者认为 , :伤 ‘ [ _ 次性赔偿 的争议 ,主要 是职T或者其直 系亲属 单位 之间发生的争 议,在性质 上属于劳动争议 的范 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 》规 定,法 律 、法规规定应 当依据本条例 处理的其他劳动 争议是 该条 例的适用范 围,地方规 定也明确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 处理 的其他劳动争议 是该规 定的适用范围 。 《 T伤保 险条例 》既然规 定了这 类争

整治非法用工总结汇报

整治非法用工总结汇报

整治非法用工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部门对非法用工的整治工作情况。

非法用工是指企业雇佣没有进行合法劳动关系登记的工人,违反劳动法规的规定。

非法用工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我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向企业和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大家对非法用工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告诉大家非法用工的危害和后果。

其次,加强监管执法。

我们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用工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检查。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并制止了一些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企业。

对于涉嫌非法用工的企业,我们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通过这样的执法行动,有效震慑了企业非法用工行为。

再次,加强合作联动。

我们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打击非法用工行为。

与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非法用工案件。

同时,我们还积极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

我们加强了内部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对用工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我们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为打击非法用工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通过这些措施的推行,我们部门在整治非法用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加强,比如对于小微企业的监管还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对非法用工行为的预防和宣传工作。

总体而言,我们部门在整治非法用工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于非法用工问题的关注度。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彻底防止和杜绝非法用工现象的发生。

谢谢大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说明理由观点: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理由如下:1、劳动者的概念及界定“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

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2、非法用工的界定及非法用工中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根据此条可以知道,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的情况。

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毕竟在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3、以“黑砖窑”为例说明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但非法用工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即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

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的法律救济1、“黑砖窑”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

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

这种法律关系竞合的界定对于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工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被用工者的法律救援法律可以提供救济手段,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但用工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人员之间不应存在人身依附,不应存在暴力强迫,更不应存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

伤亡赔偿:现实中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非法用工最大的隐患就是安全问题。

一旦出了问题,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劳动者及其亲属十分关注赔偿问题。

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法用工造成伤亡应当一次性赔偿。

那么,如何获得一次性赔偿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非法:非法用工若出现伤亡,就要依法确定用工性质。

《办法》第2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也就是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律规定要件的单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围,同时还包括依法成立的单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这一条明确了赔偿范围有三项,即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对于鉴定之前的费用,根据《办法》第4条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是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赔偿计算:有了赔偿范围,一次性赔偿金应怎么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

”这个基数到劳动保障部门就可以查到。

有了赔偿的基数,具体的计算则根据第5条规定。

也就是受伤致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分别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至1倍支付。

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赔偿途径:在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为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规定了多种获得赔偿的途径,一般说来有四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

对于非法用工致残者,要按照办法第3条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有了劳动能力鉴定书,索赔就有了准确的依据。

二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如果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解决或用人单位拒不进行一次性赔偿,就要按照《办法》第8条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三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本身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要想让用人单位主动一次性赔偿很难。

因此,必要时按照《办法》第9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后不服,还有第四种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黑砖窑”事件黑砖窑案,又名黑窑案,黑砖窑事件。

是指发生在2007年前后,那些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的砖窑窑厂豢养帮凶剥夺他们人身权利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到16小时不给任何劳动报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黑砖窑"事件的盖子是怎样揭开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从两条线逐渐揭发和显露出来的:一条线是从山西省内部,以零星个案逐个揭露而不断深入;另一条线是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由帮助走失孩子的家长寻人开始,逐步深入到"黑砖窑"内幕。

由于新闻媒体从两条线线的不断深入报道,进而吊起全国多种媒体的关注,形成"全国共讨之"的新闻风暴。

在作为山西黑砖窑事件新闻风暴爆发点的洪洞县曹生村黑砖窑事件被揭露出来之前,山西省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在接到省内外群众举报和开展易爆物品排查的专项行动中,就己经发现并查处了一批黑砖窑骗用民工,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和非法招用童工等刑事犯罪案件,拘留审查了涉嫌犯罪人员,解救并妥善安置了被拐骗的农民工。

山西省政府为此还多次下发了整治规范小煁矿、小砖窑、小玻璃器皿厂等场所劳动用工秩序的文件,并于2006年启动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工作。

对于上述情况,新媒体也都曾作过被露。

2005年4月11日《山西日报》报道:"一座占地80余亩的砖厂,一个挣着黑心钱的包工头,一帮狠毒的打手,先是骗取外地农民工的信任,继而强迫农民工劳动案。

26名筋疲力尽、伤痕累累的外地农民工被成功解救。

"2006年1月27日山西新闻网报道了晋南某县一个14岁的农家孩子几次被骗到黑砖厂的事实。

报道称,这个孩子起先被一个介绍工作的人骗到了榆次的一个黑砖厂,一次趁工头不注意逃出来。

没多久,他先后又被骗到运城和临汾的几个黑砖厂。

中新山西网2006年9月28日报道,2006年年初,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破获"黑砖窑"打死智障民工的恶性事件。

此案发生后,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人指出,智障人员、社会流浪人员和残疾人员成为非法用工重点侵害对象,用工单位必须社绝使用智障民工。

2006年6月13日《齐鲁晚报》转载《山西晚报》报道:2006年,离高考不足20天时,山西运城一名高三学生靳晓辉被骗进了一家黑砖厂。

砖厂工人私下告诉他:"来这里的人,没人能跑出去,也没人能会到工资﹗"6月9日,他第二次逃跑,终于逃出黑砖厂,但高考己经结束。

2006年9月28日中新山西网报《山西寿阳黑砖厂顾用智障人做苦为现被解救》。

河北人赵挪成在山西寿阳王金庄砖厂干了三个月的活,49岁的他目睹了这家砖厂的心狠手黑:非法顾用十多名智障男子,无故谩骂殴打工人,控制工人人身自由,不给工人发工资。

9月26日,《河北青年报》记者到太原和《山西青年报》记者会合,两省青年报记者联合出击,经过两天努,成功解救出20名受虐民工。

就在揭露黑砖窑事件风暴爆发的5月底。

山西省公安厅接到了举报材料,称运城和晋城有强迫劳动的情况,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连琪曾在5月28号批示信访和刑侦部门进行查处。

运城警方随后从6月5日到11日,组织了一星期的打击活动。

由此可见,作为山西黑砖窑事件新闻风暴爆发点的洪洞县黑砖窑事件,实际上是较晚揭露出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